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替考也犯法
2017-01-05一云
党建文汇·下 2016年8期
一云
不久前,北京首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自考”)替考案在门头沟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替考者王某和替考者李某是朋友关系。
据王某称,自己报名自考之后,因为平时工作忙碌,刚生完孩子,没有充足时间来复习。2016年初,王某提出了由朋友李某代替其考试的想法。28岁的李某答应了朋友的请求。
经警方讯问,双方均表示属于友情替考,并不存在金钱交易。据警方之前的调查,被告二人均无犯罪记录,此次代替考试犯罪系初犯。
据监考老师介绍,当天的自考科目分为上下午两场,上午的科目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下午的科目是《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两场考试均与法律相关。为了准备考试,李某花费数月时间复习法律,可惜对作为基本法律的《刑法》知之不多。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对两人均单处罚金2万元。
“希望两名被告人明白,这里的罚金2万元是刑事处罚,不是一般的行政处罚,这是有犯罪记录的。”宣判后,法官对两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受到刑罚是一件严重的事情,请你们反省,但不要仅仅归结于自己不懂法,更应从价值观方面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