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适应强军胜战要求 调整改革兵役制度

2017-01-01韩志凯

国防 2017年9期
关键词:兵役建设

韩志凯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对于保障常备兵员更替和后备兵员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增强军事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巩固国防、保障国家安全和发展上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受到国家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发展等客观因素影响,兵役工作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基础性工作落实难、高素质兵员征集难、配套性措施落地难等倾向性问题越发凸显。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兵役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已经难以满足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对此,必须利用强军事业强力推进之机,加快兵役制度改革创新,使之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战略需求相适应。

一、建立以志愿兵为主体的兵役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自20世纪末确立“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来,志愿兵役制在兵役制度中的地位逐渐提高。随着我国强军建设的逐步推进,特别是未来战争主要作战样式的深刻变化,对兵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类专业技术兵员数量和比例大幅提高、岗位划分更加精细、培养周期明显延长,志愿兵役制度的优势越发凸显,志愿兵在兵员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基本明确,需要在兵役制度设计上予以确立和保障。

有助于保持部队战斗力的稳定。每年兵员新老交替数量和比例过大,造成部队战斗力“缓升陡降”,是制约部队战斗力建设的制度性顽症。由于义务兵役制更替频繁,客观上造成部队战斗力的不稳定。建立以志愿兵为主体的兵役制度,大幅降低义务兵比例,可有效减少每年补兵退役数量,解决影响战斗力不稳定的难题。

有助于平衡兵役负担。兵役制度的确立既要考虑军情还要考虑国情。以薪金制为基础的志愿兵役制度已经实行近40年,相关的政策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较高,而义务兵役所带来的个体与全民、局部与整体、地方与国家之间负担不平衡问题却在深度发酵。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实际以志愿兵为主体的兵役制度的条件日臻成熟。而确立了志愿兵役制的主体地位,也就确立了中央财政在兵役负担上的主体地位,可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在“出兵越多、负担越重”上的思想顾虑,提升其抓兵役工作的积极性。

有助于服务精兵战略。当前,我国的国防和军队改革向纵深发展,在打赢重塑重构改革攻坚仗后,迈出了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的第一步,也踏实了走中国特色精兵之路的第一步。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方向,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和服务于精兵战略。精兵之要在于“精”,建设精干高效的现代化革命军队,需要大批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长期服役。确立志愿兵在兵役中的主体地位,既有利于提高士兵整体服役时间,也符合军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周期需求。

二、创新平时兵员征集模式,实行分批订单式的精确征兵

信息化战争带来的专业分类精细化、部队技术构成复杂化、作战要素配置一体化的趋势,客观上要求改变粗放式、批量式、突击式的征集模式,实行分批订单式的精确征兵。为此,应着力抓好三方面的工作。

重塑兵役机构。兵役机构是开展兵役工作的组织基础。当前,我国兵役机构存在体制分散、管理松散、功能弱化等问题,造成政府主体责任偏移,军地融合建设乏力,影响和制约兵役工作的质量效益。为此,在兵役机构建设上,应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征、退、用一体化军地融合建设,将负责征集动员和退役安置的领导机构整合,成立兵役工作领导机构,把兵员的“进口”和“出口”联起来、把军地领导力量合起来、把重大工作统起来。同时,加强征兵机构常态化建设,在县级以上政府兵役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征兵办公室,相对统一各级征兵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任务、运行机制,采取军队编配文职人员、地方编配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相结合的办法,军地合署办公,确保人员固定、机构稳定,保证兵役工作的连续性。

实行批次征补。实行一年多批次或零散式兵员征补,是世界军事强国在平时征兵中的通用做法。该做法虽然增加了兵役机构的任务,但对于及时调整补充作战兵员、保持部队战斗力相对稳定等,都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应借鉴这一做法,探索和实践多批次征补的征集模式,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军在补兵退役期间“大进大出”问题。可在进一步完善全程退役制度的基础上,按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区分征集主体对象,划定不同的征集实施时间,推行一年两次或多次征兵,减少每批次集中征集数量。这样,既有利于推动兵役机关征兵常态化建设,又有助于推行兵员选拔精确化,提升征兵工作整体效益。

推进精确动员。平时征兵工作的实质,是部队实现人力资源需求提报与兵役机构动员任务的对接。目前,我国实行的征集模式,在需求提报上精确度较低、指向性不明,在动员行动上随意性较大、目的性不强,在工作对接上配合度较弱、标准度不高,亟待在组织实施的程序、标准、方式予以改进,最大限度实现军队“所需”与地方“所能”的无缝对接。可根据军兵种特点、作战任务要求、战场环境需要,细化军兵种的兵员需求,系统梳理不同部队、不同岗位对兵员身体、文化、政治、心理、性格等方面需求标准,形成“需求订单”。在征集程序上,增加综合素质量化考评程序,对应征兵员进行服役适应性综合评定,并按照部队“需求订单”、应征兵员评定结果和个人意愿三结合的原则,由兵役机关进行“订单式”兵员征集。

三、突出兵役义务普适特性,设立兵役税进行杠杆调节

和平时期,服现役与服预备役所履行的义务强度存在较大差异,虽然有相关的优抚优待政策进行平衡,但在少数人服现役和少数企(事)业单位担负民兵预备役建设任务的现实情况下,兵役义务的全民性、普适性特征在日益淡化。因此,应运用税收的杠杆调节功能,设立“兵役税”,以体现“义务公平、负担均衡”。

中央财政统调平衡。建议将“兵役税”列入国税税种,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财政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兵征集和民兵预备役建设任务部分下拨,省级财政参照下拨至县级财政,用以平衡和减轻地方政府优抚安置压力。

面向个体普遍征收。建议征收对象为年满18~28周岁,符合服役条件未被征集服现役或一类预备役的男性青年,征收期限为10年,征收周期为每月或每年,征收标准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征收期限内服现役或一类预备役,完成相应兵役后免征“个人兵役税”,并退还已缴税款。

面向单位分类征缴。建议除个体工商户和未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兵役税”外,其他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同时,根据企(事)业单位用工数量征收“企业兵役税”,并可根据招收退役军人数量予以减免,以增强企业和单位兵役责任,促进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地。

四、加大兵役违法惩戒力度,加强兵役执法制度化保障

服兵役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义务的本质属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征兵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措施,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种种挑战,狠抓依法征兵,加强兵役法规体系建设,是大势所趋,也是必由之路。

织密兵役法规的“网眼”。国家应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加快推动《兵役法》《民兵法》和《预备役法》等上位法的建立完善,加强兵役工作制度性条例规章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地方法规融合建设,形成横向到边的支撑线和军地结合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完善贯彻落实的配套法规,构成纵向到底的延伸线,全方位确保征兵工作依法开展。同时,在制定和修改兵役法规文件时,对涉及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条款,避免使用“可以”“一般”等含义模糊的词句,增强兵役法规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

建强监督检查的“抓手”。改变兵役执法监督介入点,由事后惩戒为主改为事前督导、事中限改和事后监督并重,形成动态的长效监督,执法情况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比如,可依托全国征兵网,建立适龄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数据库,融入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在青年入学登记、信用贷款、考录公职、劳务输出、工商注册、公共服务等时机查验兵役登记情况,及时督促公民遵法守法。

捏紧违法惩处的“拳头”。规范执法程序,细化惩处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将兵役执法纳入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考评体系,明确兵役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处罚,并按惩处类别由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把公民服兵役情况纳入国家诚信体系建设,将拒服兵役者纳入诚信“黑名单”,在招录公职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升学转学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情节严重的,应增加处罚条款,提高兵役违法成本,提升兵役法规震慑力,促进公民自觉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猜你喜欢

兵役建设
2021年度全国兵役登记工作启动
自贸区建设再出发
临清市人武部提前完成兵役登记
社会版(十一)
基于IUV的4G承载网的模拟建设
《人大建设》伴我成长
保障房建设更快了
《人大建设》建设人大的故事
“五老”说和团促进和谐社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