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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经济学研究范式的演进与变革
——基于科学研究纲领的视角

2017-01-1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纲领硬核契约

(东北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杂志社,辽宁 大连 116025)

规制经济学研究范式的演进与变革
——基于科学研究纲领的视角

邓菁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杂志社,辽宁大连116025)

本文从经济哲学的分析方法入手,以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为研究视角对规制经济学的研究范式进行梳理,探寻主流经济学对政府规制行为的哲学定位以及规制经济学的核心思想与未来发展前景。规制经济学继承并坚守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三大硬核:理性选择、稳定的偏好和均衡。通过对不完全信息、交易成本等问题的讨论,经济学家调整了规制经济学研究纲领的保护带,并构建成了完备的理论体系,其成果主要体现为激励理论和契约理论。规制经济学的前沿研究强调有限理性,并使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规制问题。由于有限理性是对规制经济学理性选择这一硬核的巨大挑战,规制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极有可能发生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将有助于分析中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不完全契约现象,为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规制经济学;科学研究纲领;研究范式;契约理论

一、引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如何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垄断产业改革,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都是今后中国经济工作的重点。而此类涉及政府和市场关系问题的研究是规制经济学尤为擅长的。在当今国际学术界,经济学家已经不再争论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转而重点研究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方法,在西方,管制国家(Regulatory State)正悄然兴起[1](P3),规制经济学的应用价值和学科地位都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而在中国的学术界,诸如对国有企业、垄断企业改革的研究,也已经不再停留于争论主张政府垄断还是自由市场,而是深入到政府如何进行监管和规制这个层面。经济现实对科学规制分析方法的呼唤,以及经济理论的渐进式突破使得规制经济学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巨大。此外,中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各种各样的规制问题。中国政府的规制活动所秉承的规制哲学和规制理念是否明确清晰,对于准确定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至关重要。梳理规制经济学的理论演进过程,窥探规制经济学的前沿变革动态,有助于明晰规制政策的适用范围、约束条件及改革方向。

规制经济学是一门与多学科广泛交叉的学科,发展历程较短,早期经济学家们对规制问题的研究多散见于微观经济学、产业组织学。规制经济学同时又是一门与现实紧密联系的学科,其理论的发展受到社会经济因素的强力推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发生之后,欧美国家普遍认为经济危机的产生与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密切相关,因而形成了加强规制的浪潮;然而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经济陷入“滞涨”,芝加哥学派开始占领“思想制高点”,人们对政府是否拥有对经济产生积极影响的能力产生怀疑,规制无效率的判断在理论界和各经济部门都被广泛认同,产生了大规模的放松规制运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规制经济学在20世纪70年代进入蓬勃发展的时期,并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施蒂格勒开创了规制经济理论,以经济学的供求方法构建规制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施蒂格勒也因此被公认为规制经济学的创始人,并于1982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20世纪80年代,拉丰和梯若尔等经济学家将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机制设计等研究工具引入对规制问题的分析,开创了新规制经济学。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梯若尔,表彰其对市场力量和规制研究的贡献。

当今规制经济学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学科理论,大量的实证分析文献又为其提供了经验证据,然而尚缺乏文献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对规制经济学的思想脉络进行梳理。本文从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出发,分析规制经济学的研究范式,预判其发展前景,并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规制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二、经济学方法论与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

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对规制经济学进行研究,首先需要解决各个学派在逻辑体系上的交错复杂性,表现为学科所包含的庞大知识点、与其他学科的关联以及难以穷尽的名家经典。破解这一难题需要经济学方法论的指导。

在萨缪尔森和弗里德曼的时代,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方法论已经对经济学产生了深远影响,经济学研究从证实思维转变为证伪思维。弗里德曼提出,检验经济学理论只需要比较从假定推导出的预测与经验证据是否相符,而经济学的假定不必与现实相符[2](P197),这种工具主义方法论被当时的经济学家普遍认可。然而,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方法论虽然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但经济学的假设大多是无法证伪的,证伪主义很难在经济学的研究中得到应用。如果按照检验一个理论的可证伪标准,那么经济学的发展史就成了理论被不断抛弃的历史,这显然与经济学的传承性不相符。

20世纪70年代,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发展了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提出精致证伪主义。同时,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从自然科学领域扩展到社会科学领域,并作为新的经济学方法论取代了弗里德曼的工具主义方法论。与弗里德曼的观点不同,拉卡托斯认为,新理论比旧理论预见了更多的新事实,并且这些预见得到了检验的证实,这是一个进步的研究纲领需要具备的特征。“没有科学史的科学哲学是空洞的,没有科学哲学的科学史是盲目的。”[3](P141)科学研究纲领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实现了在经济思想史的背景下进行方法论思考的转变[4](P147)。当经济学家开始在科学研究纲领的框架下理解经济学的研究意义时,经济学方法论与经济学思想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科学研究纲领为梳理经济学理论发展脉络提供了坐标。

科学研究纲领由三个要素组成:硬核、保护带和启发法。其中,启发法分为正面启发法和反面启发法,硬核是一个研究纲领区别于另一个研究纲领的标志。拉卡托斯认为硬核是无法证实的,但又是科学家根据约定合理接受的,因而无法反驳。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硬核的盲目坚持,前提是硬核是对自然界的客观反映。保护带是一系列辅助性假说,其作用是保护硬核不被经验事实证伪。当经验与理论预言不一致时,保护带的责任是通过调整辅助性假说,化解理论与经验的矛盾。正面启发法是指导科学家要遵循哪些研究道路的规则,其作用是预见反常现象,并成功将其转化为例证,指导研究方向;反面启发法则是指导科学家要避免哪些研究道路的规则。硬核的本质是“形而上”的假定,不能靠经验进行直接检验,其陈述往往包含一些无法测度的概念词项,这与保护带是严格区分的。经济学家应该在保护带中寻求理论的进步,而不应该困在硬核中满足于深奥的数理推导。如果通过调整保护带能够实现理论预言的实验确证,那就意味着该理论取得了进步,这也就是正面启发法在发挥作用。然而,如果在经济观察和测量技术等方面出现重大突破,保护带的调整不足以反映该理论变革性的进步时,硬核的稳定性将受到冲击,新理论即将诞生。

科学研究纲领为评价方法论提供了清晰的规则,因而科学研究纲领是分辨学科一致性的最合适方法。规制经济学发展到今天,经历了多次变革,将其学科发展的各个阶段、各个流派放在统一的评价框架内进行梳理的意义在于:第一,为研究者接受还是拒绝一个研究纲领提供标准;第二,分辨出不同经济学家所做研究的细微差别;第三,明确学科的发展方向。

三、规制经济学的硬核和保护带及其演进历程

在经济学的研究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一直是一个核心问题,新古典经济学、凯恩斯经济学等不同的经济学流派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这其中就包含了对政府的规制行为是否应该存在、规制的效率、规制的动因和规制的机制设计等问题的研究。规制经济学就是在这些流派之间的争论中逐渐衍生和分离出来的,并逐渐发展成独立的理论体系,在这一过程中,规制经济学遵从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科学研究纲领。

(一)新古典经济学的科学研究纲领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自由市场最典型的特征是一般均衡,最好的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由于现实世界对完全竞争市场的偏离,规制有了存在的必要,其理由在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均衡状态是帕累托最优,社会总福利最大。而现实世界没有达到最优,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是“市场失灵”导致的,即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公共产品。规制的作用就是在市场失灵的部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将经济重新归位于完全竞争市场所能达到的均衡状态或是社会总福利最大的状态。在贝克尔看来,“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稳定偏好的综合假定……构成了经济分析的核心。”这里的“最大化行为”即效用或福利函数极大化。关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科学研究纲领,埃格特森认为,新古典经济学的硬核是理性选择、稳定的偏好和均衡[5](P10)。贝克尔认为的“最大化行为”就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既是对行为动机的假设,也是对行为特征(理性)的假设[6](P20)。Boettke认为新古典经济学的硬核是:最大化行为、稳定的偏好和均衡[7](P604)。近年来,加入了有限理性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日渐成熟,该理论最大的突破在于引入了行为经济学中的“参照点”概念,即当事人判断利益得失的主观标准。经济行为的主体不再是完全理性的,而是具有“自利偏见”“互惠”“报复”等人性特征。在不完全契约理论中,有限理性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硬核的重大冲击,极有可能引起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纲领的一次重大革命。为了强调有限理性的革命性,本文不沿用贝克尔对新古典经济学硬核的归纳,而是沿用埃格特森的归纳,即新古典经济学的三大硬核是理性选择、稳定的偏好和均衡。

(二)规制经济学的硬核与保护带

从科学研究纲领的角度对规制经济学进行分析的文献并不多见,但对规制经济学硬核、保护带的阐述已经体现在该学科的经典文献中。1971年,施蒂格勒在其开创性论文《经济规制理论》①中,从规制制度的政治背景入手,分析“规制如何产生”。施蒂格勒对规制的定义是:规制作为一项规则,是对国家强制权的运用,是应利益集团的要求为实现其利益而设计和实施的[8]。这一定义是从供求的角度对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并隐含了规制者的“理性选择”假设:政治体系的设计是理性的,其使用也是理性的,可以作为实现社会成员利益的工具。在施蒂格勒等人的努力下,规制经济学已经完全接纳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科学研究纲领,实现了对“理性选择、稳定的偏好和均衡”这三大硬核在规制研究领域中的继承。规制的供给者被假设为自我利益最大化者,规制的需求者通过选择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向规制的供给者提供金融或其他支持,影响规制的制定或结果。

随着博弈论逐渐被引入到经济学,经济学家对规制的定义有所变化,史普博在《管制与市场》中,从规制本身、规制过程和规制学三个方面进行了定义:规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的能够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规制的过程是由被规制市场中的消费者和企业、消费者偏好和企业技术、可利用的战略及规则组合来界定的一种博弈;规制学研究的是规制存在下的规制过程及作为其结果的市场均衡[9](P44)。史普博的定义延续了在施蒂格勒时代便确立的规制经济学的三大硬核——“理性选择、稳定的偏好和均衡”,博弈论方法的引入是对保护带进行的一次调整,开始强调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环境的约束和信息的不对称。1994年,拉丰从理论的高度对规制经济学进行了定义:新规制经济学是使用委托代理理论的方法分析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10]。可以发现,经济学家对规制经济学核心问题的讨论已经完全转移到对保护带的完善上。在拉丰与梯若尔合著的《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中,则更加明确地将规制问题作为一个委托代理问题来对待。Martimort总结了拉丰对规制经济学的两大贡献:引入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和应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11]。胡汉辉和刘怀德则认为,拉丰创建新规制经济学的第一步是把规制作为一个委托代理问题来对待,视规制问题为不对称信息下的控制问题,新规制经济学不再关注特定的规制制度,而是根据机制设计理论研究最优规制的特征,这些都表现在对规制经济学保护带的完善上[12]。新规制经济学涉及的理论有产权理论、法经济分析、公共选择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等,这些理论并未抛弃新古典经济学研究范式的核心,只是通过引入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和产权等,修正和拓展主流范式的保护带[6](P35)。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将新规制经济学科学研究纲领的两大重要元素归纳如下:硬核为理性选择、稳定的偏好和均衡[6](P35);保护带为行为主体所面对的特定环境约束、行为主体拥有的关于环境的特定信息以及研究特定的相互作用过程的方式[13][14]。

(三)规制经济学硬核与保护带的演进历程

1.硬核和保护带的觉醒阶段

20世纪50年代,产业组织理论的主流代表哈佛学派提出“公共利益假说”,开启了经济学家对规制问题的专门研究,其研究成果最大的现实指导意义表现在二战后,美国根据哈佛学派的理论实施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政策。早期经济学家进行的是朴素的规制问题研究,并未提出一个明确的理论,后来,施蒂格勒和波斯纳将早期经济学家对规制问题的研究进行总结后,将其归纳并命名为公共利益规制理论(Public Interest Theory of Regulation)[15][16]。

在这一时期,经济学家对规制问题的研究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其硬核和保护带正处在觉醒阶段。规制的目标是最大化社会福利,市场失灵是政府规制的动因,规制作为一个外生变量,是对市场失灵的纠正。考虑到现实中往往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为了追求完全竞争市场状态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规制经济学研究怎样的规制政策能够改变企业的行为,使之无限接近完全竞争市场下的表现。一个外生的规制政策,比如价格管制会使得企业改变最优决策,重新调整投入品的使用和产出水平,甚至考虑是否进入或退出某一产业。早期规制经济学在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纲领的指导下,以资源的有效配置为分析重点,但尚未考虑规制的交易成本问题。政府干预经济、政府实施规制政策的理由是市场失灵,判断标准即现实中的产出是否偏离了新古典模型得出的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产出。然而,这一最优产出的前提假设是信息完全和零交易成本,这只能是一种理想。这种将现实与理想进行对比的方法遭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5](P22)。德姆塞茨反对这种将完全信息世界的经济产出作为现实状况效率标准的方法,主张使用比较制度方法,即在可行的现实制度安排中进行选择。“在基本的新古典模型中,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根本就不会有诸如各类企业、货币等契约安排存在的理由,这些安排只有在交易成本加入模型之后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契约安排是被用来降低交易成本的,而交易成本反映了信息的稀缺性。”[17]施蒂格勒批评当时的经济学家想当然地认为政府规制是为保护全体公众或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认为这种理想主义的观念使规制经济学的研究误入歧途,不能正确解释政治活动的逻辑,无法对政府的规制改革提出正确的建议[8]。而经济学家的任务应该是告诉宏观政策制定者或微观战略管理者在什么样的约束条件下将会有怎样的经济后果[18],规制理论与现实的严重偏离,必然导致理论既无法解释现实,也无法对现实进行指导,成为“黑板经济学”。

这一时期的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来看,主要关注两个问题,即是否存在市场失灵和如何纠正市场失灵;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看,该理论主要讨论与规范分析相对应的,何时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进行规制这两个问题。在这一阶段,经济学家们主要是对经济活动中的政府规制问题进行朴素的研究,尚未形成完整的科学研究体系,硬核和保护带还处于觉醒阶段。

2.硬核的确定阶段

早期经济学家在新古典框架下对规制问题进行研究的出发点是市场失灵。规制者(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克服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采取诸如控制进入、价格规制等行政措施。随着理论的发展,规制者的目标不再被认定为是单纯的公共利益,而是作为理性人进入经济分析,从而引发了规制经济学对“规制俘获”问题的研究。在对垄断或市场势力的规制中,需要考虑规制者的最大化需求。在这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施蒂格勒,自他起,经济学家们对规制问题的研究开始进入规范的经济学分析时代,即用基本的供求方法分析规制问题。

施蒂格勒开创的规制经济理论(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是在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规制俘获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学术价值在于将规制界定为内生变量,同样适用于经济学中的供给需求理论。规制俘获理论是芝加哥学派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对“规制俘获”问题的研究主要分为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提出规制中存在利益集团,其产生原因是交易成本或信息不对称导致利益集团在规制政策制定程序中占有优势,利益集团能够依此获取垄断租金;第二,用供求方法分析规制为什么存在,从而在理论上解释了规制俘获问题。其方法是:在规制中增加了政治家理性人的角色,利益集团通过向政治家提供支持来获得有利于本集团的规制政策。规制俘获理论在规制经济学的保护带中增加了利益集团的概念,这一概念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与交易成本或信息不对称直接关联。由于交易成本或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利益集团能够在规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占有优势,获得垄断租金。在规制俘获理论的指导下,规制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开始转向寻求规制政策的政治原因,这是20世纪70年代规制经济学的主流研究方向,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规制经济学在这一阶段的飞速发展还得益于微观经济学理论的大飞跃,主要从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理论等理论中获得支撑。此外,欧美国家的放松规制运动也为规制俘获理论提供了实践支持。在这一时期,规制经济学完成了科学研究纲领的最初建立,有了明确的硬核——理性选择、稳定的偏好和均衡,以及保护带——行为主体所面对的特定环境约束、行为主体拥有的关于环境的特定信息和研究特定的相互作用过程的方式。相应的正面启发法是以市场缺陷来解释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无效率,反面启发法是不讨论非理性行为在规制活动中发挥的作用。

3.保护带的调整阶段

规制经济学理论的进步是逐渐将相关变量内生化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在“公共利益假说”中,规制制度和规制政策被看做是外生的,规制经济学主要分析客观给定的制度和政策如何对被规制企业产生影响。20世纪70年代,规制俘获理论将规制者的偏好内生化,并与被规制者进行互动。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家通过引入交易成本的概念而把规制政策及规制制度结构内生化。同时,得益于信息经济学的发展,规制经济学研究的重点转向规制过程和规制行为,研究工具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为区别于以往的研究,学界将使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机制设计等工具对规制问题进行的研究称为“新规制经济学”,主要分析了信息不对称、社会成本等现实假设下的最优规制问题[19]。拉丰和梯若尔是新规制经济学的创始人。

新规制经济学距离“旧”规制经济学并没有很长的过渡期,甚至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重合。理性选择、稳定的偏好和均衡仍然是新规制经济学的硬核,在新规制经济学的分析理念中,最理想的规制状态仍然是要达到完全竞争市场时的均衡状态,即帕累托最优。但是,交易成本和有限理性的引入,引发了对理性选择和稳定的偏好这两大硬核的思考。面对这一情况,经济学家们通过正面启发法,对规制经济学的保护带进行了调整,以维护硬核的稳定性,从而使得新规制经济学的研究纲领通过内部理论的更新而得到进步和完善。正面启发法规定了研究者应该努力的方向,即通过丰富、精简、修改、改善辅助性假设,或改进分析技巧,解释或预测新事实,是主动调整保护带的行为[20]。

为维护理性选择这一硬核的稳定性,新规制经济学在保护带的修正上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开创性的文献中,将交易成本引入资源配置问题的研究中,科斯强调,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初始产权的归属将决定资源的最终配置结果。经济学家对交易成本和产权问题的重视,改变了规制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市场失灵不再是政府实施规制手段的万能理由,产权的类型决定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对保护带的修正表现为将“行为主体所面对的特定环境约束”表述为“主体面临特定的产权类型约束”。第二,现实中的个人无法做到完全理性,只能是有限理性。比如,个人能够收集到的信息是有限的,个人的计算能力也无法时时处处都如计算机一般准确且不受干扰。为了继续维护理性选择这一硬核,经济学家们通过引入“交易成本”的概念对保护带进行了修正,即承认完全理性是无法实现的,将理性人的决策看成是权衡信息搜寻成本与收益的过程,从而实现最大化。因此,对保护带的修正表现为将“行为主体拥有的关于环境的特定信息”表述为“主体承担交易成本”。

经济学家们对人的偏好无差异且保持不变这一假设合理性的质疑,使得稳定的偏好这一硬核受到了挑战。在现实中,人的偏好存在差异且会随着时间或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发生改变。规制经济学科学研究纲领中,正面启发法要求以市场缺陷来解释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无效率,反面启发法要求不讨论无法追踪的行为在规制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在正面启发法和反面启发法的指导下,博弈论对规制经济学进行了保护带的修正,将“研究特定的相互作用过程的方式”表述为“不同交易成本下缔约双方选择特定的契约安排”。施蒂格勒和贝克尔认为,无需假设个人的偏好会随时间、环境的改变而变化,会变化的是个人满足偏好的能力和方式[21]。如此一来,经济学家将对稳定的偏好这一硬核的质疑,通过使用交易成本的概念进行了化解。

四、规制经济学的前沿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

规制经济学每向前推进一步都得益于西方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完善,当前,西方经济学正在面临重大变革,这对规制经济学而言同样具有革命性。有限理性、交易成本的存在一直是质疑规制经济学硬核稳定性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促进其理论体系更加完善的动力。经济学家一直努力在维护其既定三大硬核的前提下,解决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问题,然而不确定性问题的提出使得委托代理理论这一曾经的规制经济学前沿理论表现出了局限性,不完全契约理论应运而生。

(一)契约理论对规制经济学硬核的冲击

在拉丰和梯若尔的时代,经济学家们对规制问题的分析通过修正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信息完全的假设,将规制描述为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这种关系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规制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委托代理理论可称为“完全契约理论”,而“不完全契约理论”则增加了对不确定性问题的讨论[22]。两种契约理论的差别在于: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当事人可以设计出一种涵盖未来所有可能情况的契约,可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完全契约理论则认为,现实中的人只能达到有限理性,并且会面临大量的不确定性,对未来发生的事情无法完全预料,更无法以契约的形式加以确定。

契约理论是当前规制经济学最前沿的理论分析框架。201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了完全契约学派的梯若尔,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则同时颁给了不完全契约学派的哈特和完全契约学派的霍姆斯特朗。完全契约理论仍然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框架中,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设计精致的激励机制。而以哈特为代表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研究目的是解决三种不确定性:现实世界中广泛存在的不确定性、缔约双方都知晓但无法描述的不确定性以及缔约双方可以描述但无法写入契约中的不确定性。对不确定问题的关注直接对理性选择和稳定的偏好这两大硬核的稳定性产生了冲击。

(二)跨学科研究方法为科学研究纲领的调整创造技术条件

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开始了新一轮的跨学科研究,其中的突出表现是经济学正在逐渐吸收和融合更多的自然科学,例如生物学、神经科学等,并创立了适合于经济学研究的方法和工具,例如行为实验、神经实验和仿真实验。受益于新的技术手段,经济学家们积累了大量可靠的经验证据,并开始逐渐放松理性人这一前提假设[23](P6),为挑战理性选择和稳定的偏好这两大硬核提供了可实现的技术支持。新的分析方法可以承担更为复杂的分析任务,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第一,人的偏好可以是非稳定的,这更符合人性,例如人们在行为决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损失厌恶、后悔厌恶、框架效应、禀赋效应、加权效应、锚定效应、符号效应和参照点效应等[24];第二,人的行为并非完全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例如人们在囚徒困境博弈和公共品博弈中的合作行为、在最后通牒博弈中的拒绝行为、在独裁者博弈中的给予行为、在公地悲剧博弈中的自组织行为、在信任博弈中的信任和可信任行为、在礼物交换博弈中的馈赠和报答行为、在第三方制裁博弈中的利他惩罚行为等。新技术的应用,使得经济学家们逐渐摆脱了经验证据受限的束缚,分析对象更接近于现实中的人。以实验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演化经济学、计算经济学和神经经济学为代表的新兴经济学,在经验实证的基础上,为新古典经济学保护带的调整,甚至是硬核的变革提供了条件,这预示着经济学基础理论正在发生重大转变,将直接促成规制经济学在科学研究纲领上的变革。

(三)规制经济学科学研究纲领变革的趋势判断

使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规制问题的思路是:如果契约是不完全的,不确定性的存在将导致事前精巧的激励机制设计可能在事后是无效的,因此不如在事前签订一个简单的契约,然后在事后进行谈判[22]。于是,规制制度的重心从事前的规制机制设计转向事后的谈判。经济学家们对不确定性问题的讨论,以及契约理论尤其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使得规制方案中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敲竹杠问题得到解决。以敲竹杠问题为例,Klein等指出,如果契约是不完全的,而缔约双方又需要投入专用性资产,那么事后双方就会陷入双边垄断的锁定状态,此时一方会利用这种锁定状态对另一方敲竹杠,榨取对方的准租金[25]。当存在资产专用性时,如果没有事前的契约,那么事后敲竹杠的风险就更大。由于事后缺乏承诺,敲竹杠会导致当事人的事前人力或物力投资水平不足,这将导致低效率[26]。

有别于交易成本、有限理性对规制经济学硬核的挑战,不确定性问题的提出将有可能改变规制经济学分析问题的方法,以及研究政府和市场关系问题的思路。政府规制存在的理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市场失灵就可以回答的,规制方案的设计重点将更加接近各个参与主体原本的互动规律。相比于理性人假设,新的分析技术将有助于经济学家分析更加“人性化”的经济主体,有可能促使经济学家跳出理性选择和稳定的偏好这两大硬核的框架,从而开创新的科学研究纲领。

但实现这一具有替代性和颠覆性的理论体系并非易事。当前,经济学家正努力在保持原有硬核不变的前提下构建有限理性模型。Anderlini和Felli构建了完全契约的一般递归函数(General Recursive Function),将契约的不完全性解释为由于人的有限理性而无法实现完全契约所需要的计算过程,试图把契约的不完全性内生化,但这种处理方法不仅过于复杂,而且还无法摆脱证实成本的限制[27][28]。Hart和Moore则通过将契约划分为“紧契约”和“松契约”的方法避开对有限理性的讨论,从而实现将契约不完全性内生化的目标,但这更接近于完全契约理论的研究[29]。虽然,目前尚未有经济学家能建立被广为接受的有限理性模型,然而,一旦建立,完全契约理论将作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一个特殊情况而存在,那么,规制经济学将通过调整保护带来实现理论预言的实验确证,维护其硬核的稳定性,完成理论的进步,并继续维持其主流经济学的地位。因而,无论规制经济学的硬核是否发生改变,规制经济学科学研究纲领都一定会在契约理论的推动下发生革命性的突破。

五、结论性评述

本文在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的框架下,梳理规制经济学的发展脉络,并根据规制经济学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判断,认为有限理性的引入,将极有可能使得规制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发生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将有助于研究中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不完全契约现象,规制经济学将为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一)规制经济学前沿理论与中国问题

作为规制经济学的前沿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适用于分析在中国普遍存在的不完全契约现象。例如,中国的国有企业往往涉及关系公共利益的服务性产业及垄断产业,国有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往往是长期的、需要做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不完全契约,由于存在资产专用性和关系转换成本,发生敲竹杠的风险大大增加,这些都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重点分析内容。此外,不完全契约理论还可以被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和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项目的分析,以及非国有企业生产公共品的所有权分配问题分析等。以煤炭产业为例,为解决该产业广泛存在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生产效率等问题,自2003年起,中国开始对全国的煤炭资源进行整合。在整合过程中,涉及众多契约理论的核心议题,例如,如何安排产权边界,如何设计合理的产权配置契约,以及政府在考虑工作场所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问题时,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的关系。

在规制经济学的前沿研究中,必须特别注意“中国特色”——经济分权、政治集中的中国式分权背景,尤其是考虑到地方政府竞争这一因素,中国的规制问题更加复杂,在公共品供给、政企合谋、腐败等问题的研究中,应特别注意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的理论指导作用。

(二)规制经济学的现实指导意义

当前中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政府的规制工作是供给测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中国的规制问题进行回应和研究是中国经济学家们的重要使命。时至今日,在规制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中,政府规制是否必要已经不再重要,真正的问题在于政府如何进行规制,或者说政府规制如何才能以顺应市场机制而不是破坏、扭曲甚至取代市场机制的方式进行。解决政府规制的相关问题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作用,规制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抑制垄断促进竞争,如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效率,这些都将为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注释:

①当前学界通常将政府规制分为两大类: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这里的“经济规制理论”并不特指某一种政府规制的类型。为了避免混淆,经济学家一般以“规制经济理论”代替“经济规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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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浩志)

F091.3

A

1003-5230(2017)06-0032-09

2017-08-21

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后科研项目“硬核、保护带视野下规制经济学的逻辑和历史研究”(BSH201514)

邓 菁(1987— ),女,山东威海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东北财经大学杂志社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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