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错案:法庭不要被文件资料所欺骗
2016-12-29
法庭很可能被彻头彻尾伪造的书证引入歧途。比如,伪造者模仿了他人的笔迹和签名,制造了虚假内容的文件。一般情况下,法庭借助字迹学专家的技术鉴定和科学分析,往往能够揭穿这种骗局。但是,盗用已经签过名的空白证书,却是很难识破的。
让我们看个例子:一个人借了一笔钱,债主要求他在准备好的收据上签名。后来,债主在这个单据上又添了一些内容,从而加重了借债人的债务。如果那单据上的前后内容都是债主亲手写的,就很难证明这些附加的内容是后添上的。
人们相信,如果一个单据是在借债人签字很久以后才被添加补充了其他内容的,那么这种欺骗是可以被识破的。人们可以通过测定墨水落纸的时间,把可疑的内容从其他字迹中区别出来。这是因为,专家们确认墨水里含有一种氯化物,这种氯化物在墨水落纸之后,几乎立即就开始挥发,并在18个月以后挥发净尽。如果观察到一些字迹的氯化物已经挥发净尽,而另一部分字迹氯化物还在挥发过程中,那就可以证明作弊者滥用了已签字的空白文件。但法庭鉴定主任赛卡尔第教授最近的研究成果表明,某些因素,特别是纸张的质地,可以明显地改变原来所知道的墨水挥发的结果,所以这种鉴定方法应该抛弃了。另外,这种方法也不适用于圆珠笔的字迹鉴定。
有一种情况,可能使伪造者被揭露。这就是,有些人出于谨慎,特意在自己签字的尾部笔走蛇龙,绝妙地加附了一些曲线,并让这些曲线升得很高,占据了文件上的空白处,减少了可能被人用来添加字句的空间。也有些签字者经常在自己所写的一段文字内结束其签字,让文字与签名之间不留空白。
对用打字机打制的文件,研究其舞弊性就更容易了。首先,如果使用不同的打字机添加文字,那么要证明滥用已签名的白文书将是毫不费力的。因为,两台有同样压模的打字机是不存在的。而且,两台打字机所打文件的放大样将会显示出每台机器特有的瑕疵。因此,如果鉴定证实了文本是经不同打字机打成的,那么就可以揭示那非常明显的舞弊。
当文件是打印在两张纸上时,别有用心的人可以滥用空白文书而没有太大的危险。他可以用同一台打字机,打出一张内容迥异的第一页来。
为使类似作弊行为成为不可能,只有一个解决办法,那就是制订两份正本文件,有关各方在每一页上签字,并且保存起来一份。
除了往文书上加字的人以外,还有一种删减文书内容的人。这种人用橡皮涂,用刀子刮,或者用涂改液篡改某处词句。一般情况下,警察局的实验室会毫不费力地识破这些伪造行为。然而作弊的人也很了解这一点,他们避免提供文书正本,只交出影印件。对这种影印制品应该多加小心,它完全可以弄虚作假。如果有人获得了第三者的一封信,其内容本来无足轻重,但他可以在只保留笺头和签名的情况下,“净除”原信的内容,而后加上负有严重后果的其他内容。经过这种剪辑合成,它的影印件会显得十分真实可靠。
在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这种真假难辨的材料。让我们提防那些复制品吧!但是,也不要因此而忽视和放弃用复制手段保存重要文件的做法,因为这在实际生活中还是需要的。
您还是听听下面这件事吧。
一个实业家拒绝履行一个严肃的契约。对方决定去法院告发他,但又惊愕地发现债务人原来在合同下角的签名完全消失了。实业家声称他没签写过任何契约文件。但是到了起诉时,由于对方找到并出示了有他签名的契约影印件——而他的签名在原件上已无迹可循——面对这份影印件,这才唤起了实业家的“回忆”,他宁愿妥协了结这桩债务纠纷,而不愿因作假而被送上法庭。
一些当事人也曾经想过,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用录音机把对方的话录下来,以便得到一个证据。这种办法很吸引人,但是这样得来的证据却很不牢靠。因为实际上没有比篡改一盘录音带更容易的了。因此,法庭很少接受这种证据。
应该以同样的态度,极其谨慎地对待照片。某些剪接非常成功的照片甚至可以迷惑很有经验的观察者。此外,即使是照片表面上看起来无可非议,而拍照时的角度也会给人以与实际不同的错误印象。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官们很了解某些看起来像是正确显示了一处弯道或一处会车地点的照片,虽然照片反映的场面很迷惑人,其实情况并不是那样。一旦把这些照片与警察在现场绘制的图纸进行比较,其欺骗性就昭然若揭了。
当一位妇女因为事故而使容貌受到损害后,在她要求大笔损害赔偿金的时候,法庭宁愿见见受害者本人,也不愿意根据一个摄影师为她拍摄的照片来判决,因为摄影师可以轻易改变模特儿的真容实貌。
人们还记得一个因为照片而发生的案例,一位预审官负责预审一宗造成4人死亡的可怕罪案,一位警察因为向预审官提供了一张假照片,而于最近被重罪法庭判刑。
案情是这样的:在地下室里发现了被害人尸体,这位警察拍摄的照片显示了留在地下室地面上的可疑脚印。根据这个脚印,一个男人被逮捕。这个嫌疑人曾在案件发生的第二天去巴黎旅行。他在首都逗留时买过一双鞋,而把旧鞋丢给了女售货员。调查的警察来到这家商店时,女售货员证实说,这位顾客要求买一双和他脱下来的鞋底纹不同的鞋,这并没有让她多想什么。
警察拿到了那双旧鞋,法官指定一位专家来弄清这双丢在商店里的鞋是否就是嫌疑犯的,因为他留下的脚印已经在案发被警察拍了照片,可以比照。
这位技术人员有点轻率,他很快做出了肯定的回答,认为“照片上的鞋印就是这双旧鞋留下的”。但是,后来又委托赛卡尔第教授做了复核鉴定,教授在鉴定时发现,警察拍摄的照片太可疑,特别是那鞋子纹底的痕迹太过于清晰,不可能是鞋子留在地下室地面上的印迹。这个结果令那位负责拍照的警察十分难堪,他终于承认自己是做了“手脚”的。他说,为了保留鞋子的底样和痕迹,自己曾经用那只旧鞋子紧压在一张涂有明胶的纸上,然后把非常明显的痕迹拍照下来,又错误地把这个底片放到卷宗里去,代替了原先在地下室拍照的那个底片。因此,前面那个鉴定专家认为照片上的痕迹与鞋子的轮廓完全一致就不足为怪了。
那位警察随后又补充说他找到了在地下室拍摄的真实照片,并且交给了鉴定人。专家们还是有所怀疑,要求警察把在作案现场拍摄的其他照片底片都交出来(包括尸体照片,被害人的房间等)。因为这一切是在悲剧发生一年之后才发生的,鉴定人还要求把刚过去的一个月里,那位警察在其他案件中拍摄的照片也交给他。经过放大,结果显示出在案件发生的那个时期他拍摄的照片底片上都有同样一处斑点,几乎是肉眼看不到的,而这个斑点在新近拍摄的照片上消失了。专家的解释很简单:在发现这一案情时,照相机镜头上沾上了一点儿灰尘,而后来被擦掉了,那位警察拍照的鞋印底片也就不再有这种斑点了。于是可以证明,现在提供给鉴定人的这张照片不是在出事时拍摄的,而是在事发一年后拍摄的。
这位受过职业训练的摄影师,肯定不是什么不诚实的人,重罪法庭对他还是宽恕的。他所以要错误地补拍,是因为搞丢了原来那张地下室里脚印的照片,想到工作中的这种失误可能要受惩罚,就鬼使神差地求助于这种不正当的“补救”手段。他这样做,确实瞒过了第一位鉴定者,但却未能骗过第二位鉴定者。
由于其他证据的作用,这起杀人案的定罪判刑没有被影响。严重的是,在其他情况下,这种渎职和作假行为,将很容易导致裁判错误。为此,补拍照片的警察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在一起事故或一件凶杀案发生之后,警察局在现场所做的勘验记录非常重要。但是,如果不让现场验证人对验证结果负一定责任的话,有时会出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例如,一起犯罪刚刚发生。附近的人们和好奇的人往往在警察介入之前已来到现场,他们可能移动了受害人的身体,用脚踢地上的弹壳,而且不会把他们做过的事告诉而后赶来的警察。同时,还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一些年轻的治安警察在司法鉴定部门的人到来之前已采取了某些措施,例如为了避免事故,他们决定把作案武器先拿到手并卸掉子弹。而这样做,很可能妨碍了鉴定专家们此后发现那些本来可以利用的现场纹迹。
曾经有这样一起凶杀案,当时头等重要的事是去发现在汽车上留下的印记。但是我看到,由于那上面出现了警察们的指纹,而使司法鉴定部门不可能再做出非常有效的工作了。
目前,交通事故越来越多,给受害人的赔偿金常常是一大笔钱。这种诉讼案件总是要经过激烈争论。而争论中主要的文件根据,就是警察局画的图。因此,弄清细节、画出全面的草图,并在上面注明确切尺寸等技术工作中,警察是主要责任人。在居民区内,治安人员的工作很困难。由于交通的需要,他们不可能让出事的汽车总是停在那里,具体的勘验因此往往被压缩到最低限度。从勘验上面滑过去的错误是不利于受害人的,而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识别这些错误。
这里有一个案例:两辆小汽车在不到5公尺宽的小道上相对行驶。不知什么原因,两辆车的引擎盖相撞了。哪个司机负责呢?其中一个十分肯定地指出是另一个没有靠右行驶,致使他无法通过,只好急刹车,结果在滑行中撞了另一辆车。这就很有必要研究一下另一辆汽车是否偏靠左侧行驶。如果按照现场图上标明的尺度,相撞时,这辆汽车让出的地方距离它左侧的路边不到两米,证明了这个驾驶人没有靠右行驶,使左侧司机无法通过。如果真是这样,问题就解决了。但是,有证人向预审官证明,就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当时汽车的位置还没有改变,而一辆大型旅行客车曾毫无阻碍地通过了那个空当。人们又找来旅行大客车的司机,他也证明了确有此事。经了解,大客车的宽度是2.45米。那么,既然它可以通过,那么这辆小汽车宽度仅为1.7米,实际上更能不受阻挡地通过。这说明制图人计算错了,而后来收集的其他证据证明:靠右行驶的车辆没有错。鉴于受害人伤势严重,肇事司机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严重后果。
不诚实的行为还表现在常常以伪造文件、滥用空白文书和制作特技照片等办法欺骗审判官。除此之外,他们还有其他很多手段。
例如,伪造书证的事还常常在离婚案中被采用。有一个男人声称他无意中发现了一些信,说这是与人通奸的妻子所收到的她情夫的信,因为妻子没有保存好而让他得到了。对这种事情,法官们应该表示怀疑。因为,让一个爱帮忙的人写几封损害别人声誉的信,随便签上一个名字,这实际上是轻而易举的事。
一个年轻妇女改进了这种方法。她发现,她丈夫任董事长的公司与她一位知心女友的住所属于同一个邮局投递范围。她叫另一个女人写了一封感情热烈又让丈夫名誉受损的信,这个女人的笔迹是她丈夫所不熟悉的。信里自然有她丈夫的名字,并追忆了在妻子外出度假时他们俩怎样一起度过了狂欢之夜。信中还有这样的细节:“每当我看见你的黑色‘奔驰’汽车停在大街拐角时,我就要昏了……”这封已经由邮局盖过邮戳的信封上,用铅笔写着她那位知心女友的地址。人们只要用橡皮涂掉这个地址,换上用上等墨水写的其丈夫工作地址,这封信就成了无可辩驳的证据。说是男人因为怕信寄到家里被妻子截去,而让人寄到工作地点,人们怎么会怀疑这一点呢?
有些文书资料不是伪造的,但是它的来源和成因十分可疑,当事人出示这样的资料同样可以欺骗法官。有这样一个例子,那还是一起离婚案件。
一对年轻的新婚夫妇相互钟情并热烈地相爱着,丈夫提议要给妻子拍一张姿态放荡的裸体照片,年轻的妻子同意了。一年之后,丈夫想得到“自由”而提出了离婚起诉。他肯定地说他妻子有情夫,并指责她的道德品质十分可疑。他说:“难道她没让那个放荡的男人在她摆好淫猥的姿势之后拍照吗?”他说他刚从她的书包里发现了证据,并向法官出示。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会不接受他的离婚请求呢?尽管妻子表示抗议,但是在法庭上出现了一份如此的材料,往往给法官们留下不好的印象。
一位丈夫或者妻子可以竭力在配偶的记事本里寻找说明他(她)不幸的证据,一旦他(她)认为找到了这样的证据而对方又回忆不起那记事本上提到的事是什么意思,即使那些事没有什么恶意,也往往使对方陷入困境。
曾经有一位妻子在她丈夫的小本子上看到了8月份写的一些话。那是个缩写的句子:“G·漂亮的棕发女郎,PL·温柔……”她经过推断,坚信应该这样来解释这句话:“高大美丽的棕发女郎,她温情脉脉……”她觉得丈夫是做得出来这种事的,于是毫不犹豫地去告发了丈夫。起初,丈夫无力做出充分的解释,因为写下那句短话已经是很早以前的事了。过了很长时间,他想起来了:那句话不过是一次赛马赌博的暗号,用来暗示哪匹马可能获胜。他保存了一份《巴黎一赛马》日报,证明了那天在“多维尔”赛马场上,有两匹优秀的母马参加比赛,一匹是“棕色的、漂亮的”,另一匹是“温顺的”。一位朋友鼓励他赌头等奖和二等奖,他就把有关的情况记在小本子上了。
事情的了结并不总是这样如意的。然而,人们却难以劝阻丈夫们在度假时的欢乐中和在圣诞节除夕的喜悦里,避免与哪怕是夫妇共同的女友以太随便的姿势照相,又在这样的照片上配上充满激情的题词。例如,写上“献给我终生不忘的某某”。这样的玩笑,在当时也许是可以取悦其夫人的,她甚至可能会保存一张作为纪念。但是,在她申请离婚时,她难道不会把它拿出来作为令人信服的证据吗?
我们知道,法庭上审视问题和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看待事情是不一样的。最宽厚的法官看到那如此淫荡的姿势或如此挑逗的文笔,也会皱眉头的。
(摘自法律出版社《错案》作者:[法]勒内·弗洛里奥 译者:赵淑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