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判“乔丹”商标案
2017-01-12刘旸
刘旸
长达数年之久的“土洋乔丹”商标争议案日前迎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业内人士认为,判决明确了此前不够清晰的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不仅保护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更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在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商家诚信经营、发展现代体育产业、保护体育用品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深远影响。
中文和拼音判决不同
在此次公开审理的“乔丹”争议商标的10个案件中,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3个案件,判决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撤销,故应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商评委应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在涉及拼音“QIAODAN”的7个案件中,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对此不享有姓名权,故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正在美国休斯敦大学访学的体育法学者李智对判决结果不感意外,“法律看似复杂,但也会证明简单朴素的道理。乔丹在中国人心中有明确的指向,就是那位NBA球星,特别是在体育相关领域,指向性更强,而拼音的联系就较弱了。”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韦新举认为:“判决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汉字乔丹在我国与迈克尔·乔丹的关联性,也就是认定乔丹是这位球星的中文名字,这也是乔丹公司申请注册中文乔丹商标的动机。然而,乔丹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商业关联,未经其本人同意,使用其中文名字作为商标,侵犯其姓名权,也会误导消费者,有违诚信原则。”
多年跟踪研究“乔丹”商标案的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宁说:“我注意到审判长在评述中认为,认定NBA球星乔丹是否就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的条件之一是,二者之间是否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而非如乔丹体育公司要求的二者之间必须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即便在中国也有很多人名字叫乔丹,也不能据此就否定乔丹主张姓名权的成立。”
乔丹体育公司尊重裁定
判决结果宣布后,迈克尔·乔丹发表声明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上海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乔丹体育公司也在官方微博发表声明说:“乔丹体育将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此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公司品牌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表示,此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为公司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判决撤销的“乔丹”商标并不在乔丹公司的主营业务内。
记者查阅被撤销的三件中文“乔丹”商标信息发现,大多是诸如游泳衣、防水服、啤酒饮料、装饰品等的周边商标品类,注册时间分别是2008年,2009年和2010年。
刘宁解释道,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有“相对理由撤销”规定,就是说如果在先权利人认为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权利,应当在商标获得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起撤销申请。
“迈克尔·乔丹是2012年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商标申请的,只有在2012年前5年内注册的商标才可能被商评委撤销,对于乔丹公司更早时间注册的商标撤销申请,商评委可能就不予支持了。”刘宁说。
侵权终要纠正
尽管迈克尔·乔丹在部分案例上的胜诉不能让乔丹公司停止使用大部分中文“乔丹”商标,但受访业内人士表示,在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最高法院的判决纠正了错误的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司法价值。
刘宁认为,最高法院推翻了商评委和北京市两级法院的部分判决,明确了过去不够清晰的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过去法律界对在先权利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不够明确。此次判决结合了民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概念做了解读和澄清。”刘宁说。
李智认为,明确自然人姓名权保护的判断标准和条件,对以运动员形象为撬动点的中国现代体育产业有较大影响。很多体育明星走商业化道路,依靠姓名和肖像等获取利益,相关权益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体育国际化的特点下,本案对如何保护外国人译名问题,也提出了法律判断方法,对国际体育运动、中国体育产业国际化的法律保护有深远影响。
韦新举认为,判决不仅保护乔丹的姓名权,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判决诠释了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基本规则的道理。
专家认为,知识产权案件最大影响力往往体现在对社会和公众认可度的引导,此案持续时间长,影响广泛,对中国体育用品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乔丹体育公司行为容易误导消费,如果消费者因误以为公司与NBA球星有代言或许可等关联,才购买公司产品,这是不正当的经营手段。同时,判决结果对其他有类似行为的体育用品企业起到警示作用,对规范企业行为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