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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助力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思考

2017-01-14闫岩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大数据互联网+

摘 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通过互联网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以及对今后的发展做出规划和布局,已经成为了很多行业的日常,但是由于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性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的保密需要,对互联网大数据的分享、利用显得并不充分。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互联网+ 大数据

作者简介:闫岩,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53

近年来,犯罪主体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我国18岁以下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24%,所以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关系着无数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凸显,无疑为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此的高度重视。正在进行的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也将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制定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工作模式大致为:实行“捕、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法和成年人涉罪案件的工作方法会有巨大的区别。这些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思路的变化

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面对的要么是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要么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果总会侵蚀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如何让案中的未成年人从心理上减轻或者祛除这种不良影响,检察官不宜再以往日的生硬形象出现在当事人面前。

(二)工作模式的变化

因为检察机关的办案人需要自审查逮捕阶段开始,工作延伸至涉罪未成年人服刑结束,其工作几乎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与传统分诉讼阶段而分工不同的工作方式相比,其工作内容的整合性上要强了很多。

(三)工作强度的变化

由于检察权在诉讼程序上的延伸,检察官们从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阶段至服刑结束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终结,可能会跟踪案件1年以上。而且,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不单单是诉讼内的,还有相衔接的各类社会工作。这样一来,大量的工作内容所带来的压力,极可能造成失误出现。

(四)工作领域的变化

在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独立之前,一名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是一名司法工作者,而现行的未成年刑事检察官,则需要是一名心理学专家、教育专家、社会工作者和司法人员的复合型人才。这样多的身份变化,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刑事检察工作的效率,如何打破这种瓶颈的限制,也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问题。

二、当前的互联网+未检工作与突出问题

现阶段基层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问题:

在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参与诉讼的单位、人员要比普通诉讼案件的范围更广、更多,每一个参与单位都会针对案中的当事人形成一份材料。这些材料涵盖了当事人的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工作或者学习生活以及证实案情事实的证据材料。诸多方面的文证材料搜集单位、诉讼节点和用途也各不相同,比如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需要从公安机关了提请的案卷材料中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材料;需要从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就读的学校了解该名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接受监督、帮教的条件;需要从未成年人的家庭了解其家庭结构是否完整,是否具备正常的家庭教育和监护条件。此外还需要向检察机关所在地的共青团区/县委汇报登记涉罪未成人的基本情况和基本案情,用于预青工作的信息采集、未成年人所在地的镇/街未成年人工作的考核与下一步社会矫正的准备等等。以上仅是未成年刑事检察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工作内容,在之后的审查起诉阶段,未检部门的工作量还会成倍的增长。

因为未检部门的检察干警大多人员数量较少,而且很多干警还兼职着侦查监督或者公诉部门的工作,使得他们不能像侦查人员一样,将精力都投入到未成年刑事检察的信息搜集和分析上去,只能委托或协同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工作。这样一样,工作量虽然降低了,可工作效率和精准性并没有提升。在司法实践中,推诿踢皮球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可能为了单位/个人的私利拒绝配合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信息。未检检察官们无法将全部有效材料及时统筹成册,使得评价一名未成年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涉罪的未成年人时,不能有针对性地了解未成年人的各方面情况,会使立法之初的本意,无法贯彻落实在实践当中,在检察机关的办案环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挽救措施沦为空谈。

三、“互联网+”助力未成年检察业务发展的路径

在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方面,已经成型的互联网服务还停留在初步的互联网接入层面,如上文所述的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推出的微信平台法治宣传工作,这种宣传阵地的多样化,还不能真正称作互联网+未检工作。通过上文对基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司法实践问题的介绍,我们可以借鉴自侦部门的大数据云平台服务,搭建有着中国特色的未成年刑事检察云平台。

(一)整合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人力资源

作为未成年人互联网数据接入平台,其内容的保密性应当是首当其冲的,与此相对应的应当是专门的未检部门干警,该云平台的数据服务业务在经授权后,专人专用。这样一来,可以倒逼很多没有设立未检部门或者未检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混合的基层检察院增设独立的未检部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未检专门机构建设问题。

(二)整合数据资源,避免为大而全带来的散与乱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是有价值的资源。搭建云平台,其数据来源、采集是确保整个系统能够实际使用的基础。首先要建立合法、真实的数据库,其数据资源应当来自侦查机关的基础采集数据、认证单位提供的社会资源数据以及互联网实名数据。

笔者认为可以从数据采集角度和数据加工角度,保证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序性。从采集角度看,在数据提供的主体身份上严格控制信息来源渠道,未成年刑事案件以及其延伸,可以建立与侦查机关和经规章制度确立的社会调查单位联网的数据共享平台,将案件的初始资料录入该云平台,并形成涉案未成年人的原始资料。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该平台可以接入检察机关所在地的政府信息网络和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网络平台。为完善对未成年人综合考评,进行教育、挽救的工作,可进一步通过实名认证的互联网数据丰富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认知,走近未成年人,让帮助、教育工作抓到实处、深入心里。从信息加工角度看,大数据云平台的建设者、维护者,应当与检察机关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构建数据加密频道,让不同的接入单位和使用者,有着不同的查看权限。伴随着我国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去行政化的变化,传统的科室、审批体质或将不在,大数据云平台服务的上线,恰好可以串联起从地方基层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未检部门,为将来运行发展的大部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未成年案件以及未成年检察综合工作的内容通过云端数据统计、加工,形成具有指导性的报告。该加工过程,还应分划为统计权限和查阅权限,并随着改革垂直管理的发展,配给不同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抓取数据的权限。

(三)大数据云平台对传统未检工作的改变

首先,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落实亟需社会力量的支持,不论是涉案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评估还是未成年人的社会化矫正,都离不开社会第三方的投入。大数据云平台的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社会体系对未检工作的介入水平,如需要对涉案未成年进行评估,通过云端的聚类算法,全维度的分析人员信息,随时抓取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交网络、家庭状况、位置信息、偏好特征等数据;如需要教育、矫正涉案未成年人,则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让相关社会力量接入云平台,直接在线上与未检工作联通联合。这种方式也使得经费相对薄弱的基层检察机关能够通过市级甚至省级政府投入,获得相关社会资源的支持。其次,未检工作特殊评价机制可以通过云平台的大数据储存和分析能力,得以建立。未检大数据云平台上能够建立大容量运算和存储系统,构成云盘,构建用于存储涉案的文档型电子数据,并通过标签化等方法,与其他涉案结构话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当数据集成后,在云平台中逐步引入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我们根据涉案人的姓名、案件类型等基本情况,平台就能够给出方向性的建议,这种建议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却能避免办案人员主观地将案件分类先入为主。另一方面,大数据的逻辑运算建立在真实的数据量基础上,当全国的数据不断集成在云端,我们就能得到客观的测量结果,从而形成全国性常模、区域性常模、特殊常模,基于以上科学数据的采集和测量,才能逐步形成未检工作特殊评价机制,并避免“一刀切”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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