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难点梳理与对策研究
2017-01-13赵兰芸
赵兰芸
(辉县市胡桥乡人民政府,河南新乡453600)
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难点梳理与对策研究
赵兰芸
(辉县市胡桥乡人民政府,河南新乡453600)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依据中央文件精神,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实施已经取得较好成效,但从中也反映出一些突出难题,如一些土地所有权性质存在异议,主体不够清晰;一些土地信息不完整,人地矛盾相对复杂化;土地用途变更问题等。基于此,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和建议。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难点;解决途径
从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求以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合法权益,也是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为此,着重就存在的难点展开探析,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思路和建议。
1 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突出难题的表现
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农民进城务工所得收入不仅满足了自身的生活需求,还提升了生活质量。过去一些农民忽视土地的重要性,以转让、转租甚至抛荒方式来对待自有耕地。而今,随着农民工返乡潮趋势的形成,加之国家对农业生产惠农政策的影响,农村土地成为近年来农民关注的焦点,也滋生了“寸土寸金”的土地财富观。在这样的背景下,本轮土地确权工作遭遇诸多难题。
1.1 土地所有权性质、主体存在不清晰
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归集体内部成员的共有与公有关系,这些概念在广大农民的意识中存在理解偏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将之倾向于公有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现行农村集体所有的主体主要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和村民小组所有3类。事实上,对于上述3种主体多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使得土地确权工作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往往导致村干部以集体名义支配土地管理权,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1.2 确权信息存在与事实不符的问题
对于农村土地的确权管理工作,周期长、相关基础信息变动大,特别是在二轮承包资料上对土地进行重新测量,使得事实与留存信息不对应。一些村委、政府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不规范,导致土地权属信息不准确;还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发放。一些地方自然条件相对恶劣,如水灾、旱灾导致土地面积“缩水”问题。比如因土地肥力不足,用面积来补足土地级差,而在相关资料填写上却又按人均分地面积来填写;还有的土地存在四至不清晰问题,对一些界石、木桩存在异议,无法辨识或被人为移动过。
1.3 农村人口变动带来人地矛盾复杂化
从土地确权工作登记来看,每块土地的归属应该给予明晰,并以此来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但是,由于一些户主已经死亡,在土地确权登记时需要更换户主;或者一些家庭存在离婚、分家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进行分置处理;还有些出嫁女、入赘男、在校生、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也给土地确权带来影响。
1.4 土地承包地发生调整或用途变更问题
国家明令禁止土地不能进行交易,但由于土地地租的诱惑,使得一些土地隐性交易问题客观存在。城镇化建设对农村耕地的征用、圈占问题,一方面降低了农村可耕地面积,另一方面在使用用途上的变更也给确权工作带来难题。
2 完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对策
2.1 贯彻《物权法》规定,推进土地确权工作合法、有序实施
从国家相关规定来看,本轮土地确权工作要明确所有权主体的登记与发证,要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等主体进行严格依法明晰,切实处理好权能及保障问题。根据《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下列事项要依法进行管理:一是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是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是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是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62条规定了集体成员的知情权,“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第63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通过确权登记发证,来营造广大农民知法、懂法、用法意识,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2.2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及解决机制
随着土地确权工作的实施,延伸出各类土地纠纷与矛盾问题。在进行解决时,要从法律、法规完善角度,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遵循相应的调解流程来有序解决。从农村现状来看,村民主体之间的纠纷往往具有历史性、现实性难题,很多情况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要求,使得纠纷解决缺乏相应支撑。所以,要结合地区实际,理性处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的纠纷,特别是在调解机制上,要以调解为主、诉诸法院为辅,要争取当事人能够接受并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在处理土地经营权确权工作纠纷中,要结合具体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来化解。对于承包手续不完整的,要督促集体组织、承包经营户补办;对于合同丢失、残破的,要组织复核补订;对于权属信息不完整的,要给予复核并明确;针对实测土地面积与合同权证记载有出入的,要如实填写相关数据。针对农民新开垦荒地,结合国务院颁发的农村“四荒”资源工作通知等相关规定,已经作为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于私自开垦并未与村集体签订合同的土地,不宜用“先占为先”原则;对于常年外出务工经商的承包户,可以参考民法委托代理机制来执行,也可以先予以预留,再进行补办确权颁证手续。
2.3 完善人口变动带来的确权解决机制
从保障土地确权工作稳定性上,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进行延包;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现象。尊重当事人意愿,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深入到农村、农户了解土地承包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针对分家、离婚等需要分户的,以分户协议,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管理;如果存在分户意见不一致,先予以暂停登记,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3 小结
总的来说,针对土地的确权问题解决,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在不违背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之间是以互换或转让方式进行调整的,则可以按照调整后实际情况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当事人之间是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调整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1005-2690(2017)07-0049-02
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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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