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公平问题:现状、成因与对策
2017-01-14谢立黎
杜 鹏 谢立黎
中国老年公平问题:现状、成因与对策
杜 鹏 谢立黎
对我国老年公平问题现状的研究,应该从健康公平、保障公平和参与公平三个方面展开。目前,我国老年人在健康水平、医疗卫生资源、社会保障、经济收入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城乡不公平和性别不公平,农村老年人和女性老年人更容易处于劣势。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包括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因此,需要注重兼顾健康公平、保障公平和参与公平,兼顾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兼顾老年群体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兼顾预防不公平和减少不公平,并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来减少和消除老年不公平现象。
老年人;公平;健康;社会保障;社会参与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阶段,老年公平问题越来越凸显。例如,不同性别的老年人,以及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老年人在健康状况、社会保障和经济收入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那么,哪些差异体现出结果不公平?哪些差异是由于机会不公平造成的?国家和社会能够采取什么措施缩小差距、促进公平?这些问题都亟须得到解答。
“公平” 并不是一个新词,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总能听到对各种待遇不公平、结果不公平的批评;在学术研究中, “性别不平等” 、 “收入分配不公” 等也是常见的关键词。1998年联合国提出 “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 ,首次将 “老年” 与 “公平” 联系起来,追求老年公平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已进入 “十三五” 时期,这一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我国老年事业发展和促进老年公平的重要机遇期。因此,处理好老年公平问题,既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课题,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前提之一。然而,国内针对老年公平问题的研究较为分散,概念使用也没有统一,很难对我国老年公平问题进行整体把握,不利于提出有效的对策。
本文将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结合调查数据对老年公平的概念、不公平的现状、公平缺失的原因以及解决老年不公平问题的对策进行系统分析,希望能够呈现出我国老年公平问题的全貌,为认识和解决老年公平问题提供参考。
一、老年公平的定义
什么是老年公平?所有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没有差异、收入水平完全相等就是公平吗?事实上,一味追求零差异而忽略不同老年群体之间的异质性本身就蕴含着不公平。公平是一个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因此关于公平的科学定义一直比较多样化。有学者从可操作的角度提出公平是在涉及公众利益的社会事务或社会权利分配问题上按合理的、合乎道德的或公众能接受的方式、原则办事。[1]根据这一定义,笔者认为,老年公平是指社会生活中,老年人与其他年龄群体之间、老年亚群体之间,在涉及老年群体利益的社会资源与社会权利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上是合理的、合乎道德的或老年群体能接受的。
与其他类型的公平问题相比,老年公平既有共通性,也有其特殊性。与所有公平问题类似,老年公平是接受差异存在的,但差异应该保持在多大范围内才是合理的、可接受的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对老年公平的评判方式可以分为客观和主观两种。客观的判断方式一般采用测量事实的指标体现,如老年贫困率、健康预期寿命、老年人就业率等。对这类差异合理性的判断往往采用权威取向,即在分析客观存在的差异基础之上,根据已有经验,或者由掌握资源、具有话语权的人确定公平的标准,如根据历史经验、国际标准、专家学者或者政策制定者的意见等。这种对公平的判断需要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在不同的社会价值判断下往往会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现有研究通常采取这种方式,即研究者根据客观指标收集的数据、研究经验或者国际标准来定义公平与否。主观判断方式往往是通过对老年人的主观幸福感、健康自评、经济状况自评等进行测量,从老年群体的角度出发,根据其自身的判断和评价确认公平与否。这种判断方式是将社会个体和公众的公平感作为评价基础。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判断方式并不是二选一的关系。因为我们研究老年公平的目的,是希望以实证为基础推动实践,通过制度调整等方法促进和落实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减少和消灭导致老年不公平的因素。因此,要想真正理解和推动老年公平,应该将两种评判方式结合起来。从主体视角开展研究帮助我们了解老年群体感知到的不公平范围和程度,再结合对客观差异的剖析探讨政策和实务工作在哪些方面能够有所作为。
老年公平问题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老年时期是人自然老化必然经历的一个阶段,因此每一个进入老年时期的人都会与老年公平问题相关。第二,老年公平与其他所有类型的公平问题都有交叉。老年社会学中有一种生命历程视角,从该视角来看,老年阶段的生活由个体一生的经验塑造而成,其状态与意义是个体选择与社会结构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阶段与性别、民族、阶层、教育、收入等各种问题交织并存,形成了多元复杂的老年公平问题。
二、我国老年公平的现状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参与和保障作为积极老龄化的三大基本支柱,提出要通过在这三方面采取有效行动,使老年人能够保持身体健康,提高预期寿命;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保障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最终 “建立一个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2]可以说,老年公平既是积极老龄化行动追求的目标之一,也是实现积极老龄化目标的行动策略。接下来,笔者依据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从健康公平、保障公平和参与公平三个方面来分析我国老年公平的现状。
(一)健康公平现状
健康公平是指不同群体的老年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将其全部的健康潜能发挥出来。健康公平包括健康状态公平和医疗卫生公平。[3]前者强调结果公平,指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达到其尽可能的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的完好状态。后者强调机会公平,指每个人都能公正平等地获得可利用的卫生服务资源。
尽管过去几年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健康预期寿命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不同老年群体的健康状况差异仍然明显,健康的不公平现象较为严重。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城乡老年人之间的健康不公平。有学者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及2010年“六普”主要汇总数据进行计算,结果表明,我国城镇老年人口预期寿命及自理预期寿命均高于农村。[4]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存在较大的城乡差异。尽管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但不同医保制度的保障水平仍然存在显著差异。以住院费用为例,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的报销比例在95%以上,除此之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力度最大,其次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保障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老年人对医疗服务的利用[5],从而导致健康水平的差异。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的数据显示,享受公费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健康自评状况最好,之后依次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没有医疗保障的老年人健康状况最差。此外,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资源配置、社会保障水平、医疗保险力度都比城市地区落后,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城乡老年人的健康差异。
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使得医疗卫生资源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不均衡,从而导致不同区域的老年人在健康方面存在不公平问题。[6]东部地区的老年人在综合健康指标、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方面都好于其他地区,西部地区的老年人健康状况最差。研究显示,1994—2004年,中、西部地区老年人口的预期寿命增长速度快于健康预期寿命,这表明中、西部老年人的预期寿命虽然在增加,但是功能缺损的寿命在余寿中的比重也在增加,即长寿却并不健康。相反,东部地区女性老年人的健康寿命在余寿中的比重增加,这部分老人才更加趋近于真正意义上的“健康长寿”。[7]
不同收入水平对我国老年人健康不公平的影响也被相关研究证实。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同他们的健康状况呈正相关关系,随着养老金水平的提高,城镇老年人健康自评状况越来越好。[8]薛新东利用1993—2006年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进一步分析了造成老年人健康不公平的因素,发现收入水平差距是导致不公平最重要的因素。[9]而且,收入导致的健康不公平问题在高龄老人中更加突出。[10]
除此之外,性别间的健康不公平也广泛存在。由于男性和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导致其所拥有的健康资源和健康知识也不相同,进而导致性别上的健康差异。总体而言,女性老年人在自理能力和自评健康上要比男性老年人差,农村女性老年人的生活自理比例最低。[11]
(二)保障公平现状
保障公平意味着不同群体的老年人通过社会、经济和生活环境等多方面的政策支持,都能安全、有尊严地度过晚年。考察保障公平最重要的两个指标是社会保障和经济状况,前者涉及老年人能否得到稳定的收入支持以保证生活质量;后者则更侧重结果公平,可以考察老年群体间的收入差距对他们的生活带来多大影响。
我国老年人经济状况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2010年中国老年人的平均年收入为10 547元,其中城市老年人的平均年收入为17 892元,农村为4 756元*根据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开展的“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数据计算而得。,城市老年人的收入高出农村老年人两倍多,城乡差异显著。进一步分解经济收入来源可以发现, 50.1%的城镇老年人主要依靠离退休养老金生活,而在农村该比例仅为4.6%,农村老年人主要以家庭供养(47.7%)和劳动收入(41.2%)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开展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而得。这与城乡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密切相关。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类型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金在发放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即使是对退休的城市老年人而言,单位之间的差异性与等级性也可能会直接影响个体之间的收入公平。例如,根据2010年城乡老年人调查数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平均水平最高,平均月发放水平为2 310元;其次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平均月发放水平为1 469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水平最低,仅为132元。2014 年,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统称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2015 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55 元上调至70元。虽然基础养老金受益面得到扩大,但对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城乡老年人的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经济收入和来源的性别不公平也是普遍且长期存在的。[12]总体而言,男性老年人以劳动收入为主的比例最高,达到36.6%,其次是离退休金养老金和家庭供养,比例分别为28.9%和28.2%。而女性老年人则主要依靠家庭供养,有52.6%的女性老年人生活主要来源是子女或者其他家人,比男性老年人高出24.3个百分点。城市男性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为22 578元,女性老年人为13 431元,男性老年人的收入几乎是女性的1倍。农村老年人收入的性别差异相对较小,男性老年人收入为5 466元,女性老年人收入为4 069元*根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10年开展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计算而得。,但农村女性老年人从65岁开始主要依靠家庭供养,而男性老年人在70岁以前以劳动收入为主,70岁之后对家庭供养的依赖才逐渐提高。[13]可见,女性老年人的经济独立性和安全程度比男性要低。
随着家庭结构和家庭规模的变化,家庭养老的功能逐渐削弱,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成为保障“老有所养”的重要途径。但是养老服务发展存在严重的城乡不平衡。[14]城市的服务资源、养老设施建设等都明显优于农村,形成了基本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而农村的发展则相对滞后,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只有6.5%,不及城市的1/10。*数据来源于全国老龄办副主任阎青春2014年在第三届中国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开幕式暨“第三届中国养老服务业发展论坛”上的发言,http://www.cssn.cn/shx/shx_bjtj/201405/t20140505_1148473.shtml。养老设施也存在较大城乡差异,其中农村养老院/敬老院的比例仅为城市的一半,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比例相差高达4.66倍。*根据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开展的“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数据计算而得。因此,我国老年人不仅面临经济收入水平不公平、社会保障不公平,还存在着养老服务资源的不公平。
(三)参与公平现状
参与公平是指不同群体的老年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能力和爱好参与到经济、公益、教育、文化和政治等活动中。相对于健康和保障公平,参与不公平问题容易被忽视。在已有研究中,只有极少数学者对老年教育的公平缺失进行了分析,发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干部和群众之间存在老年教育公平缺失的现象。[15]根据2014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数据,老年人在社区参与方面也存在不公平现象。城市相对于农村的社区发展更加完善,正式社区活动的参与途径更多,因此城市老年人参与正式社区活动的比例明显高于农村。农村老年人参与的社区活动以邻里互助为主,例如农村老年人参与比例最高的是陪同聊天(61.02%),其次是照看他人的小孩(18.40%)和调解纠纷(16.86%)。城市老年人中有23%参与由社区组织的环境保护活动,比农村高8.77个百分点;11.74%参与社区治安巡逻,比农村高10.11个百分点。此外,城市老年人参与专业技术志愿服务的比例也比农村高2个百分点。从活动场所和活动设施的覆盖率来看,农村的发展也明显落后于城市,其中老年活动室、健身室和图书馆覆盖率不足城市的一半,没有任何活动场所或设施的比例达到了59%。
三、造成老年公平缺失的原因
老年群体之间存在的差异既有先天因素导致的(这里所谓先天,是指个体无法选择的特征),如性别、出生的家庭、地区、时代、先天残疾;也有后天因素导致的,如工作单位、受教育程度、社会制度等。但如果要准确地进行区分,就会发现两者之间并不可能截然分开。例如,由于性别或者出生时代的原因,后天在获得受教育机会或者选择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受到影响;又如“户口”,更是一个先天因素与后天因素共同作用的典型。因此,按照这个思路来分析老年公平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不妥当。
站在微观的角度,有研究者利用生命历程范式分析了老年群体中的不公平现象。[16]这种分析视角将个体老化看作一个随时间推移不断形成与发展的动态过程,将老年期看作是个体选择与社会结构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生命历程的推进,个体经历的生活事件不断累积与分化,对个体发展产生转折性和持续性的影响,其影响不断叠加,像滚雪球一样放大个体间的不平等,最终导致个体在老年期的异质性。比较典型的生活事件包括教育、婚姻与工作等,这些事件影响了个体的成长与社会资源的积累,并通过与特定历史环境结合,改变个体的生活。
事实上,个体生活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迁、文化等大背景是密切相关的。因此,从宏观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老年群体内部不公平问题产生的原因至少包括制度性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和文化因素。
中国的老年不公平很大程度上源自集体机制的影响,例如户籍、单位等因素,这些不公平现象多体现在集体层次而非个人层次上。[17]尤其是户籍制度作为我国公民基本的身份特征,对个体的生命历程产生了长远的影响。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实行的户籍制度,将城市老年群体和农村老年群体区分开来,与之相关的收入、医疗、养老服务等呈现出极大的城乡差异,对老年人的生活产生显著影响。例如,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严重落后于城镇的情况下,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另外一些政策的规定也只是涉及或落实到城市甚至仅是大中型城市。对农村老龄政策通常只有 “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区域发展” 等原则性规定。[18]农村老年人由于储蓄收入、退休金以及医疗保障的缺乏,晚年生活缺少保障,与赡养子女之间的矛盾较多,相较于城市老年人而言生活质量明显偏低。同时,在生命早期阶段,个体的城乡差异造成的健康、教育、婚姻、就业等不公平不断累积,集中体现在个体生命的老年阶段,造成城乡老年人健康、保障与参与的不公平。而这种城乡老年人的不公平状态,不是因为个体的努力和能力不同所造成的,而是一种结构性差异,是个人无法改变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推进整个社会进入了根本性的、不可逆转的变革期,社会对公平的认识也进入一个新阶段,对不公平的探讨不断增多。大多数人认为,不公平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副产品,与一个阶段的经济发展相联系。因此,这种观点认为不公平现象会随着经济的继续发展而逐渐消失。在这里我们并不想探讨这一说法的科学性,也不过多考虑这一说法背后的原因。仅从客观而言,这种先富带动后富的经济发展方式确实造成了中国经济发展省际、区域之间的不平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它能够为老年保障提供社会资源的多少,因此,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直接造成老年群体社会生活条件与经济、医疗保障水平的地区不公平。
老年不公平的长期存在,还与一定的社会文化相联系。虽然中国文化有很强的要求平等公正的道德呼吁,但其传统文化实际上还是接受不公平的。[19]大同世界是人们的理想世界,但在现实生活中,只要人们有通过努力获得更高社会地位的可能性,人们便能够接受这种不公平的社会地位,并享受这种不公平带来的实惠。中国社会自古都是具有流动机制的,古代社会通过科举制度给予世人改变社会地位的机会,当今社会更注重个体的发展与进步,通过教育等方式为个体提供改变社会阶层的可能。因此,社会对老年不公平是持续容忍的,甚至部分处于累积优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更倾向于维护目前的不公平状态,这致使老年群体的不公平难以随着时间推移自然而然地得到改善,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加深。
四、解决老年不公平问题的对策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我国目前面临的老年公平缺失是多方面的,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也来自不同层面。因此,要解决老年不公平问题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笔者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解决老年公平问题应该注重的四个“兼顾”。
(1)健康公平、保障公平和参与公平兼顾。我国现有的老年政策主要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等问题,强调健康公平和保障公平的重要性,上述二者固然是老龄社会的基础,但是一个健全的老龄社会,尤其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能够公平享有“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参与机会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应该兼顾三者发展,努力构建一个以健康公平为基础,以保障公平为支撑,以参与公平为目标的多层次老年公平体系。
(2)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兼顾。老年期既体现了个体一生积累的结果,也包含了其一生积累的过程,所以老年公平也应同时包括“老年结果公平”和“老年机会公平”两个方面。老年结果公平聚焦于所有老年人获得各种资源与服务结果的公平性,老年机会公平强调老年人获得各种资源和服务的途径具有公平性,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一方面,机会的不公平会从资源获取的过程中剥夺老年人获得结果公平的可能性。例如,缺乏医疗保障或者医疗保障水平过低会影响到贫困老年人的就医,从而导致健康水平的差异。[20]另一方面,严重的结果不公平也会让人无法利用原本属于他们的公平机会。例如,整天为生计担忧的贫困老年人即使有免费游览公园、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也不一定会去利用。因此,解决老年公平问题应该结果和过程“两手抓”,既注重资源分配的普适性,也要在政策上对弱势老年群体有所倾斜。
(3)老年群体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兼顾。老年公平问题并不仅仅只是老年人的问题,代际的公平问题对代际和谐、社会经济发展也会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在谈参与公平时,会涉及老年人继续就业是否会对年轻人就业产生挤出效应,青年人如何看待老年人进入大学进修学位等问题。又如,在保障公平方面,家庭养老资源往往是老年人重要的养老保障来源。但我们在谈论家庭养老的重要性时,往往只强调照顾者应该为老年人提供无微不至的关心与照顾,却忽略了照顾者的需求。尤其是在有长期身体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优越的子女可以雇用保姆来照顾父母,但是对于请不起保姆的子女而言,如何在个人职业发展和孝敬父母之间取得平衡成为非常大的困扰。因此,一方面要关注当下的老年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关注代际的公平发展,如为家庭照顾者提供更多支持等,避免加剧代际的不和谐。
(4)预防不公平与减少不公平兼顾。现有谈论公平问题的解决方案大多是亡羊补牢,哪里不公补哪里。用发展的眼光来看,现在的年轻人就是未来的老年人,因此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来的老年群体。为了建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老龄公平社会,还应该注重预防不公平问题的产生。这就需要跟教育公平、就业公平结合起来,尤其是要保障农村儿童接受教育和女性获得就业机会的公平性。
五、结论
以往研究大多只关注特定领域或类型的老年公平,但老年时期的特殊性决定了老年公平问题的多元化和复杂性。本文在总结归纳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的全国抽样调查数据,对老年公平的定义、现状和原因进行了梳理与分析。结果显示,我国老年人在健康、保障和参与方面都存在较为严重的城乡不公平、性别不公平,农村老年人和女性老年人往往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这一状况与我国的集体机制、经济转型以及传统文化都密切相关。分析还发现,结果公平与机会公平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例如,医疗资源的可获得性直接关乎老年人的健康水平,保障制度的差异会导致老年人经济收入的不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组织发展等也会影响到老年人参与程度。已有研究往往只侧重一种类型的公平,忽略了两者的内在联系。此外,通过对已有研究的数量比较,本文发现相对于健康和保障,参与公平的缺失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根据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参与同健康、保障一起犹如鼎之三足,缺一不可,因此应该对老年参与公平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我国目前正处于快速老龄化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讨论老年公平问题既不是为了给各种不公平现象找到合理的解释,也不是为了消灭所有的差异达到完全平等,而是希望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促进和落实资源优化配置,让所有老年人和社会成员都有更公平的机会追求应有的生活质量,真正建成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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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武京闽)
Equity among Older Persons in China: Challenges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DU Peng1,XIE Li-li2
(1.Centre for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Studies, Institute of Gerontolog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2.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Hong Kong 999077)
Based on the existing research findings and survey results, the article analyses the equity status and challenges of China’s older persons from three important dimensions of the wellbeing: health, security and participation.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there is apparent inequity in health status, medical services, social security, income security and social participation between rural and urban older persons and between male and female older persons.Rural and female older persons are more disadvantaged.The determinant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clud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factors. Therefore, in order to decrease and eradicate the inequity among older persons, relevant policies should focus on the balances between equities of health, security, and participation; equities of opportunities and outcomes; inner-generational and inter-generational equities; as well as preventions and interventions.
older persons; equity;health; social security; social participation
杜鹏: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老年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谢立黎: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系博士后研究人员(香港 999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