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2017-01-06
导语:本刊自2014年以来陆续对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联合各省市相关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门窗行业资格评定工作情况进行了报道。在上一期,本刊针对全国各省市相关协会召开的联席工作进行了详细报道。那么,究竟开展这项工作的背景及其实际意义是什么?如何参与门窗资格评定?各省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有何差别?目前这项工作进展如何?……为了更好地协助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为了帮助企业深入了解这项工作、积极参与到门窗资格认证中来,针对以上问题,本刊特开辟“质量”栏目,在后续出版的期刊中将邀请负责这项工作总体运作的协会质量部以及各地方协会领导、专家对此作出详细解答。本期,本刊将就这项工作开展的背景、意义作出介绍。
2014年6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施行简政放权措施促进创业就业。?会议认为,简政放权是深化政府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之举。会议确定,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在保持资质资格水平不降的前提下,减少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先期取消一批准入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今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不再实施许可和认定。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水平评价的职业资格制度。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件提出“简政放权”的基本原则,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同时,还提出了“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的总体目标。
同年11月6日,住建部在官网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新资质标准中的专业承包资质由原先的60项减少为36项,其中金属门窗位列被取消名单之中。2015年7月,住建部再度发文,取消了包括建筑幕墙在内的 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行政审批。
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是大势所趋
资质的取消并不意味着从此市场进入无标准的无序竞争时代,而是将评价标准归还于市场,不再由国家说了算,而变为市场说了算,社会评价、业界评价说了算。这里所说的“业界”即为行业所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
2014年,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发文——《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到: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对于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公信力,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2015年,《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进行了充分肯定,文中提到: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方案》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2015年,国务院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年内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任务。指导督促地方做好取消本地区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设职业资格的管理。制定行业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管理办法,推进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承担。
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资格评定工作优势明显
行业协会、商会经过多年积累,拥有大批企业会员基础,同时拥有大量专家支持,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权威性、专业性。
1.建立行业数据库
根据《意见》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收集会员企业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企业交易伙伴信用信息数据库,帮助会员企业减少生产和经营风险。
商协会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标投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缴、进出口、市场拓展、技术改造、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联盟、兼并重组、培训咨询、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2.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行业协会商会可与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以及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组织进行对接,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提供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可予以记载。行业协会商会可对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加以应用,将会员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先评优、市场拓展、行业扶持和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帮助信用良好的会员企业获取更多的业务优惠、便利和市场机会。
3.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会员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使会员企业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可以协助会员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提升会员企业综合竞争力,形成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4.健全行业自律规约
根据《意见》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对违反自律规约的,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与政府、市场、社会形成的约束和惩戒机制相衔接,形成联动效应。
5.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意见》中还提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标准化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会员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诉、应诉工作,参与协调贸易争议。
6.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信用体系的建立还要与国际接轨,建立国际认可的信用等级制度,企业可通过行业商会、协会与国外先进国家企业进行沟通、学习、交流,从而更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树立中国企业良好的国际形象。
资格认证工作仍需全行业机构、企业大力支持和参与
目前,经各地方行业协会推荐,建筑门窗行业企业资格评定专家组筹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共有357名专家位列其中。自2015年8月启动以来,全国已有18个省市协会开展了行业资格登记工作,其中省级协会10个,地市级协会8个。目前已完成 21批次各等级资格 审查工作,共受理资格认定1151个,其中按级别分:一级336家,二级379家,三级436家;按安装、制作分:制造类企业260家,安装类企业891家;按门、窗类 别分:窗类企业1029家,门类企业122家。目前,以上所有数据均已录入行业企业资格登记数据库,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一期工作已基本完成,所有企业的申报均已实现了网络申报,各省市协会根据各自网络权限均可查询申报企业的申报情况,二期管理系统的开发和推广工作也已经启动。
作为此项工作的发起者和引领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已辅助各省市协会开展培训班、宣贯会42场次,参会企业总数超过了2100家,计算机网络注册用户已达到1860家,正式提交资格申请企业1373家。为了帮助申报企业解决申报中的各项技术性问题,认证工作组还专门开通了咨询专用通道。同时,根据国家职业大典修订工作要求,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也为了配合资格的就位,规范产业队伍的建设工作,《建筑门窗安装工岗位技能标准》送审稿已经提交住建部相关部门,相关配套工作也在有序进行中。另外,《建筑门窗制作工岗位技能标准》的初稿业已完成,并成立了职业技能岗位教材编制组,教材的编制工作也随着标准的送审同步展开。作为脱钩工作试点单位,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得到了团体标准立项、编制、发布的资格,为此,协会专门成立了以郝际平会长为组长的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开展此项工作。
行业大数据库的框架已基本建成,接下来,需要各地方行业协会,各行业相关企业积极配合,完善数据库数据,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正如刘哲秘书长在全国建筑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工作会上所讲,“不能全面了解行业的实际情况,我们的工作就像盲人摸象,使团体标准的制定脱离实际,难以真正有效实施;就不能有效发挥协会纽带、桥梁作用,及时用全面、准确的数据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争取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就不能为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的产品,不能为相关协会和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更谈不上正确地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文献标识码】 D
【文章编号】1671-3362(2016)11-004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