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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的党风廉政建设

2017-01-05师乃松

党建文汇·下 2016年8期
关键词:廉洁奉公陕甘宁边区边区

师乃松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大力倡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之成为“全国政治上最进步的区域”。

勤俭养廉

陕甘宁边区政府十分重视以俭养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实行“廉洁政治”,贯彻勤俭养廉的原则。

1937年4月2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与中央审计委员谢觉哉联名发出通知,通令各单位在财政上必须更加注意健全各种制度,发展种菜、养猪、养鸡、做鞋袜等生产事业,注意保持苏维埃红军刻苦节省的传统作风,防止浪费腐化的习气侵入。

边区政府规定:“不急之务不举,不急之钱不用,且须在急务和急用上,力求合理经济。”“要减少公差公马,提倡动手动脚。”“要注意一张纸,一匹布,一点灯油,一根火柴的节省”;“要爱惜每件公物,使之多用些日子。要不追加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反对铺张浪费,爱惜民力,节制动员。疏散机关,调整窑洞,尽量减少工作团、调查团之类,极力减少客饭和招待”。1942年,边区政府在财政统筹统支办法中强调:除招待外宾外,一切大会、节庆、纪念、婚丧,不论公家与私人,不得铺张宴请。

边区军民和政府工作人员,响应党中央和毛泽东提出的“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积极开展大生产运动,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受到人民的赞扬。

法纪护廉

边区政府成立后,区党委及时公布了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的《关于坚决清洗腐化分子的通知》,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反对腐败作风的文件。1938年8月,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9年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条例对贪污行为有严格的界定,并根据贪污行为的轻重,施以相应的处罚。规定:贪污10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500元以上者,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边区在施政纲领和立法中,都明确规定公务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如有违者,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边区政府不但制定了惩贪反腐的规定,而且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同时,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共产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给任何人以特权,不能因人枉法。对此,党中央和毛泽东还特别规定了“共产党员有违法者从重治罪”的原则。当时担任高等法院院长的董必武曾在边区的一次会议上指出:“党决不允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

示范导廉

在陕甘宁边区,从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中共中央领导人,到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等无产阶级革命家,都是廉洁奉公的模范。毛泽东处处以身作则,和群众同甘共苦。他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的作风,给边区的干部和广大军民以极大的鼓舞,也使采访的外国记者深受感动。

中共中央副主席周恩来也是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他说:“我们要像蚕一样,将最后的一根丝都吐出来贡献给人民。”主管边区工作的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任弼时说:“我们都是共产党员,肩负着革命重担,能坚持一百步,就不应走九十九步。”

边区政府号召开展生产节约运动,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带头响应。自1940年12月边区开展生产节约动员后,经过两年的艰苦奋斗,在发展农业、工业和商业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模范行为,对团结革命队伍,维系党心、军心、民心,克服艰难困苦,争取抗战胜利,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毛泽东在写给郭沫若的一封信中写了一副对联:“重庆无官不墨吏,延安无土不黄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陕甘宁边区廉政建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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