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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应对突发事件

2016-12-27刘鹏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9期
关键词:巨灾保险业突发事件

刘鹏

摘 要:近几年突发事件是频发,突发事件的到来往往使老百姓手足无措,那么相对于而来的就需要政府部门来进行解决此次突发事件,但是我国人口数量庞大,突发事件和相应的灾害也是不断,仅仅是靠政府部门来进行处理也是有巨大的压力,那么面对这些突发事件,我们利用购买相应的保险来进行解决应对,这样的话既减轻了政府的压力,也会更好的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交代。从而看出针对突发事件购买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突发事件;购买保险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民众要求政府给予解释,给予物质、精神救助,全社会都在关注政府的一举一动,政府成为了最后的买单负责者。

那么政府是否应该对此负责买单呢?

首先,我们都知道突发事件是伴随着风险与灾难而来。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公共威胁性、紧急性、不确定性与扩散性,正因为具有这些特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老百姓往往不知所措,而政府有安监局、应急办、消防、公安相对于百姓肯定是最专业,最权威的。因此百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与帮助。其次,对于现在的人类来说,风险如影随形、无处不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渐渐转变了被动应对风险与灾害的局面,开始积极地预测风险、化解风险、主动应对、处置灾难,探索进行应急管理的有效途径。自现代国家出现后,应对突发事件管理便成为政府管理的核心职能之一。再次,由于大部分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的责任界定模糊,而且目前国内损害赔偿救助机制不完善,因此政府财政应当充当最后的责任人。最后,政府被假定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被赋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实现公共治理目标的法定职责。因此,当社会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而危及公共安全、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时,政府责无旁贷地应履行实施法律、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定职责。

但是,我国却是一个拥有960万平方公里、56个众多民族、各种地理地形状况、13亿众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巨大。据统计数据,每年自然灾害直接损失平均都多达2000多亿元。例如:2003年非典的肆虐造成中国内地病例5327例,死亡349人,直接经济损失60多亿元。2008年的汶川地震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破坏性最强,涉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截至2008年7月8日,遇难人数达到69227人,失踪17923,受伤374643人,倒塌房屋、严重损坏不能再居住和损毁房屋涉及450万户,重灾面积达10万平方公里,直接损失经济8452亿。

在这里,如果所有发生的责任、损失都交由政府负责,不仅会给政府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也会因为补偿民众的损失所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巨大损耗。与政府与百姓都是不公平的。那么到底该如何呢?我们知道当个人投保了人身险后,人身安全发生意外后,会有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当投保了农作物保险后,各种作物在生长期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收获量价值或生产费用遭受损失时,会有专门的理赔。由此,我们不难想到政府是否可以购买保险服务来应对突发事件,从而分散政府对于突发事件的买单现状?

答案是肯定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保险对于突发事件的重大意义。

第一:保险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体系,着力解决事关社会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损失。

第二:保险业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各类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损失,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险能够把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方面的专业优势和积极性。

第三:保险业参与突发事件的管理,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整合现有的各种社会资源,不断探索适合新形势下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具有重大的意义,那么政府如何合理的运用保险服务来应对突发事件呢?

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高度重视保险业对于突发事件的积极作用,认真学习贯彻保险法,积极同当地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沟通,广泛开展听证会,听取广大群众的宝贵意见,提高运用保险手段解决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要强化保险是突发事件管理重要组成手段的认识,将保险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一谋划,建立党委政府组织推动、社会各力量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互动工作机制,以保险为纽带将各方利益结合起来,整合社会各种力量。

第三:将保险纳入突发事件管理的组织体系。当前,要尽快将保险纳入国家减灾委员会、防汛指挥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抗旱救灾委员会等组织体系当中。

第四:要努力提高整个社会的参保率和投保额。要通过各项工作,力争使保险公司承保金额占国民财富的比重、保险赔付金额占整个社会灾害事故损失比重、保险的保障度和贡献度等指标均得到显著提高,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第五:加快保险业发展,为其在突发事件管理中发挥作用提供可能。只有将保险业做大做强,才能提高保险覆盖面,才能提高保险在全国经济中的地位,才能全面发挥保险的作用,才能在突发事件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切实增强保险业的整体赔付能力,保障人民最大的利益。

第六:国家应针对国内实际情况,推出各种具体巨灾保险计划。因为例如在地震、洪水突发事件中大多数财险险种属于免职范围。因此,要针对不同的突发自然灾害设立特殊的赔付机制。以使保险业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发挥。

第七: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力量。我国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政府必须慎重控制其承担巨灾风险的程度,避免在重灾年份由于大量救济而严重削弱国民经济。我国政府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程性防灾防损措施等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遭受特大灾害的社会成员以无偿援助形式提供必要的、适当的、部分的救济;对部分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投保、奖励防灾,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等。在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更要重视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为了提高其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作,以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国家共同分担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

第八: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重点发展再保险市场。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必将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然而现阶段,入世的“过渡期”刚刚结束,我国再保险的法定分保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已降至到零,而国际知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也已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再保险公司面临机遇和挑战。可见,在尚未建立起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之前,有必要先重点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扩大国内再保险规模,培育再保险联合体,鼓励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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