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和建议的探讨

2016-12-27朱光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9期
关键词:必要性电子商务

朱光

摘 要:结合实际,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和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征税;必要性

从2009年开始,淘宝每年一次的“双十一”已经成为了全民瞩目的年度盛事,2014年11月11日一天支付宝交易额更是突破571亿,令世界各界为之一振,被社会各界媒体称为“电子商务界最盈利的一天”。巨大的收益意味着巨大的税收来源,但是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这导致很大一部分的税收流失,成为偷税、恶意避税的港湾,破坏税收公平原则。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法律法规的指引,需要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监管措施。

1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目前网络购物和团购类商务应用高速发达、广泛普及,但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仍然存在提升空间。不同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差距较大,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交其他行业对电子商务应用更为普遍。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税收流失问题将会越演越剧。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面对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仍然不足。我国至今仍未拥有系统、成熟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案,由此导致了税收流失严重,继续下去更可能破坏税法的公平原则。除了此之外,我国配套的电子商务征税技术也较为落后,如电子票据等税收征管的基本凭据也没有在网络商家中普及。而其经由的第三方平台更是没有起到一个纳税监督的作用,更使得税收监管部门监督无门。

目前电商领域虽发达,但尚未奠定坚实的基础,而网络经营的低成本也给许多创业者提供了广阔的平台,网络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工作机会,也带动了经济的各个领域。如果马上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将使得网上市场丧失自身低成本的优势。

2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必要性

参考其他国家和组织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观点和作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如下。

2.1 维护税法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等。而实体经营和网络经营处于平等的纳税主体地位,本着税收公平原则,在对传统经营征税的情况下,也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现行税法中的并未对电子商务部分进行具体规定,使得电子商务经营者长期处于“免税”状态,本着税法的公平性原则,“新事物”“具有巨大潜力”等等这样的标签均不能成为其享受优待的理由。

在短期内,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宽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缓解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增长,对社会起到正面作用。但长远看去,这部分空缺导致很大一部分的税收流失,使得网络市场成为偷税、恶意避税的港湾。电子商务本就相比与传统经营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市场范围广等优势,若再不对电商征税,这对于实体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2.2 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尽管发展迅速,但消费者普遍对网络商家并不十分信任,网上买到的商品确实在质量上存在让人们存有质疑的地方。电子商务领域的诚信问题并非新闻,但因缺乏统一管理,诚信缺失会给电子商务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引发恶性竞争,不利于电子商务长期、良好的发展。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引进国家有关部门对该领域的治理,有助于净化电子商务环境。

电子商务市场进入门槛低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提高准入门槛有利于资源配置,淘汰具有诚信问题的商家,将市场留给守法经营的商家、留给物美价廉的商品,让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更坚实的基础之上。

2.3 有利于政府职能实现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缴纳税收,而目前还没有对电子商务纳税的专门规定。中共十八街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现代国家治理”理念。这一理念合乎逻辑地连接着文件中多次出现的“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建设要求,进而又联系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制度建设要求。文件中高度强调了财税体制的重要性,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完善税收法制,防止税源流失,对保证财政支出、维护政府实现职能具有重大意义。

2.4 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网络时代的来临,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电子商务低成本、高回报吸引了很多资本的投入,相对削弱了传统贸易模式的发展。就连老牌线下经营企业,如苏宁、广百、海尔等,也顺应时代向网络市场进军。老牌线下经营的企业早已名声在外,进驻网络市场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消费者所担心的诚信问题。线上线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这种线上线下经营活动相互融合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更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以避免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相关建议

结合我国经济状况、国内国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以及各种对待电商征税的不同态度,得出以下建议。

3.1 对C2C模式下电商进行登记管理

对C2C模式下的交易主体身份具有隐蔽性,进入交易市场条件较为宽松,这些不确定性往往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这也是网上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的担心。对此,要求C2C模式的经营者进行在专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做身份验证,而第三方机构必须具有并保持其独立性、权威性,身份验证通过后对经营者进行经营地点、销售商品种类等相关信息的登记,方便日后管理。待相关手续完成之后,颁发检验证书并其网店内颁发数字证书。明确经营者身份,收缩市场准入条件,不但能起到提高电商信用的作用,而且进行资料登记管理也有利于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管理。

3.2 建立和完善的电子账簿

目前,税务稽查是以有形的纸质单据作为稽查依据,显然不再适应现今电子商务的需要。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在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中就已确立了,当时的《合同法》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子文件是同纸质文件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税收征管法》和《会计法》中也应尽快将此规定以文字形式确定下来。要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税收征管条件,其关键在于强化相关技术。为此,税务机关应建立一套系统、完备、操作简易的记账软件,并在电子商务纳税人中进行普及,要求商家将业务记录用该软件登记,或通过进行注册登记的第三方代为登记。交易发生时,计算机将自动生成并保存的电子凭证、电子账簿等,商家在纳税期限内将相关资料整理好报税务机关备份。

3.3 对电子商务试行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电子商务扔处于发展阶段,若与传统经营一样征税势必会打压网络经营者的积极性,减慢电子商务的发展,这对我国现代化的进程是不利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进行征税。追求公平并非意味着要求电商,这一尚在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与传统商务按同等标准征税,这将减缓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也不能因此而放弃征税。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我们是每个纳税人承担的负担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保持各个纳税人之间的水平均衡。因此,应对电子商务试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电商应实施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原来有税种下进行征税,不必增加新的税种增大征税成本。同时也应避免因增加了纳税负担而导致的行业收缩。在不失公平的前提下,给予税收优惠,鼓励电子商务稳健发展,并在以后年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成熟,使得其税收制度像传统经营领域靠拢。

猜你喜欢

必要性电子商务
2025年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8万亿元
《电子商务法》如何助力直销
电子商务
电气自动化在电气工程中的应用
养老金入市的必要性与风险分析
小学英语教育的必要性及其教学方法研究
提高学生阅读能力,增强学生应用题解答水平
关于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电子商务人的核心能力
期刊订阅电子商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