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研究——以“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视角
2016-12-29张洪庆
◎张洪庆
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研究——以“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视角
◎张洪庆
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公共管理的理论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深刻影响了世界各国的政府管理模式。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就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产物之一。本文将分析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关系,提出一些我国在完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税务稽查约谈,就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发现可疑行为或违法行为迹象之后,但是由于证据不充分,而约请纳税人进行沟通协商,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一种工作方式。这一制度的形成是由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出现。新公共管理运动主张政府要转变管理模式,以为人民服务为中心,向着服务型政府转变,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税务工作进行规范。
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作用和特点
体现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思想观念。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开展,许多学者对于我国税务工作的看法发生了转变,认为税收管理制度既要维护国家的权利,也要维护纳税人的权利。按照新型的公共管理理论,税收制度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社会契约,我国政府的税收管理应当从以往的“监督管理型”转变为“法治服务管理型”。我国政府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当中,就体现了这种观点,大大提高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制定了许多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条款。比如在税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被查封的财产可以继续被纳税人使用。为了实现“服务型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必须改变过去以监督打击为主的工作方式,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以便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能。
提高了税务稽查的工作效率。在税务管理工作过程中举行税务稽查约谈,能够节省到异地进行调查取证所花费的费用,缩短案件的调查时间,降低税务稽查的执法成本,大大提高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当中,一切公共管理制度改变所造成的收益都要比改动的成本大,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也是如此。我国在初步推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些制度变动上的成本,我国政府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衡量制度的具体实施是否有利于税务管理,逐步对税务稽查约谈制度进行完善。
缓解了纳税信用危机。对于我国目前的税务管理状况而言,各种偷税漏税现象泛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出现了严重危机。如果不对这种现象进行有效改善,将会对我国的税收管理造成恶劣影响,减少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以往的税务管理以惩罚和打击手段为主,将纳税人放在被管理者的位置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上,纳税人不愿意去配合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导致税务管理工作难以进行。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不一样,这种制度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以约谈形式来进行沟通,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共同进行,让纳税人充分感受到了尊重,在心理上倾向于配合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
完善我国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关键点
统一相关立法。为了确保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落实,首先要通过立法来对该制度进行规范和落实。我国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当中,就对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也是税务稽查约谈工作得以开展的具体依据。根据《意见》的具体规定,纳税评估当中不是由于主观原因引起的差错,可以由税务机关约请纳税人,对差错纳税进行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设置专门的约谈室。我国政府要不断完善和补充相关的法律条款,确保税务稽查约谈制度能够发挥实际效用。
完善工作制度。有了相关的法律条款作为工作依据以后,还要制定税务稽查约谈的有效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当中应当包括税务稽查约谈所要遵循的原则、约谈的提出方式、双方的前期准备、约谈的组织实施、约谈结果的监督处理等等。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缺乏相关的具体工作制度,少数地区即使有税务稽查约谈的工作制度,内容也不够完善,需要进行补充。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由省税务厅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下发到各个基层单位,由基层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意见反馈给上级部门,对工作方案进行补充完善。
建立评估机制。科学有效的纳税评估机制,能够确保税务稽查约谈的结果能够得到落实。科学有效的纳税评估机制需要包括四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促进企业进行诚信纳税。税务机关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纳税表现,为其划分纳税信用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并且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企业提高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其次是控制税源的变化趋势,通过对市场和企业的观察,判断税源可能发生的变化。还有税务部门要多多向纳税人进行宣传教育,向纳税人普及税法知识,灌输“合法纳税”的观念。最后是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发现违规行为的迹象要及时进行调查与阻止,保护我国政府的合法财政收入。
明确权利义务。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当中,要明确列出纳税人合法承担的各项义务,以及不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引发的法律后果。这是为了增强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约束力,确保税务稽查约谈能够取得实际效果。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稽查约谈中如实回答税务机关所询问的问题,不得对税务机关进行隐瞒、掩饰、欺骗;对于税务机关提出的一些疑问,纳税人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研究;税务机关要在进行约谈之前与纳税人约定时间和地点;纳税人有权利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作为约谈的顾问;约谈双方要对约谈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是新公共管理运动当中产生的优秀制度成果之一,体现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念,提高了税务管理的工作效率,缓解了我国的纳税信用危机。我国政府应当通过立法手段为其提供依据,对具体制度进行补充完善,通过评估机制来确保约谈成果实施,明确纳税人在约谈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我国税务管理的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1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江苏省灌云县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