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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比较

2016-12-29万成文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6年14期
关键词:保函单据信用证

文/万成文 编辑/韩英彤



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功能接近,如何准确把握二者的相似与区别,并在日常实务中准确运用,确实需要一番斟酌。

文/万成文编辑/韩英彤

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担保的主要形式,在国际贸易、境外投融资中应用广泛。二者功能接近,如何准确把握二者的相似与区别,并在日常实务中准确运用,从而有力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确实需要一番斟酌。

惯例规则的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与备用信用证(以下简称备用证)在惯例规则条例上的主要区别如下:

1.保函多为担保人/反担保人即期支付(URDG758 20.b),备用证有开证行/保兑行/指定人的承付、承兑方式(ISP98 2.01);

2.开证人的不同分支机构,保函定义是将不同国家的分支视为不同的实体(URDG758 3.a),备用证则将开证人以外的身份均视为不同实体(ISP98 2.02);

3.保函或修改应由同一人通知(URDG758 11.f),备用证则必须由同一人通知(ISP98 2.07);

4.交单完整性方面,保函可以补充单据(URDG758 14.b),备用证是收到要求的单据即构成提示(ISP98 3.02);

5.收到索赔,保函担保人要毫不延迟地通知指示方(URDG758 16),备用证则没有提示义务(ISP98 3.10);

6.非延即付,保函项下有最多30个日历日(URDG758 23.a),备用证中最多不超过7天(ISP98 3.09.b.iv);

7.营业地因不可抗力而停业,保函自失效日起延期30个日历日-(URDG758 26.b/c),备用证则恢复营业日后延期30个日历日(ISP98 3.14.a/b);

8.审单标准方面,索赔单据间是否一致,保函项下不得矛盾(URDG758 19.b), 备用证项下一致即可(ISP98 4.03),备用证尺度相对宽松;

9.判断非单据条件,保函根据自己的借贷记录和约定指数(URDG758 7),备用证则根据自身记录和其他正常业务范围的事项(交付的单据、往来文讯、转入/转出的相关金额、公布的指数) (ISP98 4.11.c);

10.保函规则没有关于合并开证人以及正副本方面的约定条款,备用证有明确定义(ISP98 4.14,4.15);

11.索款要求,保函规定见URDG758 15.a/b,备用证规定更为详细(ISP98 4.16,4.17,4.18,4.19,4.20);

1 2.拒付通知,保函在收到单据后的5个营业日内完成(URDG758 24.d/e),备用证则是一个合理的时间(ISP98 5.01.a/ b);

13.拒付后单据处置,保函是发出通知后的任何时间可退回(URDG758 24.g),备用证是按交单人的指示处置(ISP98 5.07),且另加了一款申请人对不符点的异议通知(ISP98 5.09);

14.保函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付款地货币支付(U R D G 7 5 8 21.b),备用证则有可能允许以货币记账单位或其他有价物支付(ISP98 2.01.e.);

1 5.转让条款,保函要求有一份转让人签署的书面声明(URDG758 33.d.ii),备用证转让要求更为详细(ISP98 6.03,6.04);

16.款项让渡,保函规定的简单(URDG758 33.g),备用证有更详细的规定条件(ISP98 6.08,6.09);

17.法定转让,保函未作规定,备用证有详细规定(ISP98 6.11, 6.12,6.13);

1 8.保函设有终止定义(URDG758 25.c/d),备用证有撤消定义(ISP98 7.0);

19.保函有转开和反担保措施,备用证有保兑/指定人或联合开证(ISP98 10.0);

2 0.保函对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有条款定义(URDG758 34/35),备用证没有。

以上是保函与备用证在惯例规则方面的大致梳理和对照。

实务运用的比较

下文将通过两则案例的展述,在实务运用方面将二个规则加以比较。

案例一

2015年10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A集团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印度尼西亚B公司(雅加达市政管属企业)签订一个大型商业广场承建工程合同,总造价1亿美元,约定二年工程全部完工。出于工程金额大、周期长以及当地贸易习惯等几方面考虑,印尼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由印尼C商业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然后再安排支付2000万美元的预付款。为了尽快启动项目,A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国内某大型商业银行D银行提交了开立反担保函的申请。D银行公司业务部会同授信、风控等部门对A公司的项目进行了综合分析,并通过驻雅加达分行了解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与C银行的同业授信等情况。D银行最终同意向印尼C银行电开预付款反担保函,并约定二份保函均适用URDG758惯例规则。其中D银行的反担保函适用中国法律和司法管辖,C银行转开的保函则适用于印尼法律和司法管辖。经过多方努力和严格的项目管理,目前该项目进展顺利,没有发生违约事件。

该案例中,二份保函的开立、通知、修改、提交、审单、索赔、拒付、减额、非延即付、撤消等环节,均遵照URDG758惯例规则操作,尤其是考虑并照顾到境外业主要求本国银行出具保函以及适用本国法律的要求,URDG758给予了充分完整的解决指引。相反,如果约定适用ISP98惯例规则,涉事多方将无法就工程进度减额、非延即付、适用法律、司法管辖等方面的核心要素迅速达成一致。

案例二

国内央企A集团公司(下称A集团),瞄准全球经济放缓出现的阶段性投资时机,花了一年时间做了大量的前期市场调查和模型论证,经上报董事会审批后,于2012年9月初在美国纽约市设立美洲技术服务分公司(下称美洲分公司)。随后的两年时间里,美洲分公司招聘了华尔街和硅谷一批优秀精英,在技术研发方面取得了快速进展。但由于美洲分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因而在当地银行无法取得更多授信,为其开辟专业市场提供资金支持。对此,A集团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利用自己在国内银行的综合授信,委托国内B银行为其美洲分公司开立融资性备用证(适用ISP98惯例规则)。B银行经过内部技术审核后,在A集团提交部分保证金并提供企业法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前提下,向美国纽约市C银行出具了一份3000万美元的融资性备用证,C银行遂以当地较低的利率向美洲分公司发放了3000万美元贷款,使美洲分公司得以迅速获得流动资金,用于开展新一代技术的研发和贸易服务。

该案例中,担保银行较好地运用了备用信用证在美国成熟的操作惯例,同时也利用了美国市场目前较低利率进行贸易融资,快捷地为企业提供了金融方案和资金支持。假设上述融资性备用证适用的是URDG758规则,可能在美国银行业传统思维下,会在操作习惯、银行授信、融资功能、债权转让等方面带来诸多不便。

比较带来的启示

在大量的贸易实务中,基础合同各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适用的相关惯例,譬如从《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选用一套规则。在这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国法和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惯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且我国法律和条约缺乏相关规定时,法院可以援用相关国际惯例。

相对而言,ISP98比RUDG758条款更为详细。ISP98的起草者试图对备用信用证领域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拟出一套规则,并为此做了大量努力,使用了不少法律术语并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而URDG758则综合了UCP600和ISP98二套规则的优点,选择的是一种折衷方式,更注重见索即付保函中出现的基础性和普遍性问题,而把某些不常见的问题(比如法定转让、债权继承、让渡优先权、担保人合并、保函保兑、保函欺诈等)留给各当事人自由协商,或者把问题留给适用法律去解决。

以上仅就保函与备用证在惯例规则和实务运用两方面进行了简单阐述和比较,意在帮助相关从业人员厘清模糊概念,进而能准确、灵活地进行实务操作。

作者单位:广州达意隆

包装机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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