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侦查学基础理论的重构
2017-01-09白韬
白韬
【摘要】侦查学的基础理论研究直接关系到侦查学的发展动力与方向,应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开发,以促进侦查学科的发展和繁荣,推动侦查实践的发展。重构侦查学基础理论,可以从侦查学论、侦查本元论和侦查原理论入手。
【关键词】侦查学;基础理论;侦查学论;侦查本元论;侦查原理论
一、理论缘起
侦查学基础概念、基础范畴、基础原理是侦查学基础理论的三大要素。侦查学基础理论,其实质就是要解决侦查学基础理论“是什么”的问题。单纯地从基础概念或者基础原理来认识侦查学基础理论,无法对侦查学基础理论进行更加科学、完整、准确的把握。郝宏奎教授明确提出,对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把握,可以从“观念层面的本体基础理论”“原理层面的本体基础理论”以及用于支撑具体观点和方法层面的“相关学科的科学理论”三个层面的科学作为基础,但这种观点并未对具体的理论作以详细阐述。综上所述,为了对侦查学基础理论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笔者认为,对侦查学基础理论的重构,可以从侦查学论、侦查本元论、侦查原理论三个层面来把握。
侦查学论,主要是解决侦查学基础概念和基础范畴的问题,从而界定侦查学的研究内容。侦查本元论,主要是从观念层面解决侦查学研究“什么”的问题,是在侦查学论的分析基础上,对侦查学的基本规律进行更加深入的把握。侦查原理论,是对侦查学基本规律认识的高度概括和升华,是最高层次的理论。
侦查学论是侦查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起点,其科学定位是侦查本元论和侦查原理论研究的前提和基础;侦查本元论是侦查学基础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又反过来影响侦查学论;侦查原理论是对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总结,是建立在侦查学论和侦查本元论的研究基础上的。三者之间既相互统一于一个整体中,又具有紧密的逻辑递进关系。如果进一步将侦查学基础理论中各论的比重进行量化,可以用“橄榄模型”来解释。“橄榄模型”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两边小中间大”,具体而言,如果把侦查学基础理论看作是一个橄榄,那么侦查学论和侦查原理论就是“小”的部分,分置两端。位于正中心的也是最“大”的部分就是侦查本元论。
二、侦查学论
侦查学论是对侦查学基础概念、基础范畴的一个基本交代,也是侦查学学科存在、发展和交流的前提。建构侦查学论,需要明确侦查学的学科性质、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
第一,学科性质。长期以来,在法学界,由于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侦查学是作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而被定性的,还有对侦查学作为部门法学予以否认的。笔者认为,侦查学作为一门学科,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首先从研究对象来看,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和犯罪行为的一门学科,由于侦查活动和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学学科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次,从研究方法来看,由于侦查学既是一门社会科学,同时也借助于化学、物理学、生理学等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这决定了侦查学研究方法和任务的独特性。
第二,研究方法。侦查学研究方法直接决定了侦查学研究的结论成果。近年来,侦查学研究成果显著,但同时还存在着过分重视实证研究而导致的理论研究的滞后等问题。对侦查学进行科学研究,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界定。从宏观上看,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运用客观的原则、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来解读。从微观上看,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归纳统计法、比较研究法等。
第三,研究对象。研究对象的确立决定了学科研究的基本内容。侦查学是一门研究侦查法律规范和侦查活动现象的学科。因此我们可以从犯罪规律、侦查规范、侦查规律、侦查方法四个维度对侦查学研究对象进行概括。
第四,学科体系。侦查学学科体系是建立在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是对整个研究内容进行系统规整。笔者认为,侦查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应当遵循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在符合法理的基础上以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进行理论研究,同时注重实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学学科体系。鉴于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启示,建议我国侦查学学科体系可以从侦查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构成。侦查学总论主要解决的是侦查学的历史发展等基本问题和基本原理,侦查学分论主要研究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的侦查方法和复合性犯罪、特殊性犯罪的侦查方法。
三、侦查本元论
本元,是一种哲学范畴,是指构成万物的根源或构成世界的基本的、最初的元素。侦查本元论,是侦查学基础理论的“精神”和“生命力”,是侦查学基础理论最核心、最本质的部分。为深刻揭示侦查本元论的内涵,笔者拟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结构进行阐述,即“侦查是什么——为什么要侦查——怎么侦查”。
第一,侦查是什么。一方面,我们要明确侦查的基本要素。从法律解释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明文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一概念是从侦查的主体、内容和性质来阐释的。从学理解释来看,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为搜集证据、审查证据、揭露犯罪、查缉犯罪人以及追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这一概念强调了侦查的目的和性质。要确立侦查的概念,必须明确侦查的基本构成要素,即侦查的主体,侦查的目的,侦查的对象,侦查的内容和侦查的性质。具体而言,侦查是警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为了查明刑事案件情况、收集犯罪证据而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场所所采取的调查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把握侦查的特性。学界对于侦查的特性有多种理解。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侦查是一种法定职权;侦查是一道诉讼程序;侦查是一种犯罪调查的主动性行为;侦查是一类专门性措施;侦查是一项证明查缉活动。可以说每种观点都是立足于不同的视角,都有其科学性。同时这种多样性也有助于深入侦查概念的研究。
第二,为什么要侦查。这部分主要论述侦查的价值(即侦查的必要性)。首先,论述侦查价值的概念。侦查的价值是人们通过设置侦查程序,开展侦查活动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和人们评价侦查活动的客观标准。其次,论述侦查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侦查的外在价值,是指人们评价侦查在揭露和证实犯罪、揭发犯罪人方面的功效的客观尺度。一般而言,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通过实施侦查行为,能够有效查明事实,为起诉和审判提供证据,因此,侦查具有工具价值和手段价值。侦查的内在价值,是指人们据以评价侦查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标准。具体还可细分为侦查的秩序价值、正义价值和效益价值。最后,对侦查学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进行协调和位阶排序,以缓和侦查学各种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的冲突。
第三,怎么侦查。这部分主要是论述侦查的对策体系。侦查对策体系是对侦查实践中经验的系统总结和理性分析,是侦查人员对犯罪活动进行侦查时所采用的各种刑事技术手段、侦查措施、侦查方法和侦查谋略等的总和。侦查技术,是指用以揭露和证实犯罪所采用的各种技术方法。常见的侦查技术有痕迹检验、文书检验、指纹鉴定、刑事照相、DNA鉴定等,其主要任务是发现、提取和检验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证,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弄清事实、收集证据、发现控制犯罪和揭露证实犯罪,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各种有效的侦查活动和方法。常见的侦查措施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通缉、拘留、逮捕、辨认等。侦查谋略,是指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为达到一定的侦查目标,在一般策略原理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围绕侦查手段、措施的适用对侦查对象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斗争的方式方法的总称。常见的有迷惑型侦查谋略、利用型侦查谋略、诱导型侦查谋略等。侦查方法,是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侦查谋略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针对不同的案件通常采取不同的侦查方法。
四、侦查原理论
侦查学原理,是侦查学领域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或道理。侦查原理论是对侦查学论和侦查本元论认识的深化和总结。从研究现状来看,侦查学界主要提出了五种基本原理: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物质交换原理、逻辑推理原理、同一认定原理和侦查对抗原理。其中,发展比较成熟的有物质交换(转移)原理、同一认定原理和侦查对抗原理。物质交换(转移)原理是侦查的媒介性原理,同一认定原理是侦查的标准性原理,侦查对抗原理是侦查的过程性原理。
第一,物质交换原理。该原理最早是20世纪初由法国侦查学家洛卡德提出的。他在《犯罪侦查学教程》中提到,犯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作案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是跟各种各样的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互换关系。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物质交换原理逐渐发展成为物质转移原理。物质交换(转移)原理提供了物证存在的可能,为发现和证实犯罪提供了证据。
第二,同一认定原理。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熟悉客体某些特征的人,在研究和比较先后出现的两个反映形象的特征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出自一个或是否是原属同一整体物所作出的判断。同一认定原理自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犯罪学中引入我国以来,在侦查破案和认定罪犯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可以说同一认定原理是我国侦查学原理中最受人瞩目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原理。尽管学界对于同一认定的定义及其定位还有所争议,但这并不影响同一认定原理的发展。总体来说,大多数学者赞同同一认定原理是侦查理论发展的核心内容,适用于侦查的各个阶段,并为侦查工作提供科学的证据。
第三,侦查对抗原理。侦查作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一种法律手段,是犯罪的伴生物,二者从其产生就是一对矛盾对立关系。侦查对抗既是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抗衡,同时也是侦查人员与犯罪人员之间的对抗。具体而言,侦查对抗可以分为敌对性质的对抗和非敌对性质的对抗。侦查对抗性原理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侦查人员对它的正确把握有利于深化侦查规律,顺利进行侦查,从而达到侦破案件以及揭示犯罪的目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日新月异,犯罪手段逐渐呈现出朝高科技迈进的趋势。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侦查学实践要发挥好其功能,不能仅在策略方法上下功夫,更要注重理论的指导。如果把侦查学比作一棵树,那么侦查学基础理论就是它的根。只有根基厚实了,侦查学才能发展壮大,枝繁叶茂,侦查学实践才能“开花结果”。当前,我国关于侦查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仍比较薄弱,侦查学的学科隶属和定位尚无定论,研究视角不清,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相脱节。因此,加强侦查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刻不容缓。本文中,笔者运用系统论的思维,从整体上分析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构建,理清侦查学基础理论的脉络,并在已有研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侦查学基础理论的“三论”,即侦查学论、侦查本元论、侦查原理论。由于笔者学识有限,文中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对部分观点的把握也不够到位,期待志同道合的同仁能够继续完善侦查学基础理论,以此来推动侦查实践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刘为军.2002年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家,2003(1).
[2]郭冰.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郝宏奎.侦查论坛(第二卷)[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