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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活动的价值目标

2016-12-31韩斌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年15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司法鉴定公正

韩斌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北京 100875)

司法会计活动的价值目标

韩斌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北京 100875)

目前鲜有关于司法会计活动价值的研究。文章在对当前科学证据价值研究总结的基础上,依据司法会计活动的特点和社会分工的理论首次提出并论证科学价值是司法会计活动的本质追求。

司法会计;活动;价值;公正;科学

司法会计活动是为解决诉讼中专业查证问题而产生,特定的价值追求是其产生的依据。司法会计活动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特殊的价值追求,司法会计活动证据规则的设计应当遵循司法会计活动的价值追求,并以此为依据而展开。

1 科学证据活动价值考量的回顾

司法会计活动作为新兴的诉讼专业查证活动,产生时间不长。前期的研究尚局限于现实问题的快速处理上,鲜有学者提及价值基础等基础理论的研究。从活动归属来看,司法会计活动可以纳入科学证据活动的范畴,因此该回顾主要是对以司法鉴定为主要形式的科学证据活动价值考量的追溯。

证据在我国还没有单独立法,有关证据尤其是科学证据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很不够,通过查找文献,我国学者关于科学证据价值追求的研究不多,主要观点罗列如下:陈卫东[1]认为司法鉴定制度的价值目标应当服从于司法制度的价值目标,司法鉴定制度应当以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兼顾效率和经济的价值目标;同时他认为,司法鉴定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必须转化为客观性、中立性、公开性、平等性及规范化一性几个具体价值目标。潘溪[2]认为,公正是司法鉴定的首要价值,司法鉴定活动要体现和追求鉴定正义和鉴定公平,其中鉴定正义包含科学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三个层面;此外,效率也是司法鉴定价值中必然包含的内容。樊崇义、陈永生[3]认为,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人类有意识的设计的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的一环,必须符合人类对司法价值的最一般追求,即公正。陈学权[4]分析了DNA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解读了DNA证据对刑事诉讼的有用性,认为DNA证据可以帮助刑事诉讼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对DNA证据本身的价值没有进行阐述。

可以看出,陈卫东的研究将司法鉴定制度价值服从于司法制度的价值,认为司法制度关于公正、效率或经济的价值追求也应该是司法鉴定制度的价值追求。同样,樊崇义和陈永生将司法鉴定制度的价值等同于司法的价值,将公正作为司法鉴定制度的价值追求。上述研究将司法鉴定制度价值混同于司法价值,是对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错误的定位,因此而模糊了司法鉴定制度的研究基础,没有真正挖掘出司法鉴定制度的特殊属性。潘溪针对司法鉴定的价值进行的研究,同样对司法鉴定进行了错误的定位,将诉讼价值(或司法价值)当做司法鉴定价值。陈学权研究的是司法鉴定对刑事诉讼的有用性,其得出的价值是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而非司法鉴定的价值追求。

研究诉讼中的科学证据的价值基础,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三个角度着手:其一是科学证据行为需求者的目的;其二是科学证据行为价值追求的依据;其三是社会分工理论。司法会计活动作为科学证据行为,毫无疑问,其需求者的目的是想通过专业查证行为理解案件中的专业语言或者解决案件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事实依据。因此,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中的专业技术活动,其活动的目的只是利用专业技术查明案件事实,为诉讼服务。司法会计活动所追求的是发现真理,查清事实。至于公正,应当是其他诉讼活动的价值追求。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是事实裁判者,他们或者利用专业知识解读案件事实,或者利用专业知识推断案件事实,他们的依据是专业知识和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又是案件事实。而公正的价值理念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判定,在诉讼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公正的追求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得出,其中,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规则,公正是法律依据事实追求的灵魂,因此,依照法律,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评判的社会岗位,其岗位职责应当以追求公正为首要的价值目标。而在司法会计活动(或者说其他科学证据活动)中,其社会岗位的职责是查清事实,只能是以求真为追求目标,依据其专业技能为诉讼提供符合诉讼要求的案件事实的专业服务。

公正,是人们的价值判断,通常认为其属于伦理学的范畴。《辞源》中认为公正取自汉班固《白虎通》:“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指的是不偏私,正直[5]。《现代汉语词典》中认为公正指的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6]。《辞海》中认为公正即正义,公正是对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中制度和行为之合理性的一种道德认识和肯定评价;并引用了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关于公正的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平等的原则,指的是在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实行平等;二是差别原则,指的是在财富和权力不平等的情况下,只有当最少得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补偿时,才是公正的[7]。由此可见,公正是一个多维度的体系,既有按照贡献和付出取得权益的维度,也有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公正的价值判断应当既涵盖对贡献的保护,又包含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都不是公正的。通常认为对是否公正进行判断的依据是我们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普世的价值理念。而在包含司法会计活动证据在内的科学证据范畴下,其价值判断是一维的,即只有符合技术标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科学性毫无疑问是本领域的价值考量的依据。

以公正为价值追求的科学证据活动在解决诉讼中的专业问题时,容易违背专业原则设计错误的专业技术、进行错误的专业推断,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比如,司法会计活动中错误利用言词证据进行事实裁判实际就是公正的价值理念指导的结果。司法会计专家依据合法取得的作为专业载体的书证、物证,运用专业技术,查证案件事实,追求事实真相,在书证、物证不完整的情况下,只能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退回材料;在公正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当事人或其他证人自愿的陈述可以很好地交代清楚案件事实,甚至在最终的裁决中达到实体正义。但,如果司法会计专家运用言词证据结合书证、物证出具专业意见,不符合科学的专业价值理念,则会出具错误的专家意见。

2 司法会计活动价值追求

2.1 科学价值——司法会计活动本质的追求

科学是司法会计活动的价值追求。按照辞海的解释,科学指的是对各种事实和现象进行观察、分类、归纳、演绎、分析、推理、计算和实验,从而发现规律,并对各种规律予以验证和公式化的知识体系。该知识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该知识体系具有客观性。它依据客观事实和现象通过专业技术取得,是客观的反映。其次,该知识体系具有可验证性。通过各种专业技术发现的规律可以反复重现,相对稳定,可以被验证。第三,该知识体系具有中立性。只要客观条件具备,规律就会重现,不随人的主观意志的改变而发生改变。

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中的专业查证服务,当诉讼遇到财务会计证据的查证时,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受限于自己的专业背景和岗位职责,需要委托或指派专业人士提供相关服务,以解决自身专业胜任力不足的问题,以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首先,司法会计活动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属性,指的是司法会计活动必须实事求是,运用专业技术按照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去查证,不带有任何个人的偏见。司法会计活动产生于因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存在不足而导致的案件事实查证不能顺利进行的困境,而由专业人士运用专业技术帮助其脱离困境。司法会计活动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深深印上了客观性的印记,客观性是科学价值理念指导下对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对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最终目的。司法会计活动应当立足于客观,以事先形成的客观的财务会计材料为依据,以科学技术手段为工具,最终形成客观的专家意见,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客观性贯穿了司法会计活动的始终。其次,司法会计活动具有可验证性。可验证性是司法会计活动适用的依据,指的是司法会计活动在相同的查证条件下,多次查证的案件的财务会计事实应当是唯一的,司法会计活动的结果在查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不同的司法会计专家应当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即相同条件下司法会计活动可以被不同的人重复操作,并且得到相同的查证结果。案件的查证过程就是利用现有的证据材料来还原事实的真相,而且该真相可以稳定的被反复重现。从而说服裁判者依据裁判规则进行裁判。同样,司法会计活动应当可以给裁判者提供一个反复被重现的财务会计事实,使得裁判者产生内心的确信,为自由裁量提供事实依据。司法会计活动可验证是科学价值追求的必备条件,是案件财务会计事实被证实的前提。可验证性要求司法会计活动必须建立严格的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司法会计专家严格依据标准和规范进行查证,取得的专家意见必须经过严格的验证。最后,司法会计活动具有中立性。中立性指的是司法会计活动的过程完全依照技术标准进行,形成的结果不能掺杂查证专家任何的个人偏见,否则查证的案件事实其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案件查证是一个利用遗留的痕迹去把真相还原的过程。因此,司法会计活动具有客观性、可验证性及中立性的特点,属于科学的范畴,具有科学的价值追求。

此外,从司法会计活动的对象来看,司法会计活动只能依据中立的技术规范对财务会计证据进行推断,查清案件事实,是对过去事实的重现。司法会计活动只能依据科学的规范对科学的数据(财务会计证据)进行事实裁判。同时,赋予司法会计活动科学的价值基础也是诉讼分工的要求。在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是为诉讼提供事实依据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仅限于法官)是运用事实、依据法律出具司法结论的。作为事实裁判者,司法会计专家的天职是利用专业技术尽可能地还原案件真相,为司法工作人员出具司法结论提供事实依据,而不能基于公正的考量根据出财务会计证据之外的案件材料做出对弱者有利的事实裁判。而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是通过认定的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裁决。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是根据公正的价值理念在法律中作出的规定,或者在法律规定不清的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公正的法律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自由裁量。因此,从诉讼分工的角度看,科学的精神是事实裁判的最高境界,公正的精神是司法裁判的最高境界。科学价值是司法会计活动的本质追求。

2.2 司法会计活动其他属性

司法会计活动以追求真相、还原事实为己任,以科学为最高价值追求。在科学价值理念的指导下进行查证行为的司法会计活动除具有上述客观性、可验证性及中立性之外,还具有以下特殊属性。

2.2.1 专业性

专业性是司法会计活动的技术属性,指的是司法会计活动有专门的原则、原理、规律,形成独有的标准和技术体系。司法会计活动专门用于解决诉讼中的财务会计问题或用于财务会计资料的查证。财务会计语言是专门的商业语言,专门用于描述和解读商业活动。比如股票价值的计算需运用财务专业方法来计算,比如用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来计算所有者权益等。财务会计语言本身的专业性决定了司法会计活动的专业性。在诉讼中,运用专业技术解决专业问题是案件查证对司法会计活动的技术要求。司法会计专家在查证案件财务会计事实时要立足专业,科学运用专业技术依据专业材料解决专业问题,不能跨越专业进行司法会计活动。

2.2.2 公开性

公开性指的是司法会计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的确定和修改都要经过有权机关的合法确认与公布,取得公信力,以此来保证查证结果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会计活动是专业查证活动,其标准和规范通常是行业内公认的,但难免有争议。应当通过权威的程序确认被大多数专家认可的标准和规范作为唯一适用标准对外公开,从而保证案件查证的权威性。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专家可能会参照不同的标准甚至自己最新的理论成果进行司法会计活动,导致专家意见不被裁判者认可。公开性是专家意见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基础。

2.2.3 合法性

合法性是诉讼活动对司法会计活动的要求,是司法会计活动查证的结果有效的基本要求之一。指的是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程序及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此所查证的案件财务会计证据才有可能取得证据能力。合法性可以有效地保障案件证据的效力和当事人的权益。主体合法指的是司法会计活动主体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才可以进行查证活动,比方说司法会计检查通常是当事人或当事人授权的人才可以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通常是接受法院委托方可进行。没有合法授权,其行为就是无权行为,其查证结果不会被采信。程序合法性指的是司法会计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法律和技术规范进行,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所得到的查证结果不会具有证据能力。方法合法性指的是不能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取得证据材料,比方说未经允许偷拍的证据材料。方法合法性此外还包含取证的主体人数、证据材料复印件的使用、证据材料的交接手续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3 效率价值——诉讼活动的特殊要求

效率指的是所得到的劳动效果与所付出的劳动量的比较值,得到的劳动效果大于所付出的劳动量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率的。在经济学中,效率最优或者资源配置的最优是经济活动最核心的价值理念。在司法活动中,效率通常被认为是诉讼效果和诉讼成本之间的关系,快速、节俭、有效地进行诉讼活动是判断诉讼结果是否公正的一个重要维度。为了实现所谓的公正而无限制的资源耗费是不公正的,正如英国法谚所说,“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因此,效率是判断是否公正的重要依据,效率意味着应当快速、节俭地实现公正。

在司法会计活动中,需要获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证明财务会计事实。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获得由于受到办案条件的限制,办案人员或当事人很难在有限时间内完整获取证明财务会计事实所需的所有财务会计资料。当在非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已经可以有条件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或同意达成和解或同意调解等情况下,由司法会计活动启动人决定终止司法会计取证活动。最终司法结论的得出有赖于基于有限证据条件下的法官自由心证。区别于司法会计活动的价值理念,此处效率价值实际是诉讼活动的价值理念,是诉讼中法官的价值追求,而司法会计活动的价值理念是司法会计活动主体的价值追求。在司法会计活动中,司法会计专家依据取得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专业判断,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不同,通常会得出不同的司法会计结论。当不能满足委托人的取证要求时,司法会计专家通常需要或者要求委托人补充财务会计资料或者提交有限制条件的司法会计意见(包括不能出具意见)。司法会计专家的职责是依据技术标准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专家意见,而不能基于效率的考量决定司法会计活动的进程。

3 结论

司法会计活动是依据专业规则查证涉案财务会计事实为诉讼提供事实依据的专业活动,其具有客观性、可验证性及中立性等特殊属性,符合科学的基本属性;同时,依据社会分工理论,司法会计活动作为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其存在的依据是为诉讼提供涉案财务会计事实,其职责是依据专业规则查证财务会计事实,科学价值是司法会计活动的本质追求。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卫东.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价值目标[J].中国司法鉴定,2003(11):9-10.

[2]潘溪.司法鉴定价值论[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8.

[3]樊崇义,陈永生.公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最高追求[J].中国司法鉴定,2002(1):9-13.

[4]陈学权.DNA证据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4.

[5]吴泽炎,黄秋耘,刘叶秋,等.辞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40.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7]夏征农,陈至立.辞海(彩图本)[M].第6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723,2922.

10.3969/j.issn.1673-0194.2016.15.002

F233

A

1673-0194(2016)15-0006-03

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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