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7-01-12史小璐
史小璐
(周口市扶沟县农牧局农经股,河南周口 466000)
作为一名当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人员,工作的同时也摸索出了一些经验和办法,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略有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1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农民对土地确权认识不到位
(1)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归属于农业部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土部门,而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在土地确权和宅基确权上经常出现不协调的现象,两者之间相互交叉,极大的降低了工作效率。(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当前的土地所有权绝大部分都已经确权到村,因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的缺乏,导致由村委会代为办理土地相关证书的申请、登记和保存土地权利证书。(3)农村土地确权和宅基确权不够明确,当前,国土部门宅基确权工作已基本结束,农业部门的土地确权正在稳步进行。
1.2 对确权登记的认识不统一,推动此项工作的基层积极性不高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接触的村干部存在怕出乱子、图省事,配合不到位。按照农业部要求,在确权过程中,首先要进行全面测量土地,这样一来,就会对农民出现要调整土地的错觉。很多原有的矛盾突发,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影响村干部的政绩。所以基层干部都以为土地确权这项工作难度大,影响农村稳定,积极性普遍不高。有的农户则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意义不大。二轮承包结束后,已经发了土地经营权证书,只要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就可以了,花费很大的物力、财力搞确权颁证工作,起不了太大作用。
1.3 土地权属纠纷多
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践中,农民的心里因素不能忽略。主要表现为如二轮承包结束后,中央明确规定承包土地“三十年不变”。从1996年开始以后出生的人口都没有分发到承包地,部分村民通过这次确权登记颁证看到了弥补减损土地的希望。二轮承包后遗留的问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及时发放到户,土地权属关系混乱,存在有证无地、有地无证、一地多证、无地无证和农村土地多轮流转,公益设施占地用地,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及婚丧嫁娶土地调整不及时的问题。原先一直未解决的土地纠纷能随着确权颁证中彻底解决;一些村民实际种植面积高于合同面积,他们希望借助此次登记增加惠农补贴;与此同时,还有一部分村民担心因为工作的原因或是其他原因户籍迁出会不会在确权中失去土地。在确权过程中,由于不同的人群怀着不同的心理,就会出现不同的矛盾。
1.4 政策性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确权登记颁证,是对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的完善,并非是推到重来。土地确权过程中,因为要对每个地块进行重新测量,可能会出现现有的种植面积与实测的面积不一样,界址不清,权属不明这些现象。这些现象有关到农户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引起双方争吵乃至打架受伤的导火索。村镇基层干部与农户平时接触多,周围情况较熟悉,要及时掌握土地确权遇到的苗头性问题,通过耐心的调解,争取把矛盾减少到萌芽状态。遇到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引导他们走法律等仲裁程序解决。
2 促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的意见和建议
(1)搞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通过电视、广播、微信、网络等大众媒体,拉横幅开展宣传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开展土地确权的前景和意义,搞好土地确权颁证是党中央再次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更能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我县共印发了《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18万份,保证发到每户一张。编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小册子1万本,每组村民发放2~4本,进一步动员广大农村群众积极拥护和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来。
(2)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法律法规。切实发挥村民的自治作用,依靠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解决实际纠纷,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对纠纷地块可区别对待,划为争议区。依法、及时、严格查处借此机会违法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或者组织发包农村土地以及借机侵害发包人的行为。
(3)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目前,我县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农业、国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既要做到检查督促抓进度,更要做到指导建议抓质量,善始善终协调推进。
(4)要切实抓好确权登记相关配套和后续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工作的资金筹集问题是这项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中央和省财政分别给予了每亩的标准补助,建议加大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额度。
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能更好的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1]胡勇.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河南农业,2016(11):148.
[2]范增红.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吉林农业,2014(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