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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家要住养老院,儿子应否承担相应费用

2017-01-10

伴侣 2017年1期
关键词:刘大妈赡养费照料

问:

67岁的刘大妈丧偶后一人居住,儿子虽然每月会给她一笔钱,但由于太忙碌,没时间去陪伴母亲。刘大妈想去养老院寻求集体活动,但儿子没有同意她的要求,并劝说母亲搬过来同自己一起住。可刘大妈觉得到儿子家住不自由,担心儿媳给脸色,所以坚决要求去住养老院,并要求儿子支付她住养老院的开支。请问:法律对刘大妈的要求会支持吗?

答:

法律会支持刘大妈的要求的。首先,刘大妈选择住养老院,追求“老有所乐”,这也是一种精神赡养的方式。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赡养义务的内容是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入住养老院对于刘大妈来说有利其身心健康,而且是自身意愿的体现,所以,其儿子应当予以满足,法律也会尊重刘大妈的选择。当然,刘大妈入住养老院后,儿子所负的精神赡养义务并非全部免除,仍应定期探望母亲。

其次,刘大妈住养老院的开支应由其儿子通过给付赡养费的方式承担。《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刘大妈有权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供她在养老院的开支。不过,给付的具体数额,要根据刘大妈住养老院的实际需求、其儿子的经济状况,以及刘大妈本人养老金或其他收入水平等情况综合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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