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监管
2016-12-29李娜田丽丽编辑李淑玲
文/李娜 田丽丽 编辑/李淑玲
强化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监管
文/李娜 田丽丽 编辑/李淑玲
随着个人用汇电子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便利性受到普遍肯定。但在业务量增加、柜台压力减轻的同时,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风险隐患也不容忽视,需加以防范。
监管中存在的风险
一是异常资金容易借道电子银行跨境流动。由于电子银行交易隐蔽性较强,因此个人结售汇业务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办理痕迹仅体现为账户名称、证件号码、国家、金额、交易属性等核心字段,无任何纸质单证留存。据调查,部分银行的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交易数据在其系统终端只做基础数据验证后自动导入个人结售汇系统,而对异常资金流动认定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进行,因此,对其监测存在一定滞后性。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在非现场监管中要发现个人资金来源、去向等信息中的异常交易线索,需通过银行业务系统才能获得,增加了电子交易监管、检查和取证的难度。
二是难以及时遏制分拆结售汇行为。实施分拆的个人可通过网上银行将人民币资金转入多个个人账户当中,多人购汇后再汇出至境外同一个个人账户内,无需经过银行柜台网点。而据调查,银行针对此类分拆行为采取省分行级数据中心按日筛查上报总行,总行按月将全国涉嫌分拆数据下发至各银行机构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对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第一步监测也存在滞后。从前期非现场监测情况来看,目前近九成的个人分拆行为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
三是“关注名单”监管作用有限。目前,外汇管理部门要求银行建立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并实现行内全国共享,并不得为“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而在日常操作中,仍存在监管受限问题。其一,跨行情况下“关注名单”无法实现共享,个人可以轻易地在其他银行继续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其二,“关注名单”关注的只是分拆的主体,而真正的境外或境内“受益者”仍在名单之外;其三,“关注名单”制度执行标准不一,影响“关注名单”的执行效果。此外,部分银行因筛查方法、频次、金额等指标设定等原因,对“多对一”购汇支出异常情况筛查不出来,会造成个人“关注名单”的遗漏。
四是非现场监测工作受到影响。随着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快速发展,“无纸化”业务办理模式日益普遍。由于缺少柜台业务面对面的交流或指导,居民个人运用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填报的资金用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导致个人结售汇数据的统计分析失真,外汇管理部门需花费大量时间进行非现场筛查异常交易线索并下发银行进行核实。此外,由于存在跨系统数据传输,数据容易出现偏差。客户从银行业务系统提交交易要素后,出于事后监管的需要,银行内部还需将其信息转入外汇管理部门的个人结售汇系统,而信息和数据在两个系统之间的传导,容易产生错误,影响外汇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进一步强化监管
防范异常资金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跨境流动。银行端应完善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系统,将风险关口前移,降低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脱离柜台直接操作带来的操作风险。同时,借助科技手段开展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检查。特别关注一定时期内“多对一”、“一对多”、同一IP地址多次访问银行网站的可疑交易信息,防范异常资金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跨境流动。
加大遏制分拆结售汇的力度。一是增强监管合力。对外与税务、公安等部门之间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对内与会计、反洗钱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并从不同监管系统获取个人异常资金流动情况和事实认定依据,增强对个人分拆结售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大对存在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等问题银行的处罚力度。三是健全个人外汇信用体系建设,将个人分拆结售汇与个人征信管理挂钩,将查实的分拆结售汇名单添加到个人征信系统,进一步加大警示和威慑作用。
完善“关注名单”管理。一是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功能,增加“关注名单”管理模块。银行可以将所辖的“关注名单”上传至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外汇管理部门定期将名单进行共享。二是扩大涉及个人分拆行为纳入“关注名单”标准,将涉嫌分拆购付汇主体均纳入“关注名单”管理。三是明确规范银行在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中的提示方式,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个人网上银行操作界面或个人结售汇申请书中明确提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及其法律后果。
提高非现场监测效率。在推广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同时,加大对其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认知程度。同时,完善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建设,提高银行和外汇局之间数据传输质量,确保信息和数据在两系统之间及时、完整的传递。
作者单位:外汇局盘锦市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