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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船舶签证后,对浙江省内河航区港航规费征收的影响及对策

2017-01-04黄鹏

珠江水运 2016年24期
关键词:对策影响

黄鹏

摘 要:随着取消船舶签证,对浙江省内河航区港航规费征收带来了很大程度的影响。文中就如何按照“应征不漏”基本要求,保证规费征收的质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取消 船舶签证 规费征收 影响 对策

1.引言

船舶签证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港口的国内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手段之一,也是浙江省内河港航规费征收的主要抓手。

目前我国现行的船舶签证制度是交通部2007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海事局于2014年11月15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及海事监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精神,浙江省也将逐步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此项调整必将对以船舶签证为抓手的我省内河港航规费征收模式带来极其重大的影响,港航规费征收体系将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浙江省内河港航规费征收如何适应这一冲击带来的变化,是当下规费稽征工作亟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船舶签证取消对规费征收的影响

船舶签证作为一项长期存在的制度,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虽然船舶签证与规费征收并非一回事,但目前基层海事所的普遍做法是签证的同时征收规费,船舶签证被视为收缴规费的最有效手段。取消签证后,如何强化海事有效监管问题就摆在眼前,如何确定一个合理有效地规费征收办法和现场检查手段则显得尤为突出。

港航规费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鼓励和支持水运事业发展、保障水运事业发展的最直接、最基本的资金来源,船舶签证取消后,如何按照“应征不漏”基本要求,保证规费征收的质量成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船舶签证在掌握船舶动态和货物装卸信息的天然优势,一直以来被视为船舶安全源头管理的有效方式、规费稽征的重要保障,使得其在海事规费征收工作方面扮演着“防火墙”角色。实践证明,船舶签证信息是规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是确保相关规费应缴尽缴的重要手段。在签证取消后,可能带来船舶进出港更大的随意性,需要更有力的其他海事监管措施介入。

当前浙江省港航部门主要通过船舶(上岸)签证作为管理“抓手”,实现对船舶动静态的管理、船舶通行费的收取、港口码头的监管。取消船舶(上岸)签证环节,原先通过上岸落实的现场执法、通行费缴纳等环节将面临挑战,转而将面临众多问题:

2.1 外港船舶规费征收难度增加

外港船舶不固定出航、且进出港自由,再者浙江省航区水运网络相对发达,船舶流量大,签证工作量大,占用海事资源多。船舶签证取消后,逃漏缴规费现象可能会激增、按月度缴纳规费的会转变为按航次缴纳、按航次缴纳会不主动缴费。若继续现行的24小时扎口管理模式,负责稽征外港船规费的扎口站,压力将非常大,并面临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不足的严峻问题。

2.2 逃漏规费船舶营运情况行为难以认定

现行港航规费征缴的流程和关键环节是基于船舶到海事政务窗口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和在窗口缴纳费款而设置的,签证取消后,现行征管制度亟待调整和完善。船舶签证取消后,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及货物的直接管控力被削弱,规费征稽受到制约,影响征管效率和征收质量。

签证取消后,对船舶及货主逃缴规费的处罚缺乏具体法律依据,对货物管控及获取缴费准确信息的能力有限,可能产生缴费义务人虚假申报或故意逃缴不报的现象,给规费征收、现场稽核以及费款催收、对账、确认及结算等方面带来很多困难。

2.3 对转港船舶规费缴纳稽查难以认定

现行工作模式下,对船舶规费清查往往以签证记录作为依据进行的。取消船舶签证,船舶航次记录将形成空白,不管是现场巡查还是静态监管,对外港船舶规费的查缴将受到一定冲击。水运市场灵活性较大,船舶转港频繁,对其航次的查核将更为困难,而规费漏征行为一旦未在离港前查实处理,在以后的补征过程中,不仅失去基本的依据,连落实都将成为问题。

2.4基层站所劳动强度、管理成本增大

签证量大、监管区内船舶较多站所,规费稽征基本依赖签证查缴和静态监管,监管压力十分繁重。以前进出浙江省内河航区的外港船舶按月度定额方式缴纳规费的较多,现在由于月平均航次减少,大都以航次征收为主。签证取消后,对于主要负责外港船航次规费征收的重点扎口站的压力显然增加。

浙江省港航站所一线人员老龄化趋势明显,对于现场24小时联动监管的支撑有困难;再加上五合一体制导致站所成为各个业务科室的末端,工作重心无法放在现场监管上。船舶签证取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迫切,必将使基层站所劳动强度增加,相应管理成本也增大。

3.建议与对策

规费稽征依赖于海事监管的其它环节,对于船舶签证这一抓手取消后,在规费稽征上如何进行应对,本着创造良好管理环境及释放市场能量的准则,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3.1从信息化手段加强码头管理入手

船舶签证取消后,码头成为规费稽征的关键,应加强对码头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抽查,从源头抓起,把规费流失消灭在源头。加强对码头装卸情况的检查和对照以及视频监控,确立船、港对应的登记制度,并保证辖区内转港船舶及时按规定修改航次记录,从而从源头上防止偷逃航次行为,确保电子报港记录的有效性,进而保障规费稽征工作的进行。

建议由浙江省统一建设船舶进出港电子报告制及电子报港平台,船舶进行电子报港时,信息一旦进入系统,

系统应马上能自动识别该船是否为重点跟踪对象或属于有违章未处理的船舶,并将信息同步至浙江省各内河航区的信息系统及执法终端系统,以配合现场针对性稽查。对于按规定办理电子报港的船舶,电子报港的航次记录可作为取消签证后有效记录,作为规费稽征凭证。针对存在逃漏规费行为的船舶,限制其使用自助电子报港功能,从而形成有效监管。

3.2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过境船舶的动态监管

船舶签证的取消,意味着获取、掌控船舶信息的手段也需要改变,对现有GPS、AIS、激光扫测、视频监控等海事现代信息监管手段按照资源整合、功能集约的原则,加快沿河信息网络及AIS基站等的覆盖性建设,在主要干线航道及重点水域构建一个全覆盖的船舶动静态信息数据采集系统。

一是利用船舶进出港报告的信息与船舶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进行综合比对。

二是通过船舶AIS获取的信息与船舶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

三是通过激光扫测、视频监控(如图像抓拍、录像回放)获取的信息与船舶综合监管系统中信息进行比对。

四是在现场监管时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录入信息与船舶综合监管系统中信息进行比对。

3.3 现有技术的融合、业务数据整合

船舶签证取消后,加强现场管理的要求变得更加迫切,巡航在规费稽查中的作用就凸现出来。现场巡航和移动稽查既需要网络硬件设施设备的支撑,也需要信息共享以便协同联动的信息化平台的支撑,通过该平台与港航各业务系统的数据交换,为现场移动终端提供实时信息比对,从而强化浙江省内河海事监管部门的联动执法。

3.4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规费缴纳

现行的港航规费征收方式下,大部分外港船在上岸签证报港的同时通过刷卡或现金方式缴纳规费,不能满足便捷缴费需求,推行船舶报告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船舶与其代理人往来窗口办理船舶签证,避免造成船期延误或其它资源的浪费。船舶签证取消后,应完善本港船舶代扣代缴形式,推进外省船舶月度规费代扣代缴操作模式,报港也将主要采取远程电子化报告,港航规费收缴方式相应也需逐步取消上岸缴纳的方式。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是浙江省一体化的阳光政务平台,具有在线缴费功能,未来建议可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港航规费缴纳。3.5 重点扎口站模式回归到到达地管理站所征收

对于“后签证时代”新形势下的海事基层站所,应在职能分工上按作业码头归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和优化。因船舶签证取消后,对码头的监管成为新的抓手,非重点卡口管理着很多码头,需要将重点卡口比较繁重的监管职责分散到各个非重点卡口,有效均衡各监管站的分工,减轻重点卡口的压力。

3.6 码头集中所在地管理站所资源优化调整

简政放权、取消船舶签证后,海事管理机构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现行规费征收模式将很多稽征资源配置在窗口收费工作方面,签证取消后,将改变海事机构过分将监管资源配置在窗口的工作理念,推动海事监管人员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事中事后的理念转变。

稽查作为征稽工作的重要补充,需将现有征管资源更多配置在稽查环节,由被动变主动,并建立重点稽查、随机抽查和追偿补罚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加强现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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