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2016-12-31
法规·解读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变化点”需厘清
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生活服务业也纳入了缴纳增值税的范畴。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等方方面面,与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劳务派遣企业:缴税方法可选择
近日,某劳务派遣公司财务人员张会计致电税务机关,询问“营改增”后劳务派遣行业差额征税是否有变化。
税务人员告诉张会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提醒张会计,“营改增”相关规定给予了纳税人更多的选择权,如果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方法计算销售额,差额扣除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部分生活服务支出:不得进项抵扣
江北高新区的一家公司,为了方便住在市区的职工上下班,从客运公司租了一辆大客车长期接送职工上下班。“营改增”后,对于向客运公司支付租车费用,收到增值税发票并产生的增值税税款能否做进项抵扣,公司财务小李有些拿不准,于是习惯性地拨通了地税局的咨询电话。
接到小李的电话后,税务人员核实了小李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然后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营改增”的衔接政策,详细解答了小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由此可见小李公司的租车开支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该条款,小李公司支付租车费用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此外,需要特别引起“营改增”企业财务人员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都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这些行业都属于生活服务业的范畴,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联系并不紧密,多属于一些福利性、消费性的支出,所以这些支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都是不可以抵扣的。
旅游行业:差额优惠范围扩大
会计张先生是一家旅游公司的税务主管。旅游公司之前缴纳营业税时可以实行差额征税,公司为旅客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只就其差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以后,是否仍按差额缴纳增值税?张先生带着疑问来到地税局咨询。
税务人员向张先生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旅游公司可以继续按差额缴纳增值税。
但税务人员提醒张先生,对于旅游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就是说接受旅游服务的公司不能将旅游服务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