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人”的趋利性层面思考环境法原则的创新
2016-12-29张帆
◎张帆
从“经济人”的趋利性层面思考环境法原则的创新
◎张帆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都具备趋利性的特征,而环境问题往往都是因为市场主体不合理的趋利性而产生的。减少和杜绝环境破坏的发生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对该趋利性予以理性规制和正确引导,这就需要相关的环境法原则和环境法律制度予以指导和运行。以合理规制“经济人”的趋利性为着力点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创新性研究,并设计与之相对性的环境法律制度使该原则发挥具体的、有效的指导作用,来应对环境破坏的现实问题。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带有明确的目的,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经济人”即假定人思考和行为都是目标理性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经济物质补偿的最大化。而“经济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性的最恰当表述,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经济人的本性,所以市场主体中的个人和组织都具备“经济人”的特征,在这里我们简单的把市场主体中的个人和组织都称之为“经济人”。然而环境问题的主要制造者就是市场主体,“经济人”在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离不开环境和资源的支撑,追求利润最大化会使市场主体不顾环境效益,因而产生诸多的环境问题。
“经济人”的趋利性与环境问题
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但根据我国的现状来看,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的空前繁荣带来的还有严重的雾霾和匮乏的资源等诸多环境问题。发展和环境的矛盾自然要从发展谈起,市场经济的推动者无疑是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市场主体。发展的成本中肯定包含着环境所付出的代价,然而作为经济主体中微观层面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面对这一代价时,更多的是考虑付出与回报之间的经济效益,即“经济人”的趋利性,而不是减少环境代价或者提高环境效益。
对“经济人”趋利性的理性规制
法律不应该彻底改变市场主体这种“经济人”的本性,因为市场主体追求利润的目的是难以改变的。但可以通过改变其利益结构来减少因趋利性而导致的环境成本。以环境公害问题的经济法的对策为例,经济法通过环境税和排污费的征收等途径让企业的产品价格真正反映出产品制造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从而对污染者的预算造成持续性压力,刺激污染者重新考虑对环境危害最小的行为。这种直接和“经济人”所追求的目的,即利润大小挂钩的方法会对其趋利性产生理性的规制。再从环境法方面看,虽然并未对环境问题予以正面的回击,但从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制造者那里做了具体的指引,这种指引也是对症下药,针对趋利性的市场主体而言,其必然要减少环境成本的支出来寻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这种方法针对市场主体无疑是最有效的。这也为我们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方面指明了着力点。
以规制趋利性为着力点探讨环境法原则的创新
通过上文分析,环境问题的制造者就是因为经济人不合理的“趋利性”所导致的,这是环境问题的关键点,因此应从合理规制趋利性为着力点来进行制度性的构建。其中法律原则部分无疑是所有制度的基石,所以应先从环境法的基石上出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关环境立法的规定和资料的归纳,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协调发展、环境责任、公众参与和预防为主四个方面。
对环境法原则的创新——“环境保证”原则的设想
概念释意。环境保证原则意味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会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市场主体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时应对环境的良好性予以保证。这就要求凡是会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几乎涵盖了所有环境破坏的制造者。他们的保证应是什么样的环境状态或者说是环境标准?这就意味着需要有一个标准去衡量“经济人”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是否造成了环境的破坏。这个标准如果订立的有幅度或者有区别,势必会造成标准的模糊性。因此应该制定出有可操作性,明确具体的环境标准。在这里,最佳的环境标准应该是“初始环境标准”即企业在开始生产或者建设之前的环境标准。这里可以和企业法相衔接,当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对其周边的各项环境指标予以登记备案,该指标就是企业的“初始环境标准”。
与“环境保证原则”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民法中的保证是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环境法中的“保证”自然是为了保证环境不被破坏。那么采取什么样的保证方式呢?对经济人最有效的保证方式自然是经济性的保证,最直观的就是金钱保证。在这里将该笔用于环境保证的资金称作“环境保证金”,这笔资金只用于企业对环境不被破坏的保证。这也可以和企业法相衔接,该笔资金需要在企业设立时对环保部门予以缴纳,缴纳后环保部门发给相关的许可证后企业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笔资金的数额应按照企业的规模和从事的产业种类予以认定。
保证要求期限,环境保证的期限也可以参照企业的规模和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制定三年、五年和十年的期限,或者更短的期限。该保证期限应和企业在登记设立时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期限相一致。如果在保证期限内环境并未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受破坏,收缴该保证金的单位就予以退还,再次缴纳保证金时可以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减让。该项资金也可以对环境保证良好的企业和产生较好环境效益的企业制定相关的奖励制度。
“环境保证金”制度能直接体现文中设想的“环境保证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通过改变“经济人”的利益结构从而影响“经济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首先,这会让市场主体真正把环境成本作为所有生产经营成本的主要成本之一,对没有财力的企业来说,从事与环境相关的活动就会显得更加困难。再者,该原则将会时刻提醒市场主体,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只有朝着技术改进的方向发展,才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就为“经济人”的趋利性立了风标。
法律原则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支撑才能产生效果,环境保证原则自然也需要相关的制度与之呼应才能发挥指导作用,对于环境保证制度的设计就要求对环境保证制度予以构想。环境保证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制造者不合理的趋利性来设计的,这就要求要建立对“经济人”的趋利性产生理性规制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上文分析,“环境保证金制度”无疑是“经济人”盲目趋利的一剂良药,而该制度的基石也就是“环境保证原则”。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