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应注意的问题
2017-01-06黄瑞发
■文/黄瑞发
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应注意的问题
■文/黄瑞发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6日,某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对市内A县某混泥土有限公司使用的高效减水剂进行监督抽样检查,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该高效减水剂被判为不合格。某市质监局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市内B县某高效减水剂生产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B县某高效减水剂生产企业不服,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上未注明高效减水剂为该企业生产为由,向某市质监局提出异议。某市质监局认真查阅了该案卷材料,发现《抽样单》上的“生产单位情况”为空白。并从执法人员在《抽样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来看,也确实反映不出高效减水剂为B县某高效减水剂生产企业生产。后某市质监局采纳了B县某高效减水剂生产企业的意见,责令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清该高效减水剂的生产企业情况,再作处理。
案情分析
此案属涉及到《抽样单》的制作问题。《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是产品质量抽查的主要方式。而《抽样单》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的重要执法文书之一,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的重要原始书面证据,上面记载了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时的具体情况,也是被抽样单位对抽样信息予以确认的重要载体和依据。
当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中《抽样单》制作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单位名称填写不全。受检单位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名称、地址不一致。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填写简称,导致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地址不一致,单位名称一两个字不一样,就会影响对行政处罚主体的认定。
二是产品名称填写不符合要求。应当使用企业包装上、铭牌上、产品说明书上、合格证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在上述情况中仍难以确定产品名称时,应使用相关标准上的规范名称,或者使用不会引起行政相对人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称。但执法人员在难以确定产品名称时,不是现场要行政相对人提供产品名称,而是私自杜撰一个产品名称;本应使用全称的,却用了简称。导致产品名称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三是产品情况填写不全。产品规格型号、抽样基数、质量等级、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有效期等项目存在错误,不记、少记、错记等经常出现。如产品质量等级,未搞清合格品、优等品,导致检验报告与实际产品等级技术指标要求不一致,造成错判。又如抽样基数未如实清点,采取估计带统计,导致抽样单记录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某县质监局对某板材厂抽取板材时,抽样单上填写的抽样基数为500张,企业在接受调查时却予以否认,后经核对企业生产台账,实际数量只有335张,数量相差很大。
四是产品抽样情况填写不全。抽样时依据的是什么标准,采用的抽样方法、抽样地点在哪、现场抽样具体情况等填写不全。
五是样品情况填写不全。抽样时样品状况、环境条件、样品包装方式、封样情况、备用样保存等未予注明。
六是未予结合《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使用。很多执法抽样人员为了图省事,不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不现场拍照、摄像。尤其是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基本上只填写了《抽样单》,有的甚至连《抽样单》上的内容都未填写全,导致基层质监部门在后处理时被动,有时难以处理到位,影响监督抽查效果。
《抽样单》的制作对质监行政执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来不得半点马虎,必须客观、细致、认真地进行制作,以达到再现现场抽样时的情形。《抽样单》的制作应做到“六个清楚”:
一是被检查单位要填写清楚。质监部门经常通过在市场和经营使用单位中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以反映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状况。要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及单位负责人等。
二是被抽样产品情况要填写清楚。被抽样产品是质量监督检查抽样的对象,若填写不清,将严重影响到质检机构的检验及检验报告的出具。要写明被抽样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产品等级、包装方式以及被抽样产品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生产许可证、认证等情况。
三是抽样及样品情况要填写清楚。抽样不规范将影响被检查单位及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认可。要写明抽样方法、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抽样地点、样品等级以及样品检验后是否要求返还等情况。
四是样品封样情况要填写清楚。要写明被抽样品的包装方式、加封情况、备用样品留存地点等情况。
五是双方签名盖章要填写清楚。抽样人、供样人均要在《抽样单》上签名盖章。并且供样人还要对抽样过程和本《抽样单》上填写的内容是否有异议进行确认。
六是《现场检查笔录》要记录清楚。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时,应将整个抽样过程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全面记录抽样的方法、标准和步骤等,使证据衔接。
本案例中,像《抽样单》上“产品生产单位情况”只字未填写的,确属少见。连产品生产企业都没有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又有什么意义?这也充分表明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业务不专、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所以,工作不认真是我们质监执法工作的大敌,必须认真加以克服,全面做到严谨、细致、规范执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