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及财务管理的影响
2016-12-31阎昕郁
阎昕郁
(民用飞机试飞中心,上海 200030)
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这标志至2011年以来推行的“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至全行业和全国区域,营业税将逐步取消征收。相关行业面对“营改增”问题,如何改变思路,为其自身所用,将成为企业及财务人员一个新的挑战。
1 “营改增”必要性
减税是“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一个最主要目的,据测算,本次“营改增”,减税幅度将达到5000亿元,且李总理一再强调,本轮“营改增”税制改革只能做减法而不能做加法,即保证税负只减不增。为何要减税?这是一个每个企业及个人都关注的话题。我国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中以明确提出我国各领域、各行业的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可谓改革已越来越显得困难,同时近几年来国内经济增长的下行压力也是非常之大,这种前提下,中央采取“壮士断腕”的决心进行各行业改革,同时为了扶持及鼓励国内企业的发展,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减税来为企业进一步减负。因而,通过“营改增”税制改革可以进一步达到减税的目的,以此来达到促进国内企业改革及发展的目的。而且营改增改革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进项税抵扣有利于刺激我国各行业企业加大投资,也便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和操作。
2 “营改增”改革对于税负的影响
本轮“营改增”改革是在2011年基础上的一次更为彻底的、重要的税制改革,此次营改增扩大了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范围,并且按照年营业额,还有会计基础工作健全与否的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即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或小于等于500万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企业,都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满足这些条件则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算方法上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可否抵扣进项税上。本文以新纳入营改增改革的行业:例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及生活服务业,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企业的税负影响进行分析,已提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建议。
2.1 对于建筑业税负影响
建筑行业在未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前按营业收入3%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按11%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简易征收。虽然该行业增值税销项税率提高到11%,比原来的营业税率高,其税率提高了8个百分点,但细究其原因有两点需要我们注意,一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即税基不含税价,计算税基时需要按公式:营业收入/(1+11%)计算(注:这同样适用于小规模及按简易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征收率按3%计算),营业税税基计算为含税营业收入,两者税基不同;二是建筑业在其施工过程中购进的建筑材料及费用如:混凝土、钢材、机械费用、电力等是可以在取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金的,且上述材料及费用的进项税率为17%,要大于11%的销项税额。同时,如果建筑企业在其施工过程中,采取只包人工,由甲方提供建筑材料及动力费用的“轻包”模式下,其可以选用简易征收方式即按3%征收率缴纳,且是不含税价格。可见如果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能够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并能及时抵扣进项税的经营主体,以及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的前提下,整体的税负率未必会上升。
2.2 对于房地产行业税负影响
房地产行业作为资本运作和销售业务作为主体的行业,与建筑业有较为紧密的关系。该行业一般纳税认税率是11%,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5%。不同之处在于同样也是不含税价格计算增值税。该行业一般纳税人获取的地价款,可以按所售商品房面积的比例扣除营业收入。该行业中一般纳税人销售业务获取的预收款项可按3%预缴增值税,但是此时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同时,我国政府为了照顾房地产企业的老项目,规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可按照简易办法征税。实施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的整体税负应该呈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销售收入为不含税价,此外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重复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解决。此外预售期间取得的预收房款按3%预征,也有助于该行业企业加快资金链周转,缓解自身资金周转压力。
2.3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的税负影响
“营改增”改革规定这两个行业的增值税率是6%,略高于之前的营业税率(5%)。但是,如果这两个行业能够积极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且按“去税价”计算增值税的税基,整体来说税负率应是呈略有下降的态势。同时,对于生活服务业来说,如其年收入低于500万元,可以申请按小规模纳税人,即3%税率征收,则其税负率比照营业税会有明显的下降。
3 “营改增”改革对于财务管理的影响
政府已经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明确的提出对于企业的税负做到“只减不增”。但对于具体的经营个体,如何能够真正地做到“只减不增”却是一个较为深入的话题。同时,“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对于各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广泛的,企业就“营改增”问题应如何应对所带来的影响,如何健全自身的核算体系、从而规避税风险、做好税收筹划以达到节约纳税成本的目的将是财会工作者必须深入研究的现实工作问题,同时也是税制改革后企业经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3.1 及时获取可用的进项税专用发票
“以票扣税”是增值税计算及缴纳的一个重要环节。所谓以票扣税,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购买商品或是劳务后,应该及时的向收款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进出口业务的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应当及时从海关处获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时抵扣相应的销项税额。同时,还要求企业所取得的相关发票,必须真实、合理,否则主管征收机关很可能不予其抵扣。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所取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应该达到“三流合一”的标准。所谓“三流合一”指的是,发票流、合同流、现金流三者必须相符,即发票的开据方、合同的签订方以收款方三者必须一致。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务风险的产生。
这就需要企业在自身内部大力宣传这次营改增改革的具体内容,让企业全体员工都了解增值税抵扣对于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性,使全体员工自觉在日常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考虑税负问题,及时、主动地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
3.2 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财务核算
“营改增”企业原先都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企业本身及其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税种较为陌生,因而其出现税款计算、缴纳不准确,进而产生税务风险的机率也会增高。因此,“营改增”应进一步加强其内部财务核算规范,应从加强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自身财务核算水平、有效防范及化解税务风险等方面做起。企业还应该定期聘请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来企业进行一定的培训及指导工作,以期达到对于税务风险“防微杜渐”的目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提出合理的、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及意见。
[1] 孙卫.浅谈“营改增”税改对企业税负及财务指标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2,(18).
[2] 吕连菊,邱茹芸.浅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5,(16).
[3] 方艳.试论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统计与管理,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