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跨境贷区域通道比对

2016-12-28周亮方慧敏编辑王亚亚

中国外汇 2016年20期
关键词:外债跨境试点

文/周亮 方慧敏 编辑/王亚亚

跨境贷区域通道比对

文/周亮 方慧敏 编辑/王亚亚

近些年,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先后在全国多个地区开展了跨境人民币贷款、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为境内企业的跨境贷开辟了多条区域性绿色通道。

据不完全统计,近些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深圳前海等十余个不同地区开展了跨境人民币贷款创新试点,外汇局也在北京中关村等多个地区开展了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为境内企业的跨境贷款开辟了多条区域性绿色通道。本文尝试通过对比包括自贸区在内的十余个地区的区域性跨境贷款试点政策,从中发掘该等政策的特点,探讨该等政策与全国性跨境融资政策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企业选择跨境融资通道提供参考。

区域性试点星火燎原

近几年,全国多地的区域性跨境贷款创新试点政策已相当丰富,且各自呈现出鲜明特点。笔者就目前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贷款的试点政策按区域试点进行了梳理。

广东:深圳前海

深圳前海地区并存着两个跨境贷款试点政策,各有侧重又互为补充。一个是经人行批准后由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实行的《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及其实施细则。该政策允许前海区内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并优先支持用于进口及其他对外支付的贷款需求。另一个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5]4号)。该政策允许前海区内企业可以在贷款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倍的限额内举借本外币外债,其中中资企业的全部负债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75%,资金用途参照区外一般外债管理规定执行。由于前海人民币跨境贷额度较为宽松,以及香港地区在离岸人民币市场中的相对优势,前海人民币跨境贷的交易更为常见。

广东:南沙、横琴

广东自贸区内的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新区的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为《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该政策允许在南沙、横琴新区内企业,以及参与南沙、横琴新区重点项目投资、建设的广东省辖内企业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南沙、横琴新区的区内生产经营、区内及境外项目建设等用途。

上海自贸区

上海自贸区是另一个并存着两个跨境贷款试点政策的区域。两个试点政策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颁布实施。其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允许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以余额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的额度,从境外借入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人民币借款,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及境外项目建设等。另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部发[2015]8号)。该政策允许上海自贸区内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举借本外币外债;同时要求,企业的境外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2倍,举借的外债所得资金需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区内及境外项目建设。

北京中关村

北京中关村实行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及其修订。该政策允许近两年无外汇违规处罚记录的、在中关村示范区核心区内注册且拥有中关村高新技术证书的公司,或者近两年无外汇违规处罚记录、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是为科技企业服务且确有借用外债需求的其他非金融企业借入本外币外债。该政策的一大特色是既有外债余额上限要求,也设置了最低外债额度。相关政策规定,单一企业的本外币外债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或本年度专项审计)的净资产的2倍,中资企业还需满足全部负债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75%的要求。区内部分净资产规模较小、融资需求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核后,可给予50万美元的最低外债额度。这一特殊规定凸显了中关村宏观审慎外债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支持。

天津

目前天津地区的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为《关于印发〈天津市与新加坡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政策允许在天津市内企业从新加坡银行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单一企业的人民币跨境贷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倍。

山东

目前山东地区的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人民币境外(韩国)借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6]73号)。该政策允许在山东省内企业向韩国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企业人民币境外贷款加权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倍。

福建

福建自贸区在泉州和厦门分别存在各自的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泉州地区实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泉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银[2015]217号)。该政策允许泉州金改区内企业向台湾地区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单一企业可借用的人民币跨境贷资金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倍。厦门地区实行的是《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该政策允许在厦门注册成立的企业向台湾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贷款。

江苏苏州

江苏苏州的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与天津人民币跨境贷相类似。《苏州市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南银发〔2016〕30号)允许苏州市内企业从新加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允许在苏州工业园区内企业从新加坡银行和新加坡企业借入人民币资金;企业所借用的人民币跨境贷加权余额上限不得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倍。较为特别的是,每一笔苏州人民币跨境贷的业务信息均由结算银行录入当地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跨境人民币借款信息登记系统”,而无需借款人另行到人民银行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因而极大地便利了企业借用苏州人民币跨境贷。

郑州航空港

郑州航空港区实行的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是《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银办发[2015]167号)及其实施细则。该政策允许航空港区内企业,以及参与航空港区重点项目投资、建设的河南省辖内企业,从境外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航空港区内生产经营、区内及境外项目建设等业务。政策允许人民币跨境贷所得资金用于境外项目建设的,除郑州航空港外,只有南沙、横琴的人民币跨境贷和上海自贸区的人民币跨境贷与宏观审慎外债,因而成为少数明确允许贷款用于境外项目建设的试点政策。

云南、广西、新疆喀什、霍尔果斯

云南和广西实行的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较为相似,均限定以东盟和南亚国家的银行为境外贷款银行。《关于〈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允许在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内的企业从东盟和南亚国家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云南的建设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允许在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内的企业从东盟和南亚国家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是《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跨境人民币借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该政策允许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内注册成立并在开发区内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从境外(含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试点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两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以及与非居民之间的跨境交易,其中,喀什开发区跨境人民币借款资金还可用于支持南疆四地州实体经济发展。

张家港

张家港地区实行的同样是本外币外债宏观审慎试点政策。《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实施细则》允许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内的非金融企业,以外债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倍为限额,从境外借入本外币外债。企业的外债余额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倍的,不得新增举借外债。与其不同的是,前海和中关村的宏观审慎外债政策,允许类似情况下的企业,经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借用外债。

跨越地域特色创新有共性

上述梳理的区域性试点政策除了各有特色外,也存在多项共同特点。

一是不少地区的试点政策体现了与地缘合作相关的政策倾斜,限定了境外贷款银行的注册地区:前海人民币跨境贷限定为香港地区的银行,南沙横琴人民币跨境贷限定为香港和澳门地区的银行,山东人民币跨境贷限定为韩国的银行,泉州人民币跨境贷和厦门人民币跨境贷限定为台湾地区的银行,云南人民币跨境贷和广西人民币跨境贷限定为东盟和南亚国家的银行;此外,天津和苏州的人民币跨境贷则限定为新加坡地区的银行。前者(除天津、苏州外)的限制性要求反映了与地缘合作相关的政策倾斜;而后者则与中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合作共建苏州工业园和天津生态城密切相关。实践中,符合区域限定要求的境外银行有时会通过风险参与等安排从其他人民币离岸中心筹措资金,为境内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贷款,也因此使限定贷款银行地区以外的其他人民币离岸中心有机会间接参与该等区域的跨境人民币贷款。

二是多数试点政策要求贷款企业为试点区域内的非金融企业,个别地区对此要求有所放松。例如,郑州航空港和南沙、横琴的人民币跨境贷将借款主体范围扩展至参与区内重点项目投资、建设的省(河南、广东)辖企业。此外,一些要求境内贷款企业注册地需在试点区域内的试点区域,也允许所借入的跨境贷款用于集团内部非区内的委托贷款。实践中,部分企业会以试点区域内的关联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借入跨境贷款,再通过企业集团内委托贷款的形式将贷款资金转供集团非区内的关联公司使用。

三是试点政策普遍要求跨境融入的资金用途需符合宏观调控方向,用于支持试点地区的实体经济发展。试点政策普遍排除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适用试点政策,并禁止跨境融入的资金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购买理财产品、购买非自用房产等用途。对于是否允许跨境融入的资金用于委托贷款,不同地区的试点政策限制程度有所差异。部分试点地区禁止跨境融入的资金用于委托贷款,例如前海、上海自贸区等的人民币跨境贷;另外部分试点地区对此有所放松,允许跨境融入的资金用于对借款人集团公司内部非区内企业的委托贷款,例如南沙、横琴、天津、厦门等区域的人民币跨境贷。因此,企业在期望适用试点政策从境外融入资金时,需区分试点地区,谨慎考虑融资用途。

四是试点政策体现了监管方式的改变,更为强调在宏观风险可控的范围内简政放权。其一,多数试点政策将跨境融资额度的要求与宏观经济情况及贷款企业经营情况的动态变化挂钩。部分试点政策由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试点政策下贷款的总量进行余额管理。其中,泉州、厦门、前海、山东的人民币跨境贷,还要求企业需要在备案后10个工作日至1年不等的备案有效期内提款。此类规定进一步确保了企业的跨境贷款资金的流入与最新的宏观管理要求匹配的时效性。另一些试点政策下,单一企业的跨境可融资余额与其净资产情况直接挂钩。其二,部分试点政策允许借款企业在签署贷款合同前凭贷款意向文件向监管机构备案。南沙、横琴、前海的人民币跨境贷均属此例。该等规定使企业可以同时推进向监管机构备案的工作和与贷款银行商定贷款合同内容等工作,降低了企业办理跨境贷款手续的时间成本。以贷款意向文件备案也避免了相关地方监管机构对外债合同的格式内容提出地方性要求而给企业与境外银行的商务条款协商带来实际困难。这些政策变化体现了监管的自信和智慧。

做好与全国版新政的衔接

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跨境贷款试点政策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还积极推进在全国的跨境贷款监管改革。2016年4月,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下称“132号文”);2016年6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下称“16号文”),对跨境贷款的监管计算方式和外债用途进行了改革。因此,境内企业在适用区域性试点政策时需要考虑人民银行132号文和外汇局16号文的影响。

根据132号文的规定,自其实施之日起,为此前各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了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即2017年5月3日起,统一按132号文规定的模式进行管理。因此,企业若已经或准备按照现行的区域性试点政策借入境外贷款且贷款存续期将超过过渡期期限的,建议同时衡量该笔贷款在132号文模式下会对公司的跨境融资额度带来哪些影响。企业需要预先筹谋,为过渡期结束做好准备。

外汇局16号文更新了对外币外债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规定。因此,适用前海、中关村和张家港宏观审慎外债政策的企业,在借入外币外债时,需注意遵守外汇局16号文的相关规定。

作者单位:大成律师事务所

猜你喜欢

外债跨境试点
重磅!住建部通知,21地开展城市更新试点!
起底中资房企海外债
深入开展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
跨境支付两大主流渠道对比谈
合规视角下的外债业务
在跨境支付中打造银企直联
外债及其他信贷业务
跨境外币清算:从“走出去”到“连起来”
关于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几点思考
为义乌试点聘任公务员制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