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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2017-01-12

农业知识·百姓新生活 2016年12期
关键词:落户户籍宅基地

手机尾号为8523的用户问:如何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专家解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有以下措施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整户转移备案证书,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转移备案证书,继续平等享有在原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逐步实现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与户籍变动脱钩。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有效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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