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应有放有管
2016-12-27
浙江人大 2016年12期
11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有评论认为,之前因为制度规定的收紧,一些科研人员与教师的兼职兼薪受到了很大限制。如今两办印发意见予以明确,是对市场需求的一种精准把握,符合市场规律,值得充分肯定。
一些文章指出,放开科研人员与教师兼职兼薪,一些现实问题必须正视。比如,对兼职的时限,兼职的内容和方式,兼职的薪酬分配等,都应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科研人员与教师可以兼职兼薪,但前提是不能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
有评论认为,允许适度兼职兼薪,只是提升高校教师薪酬福利的路径之一,但还需要更多的制度跟进。最重要的“着力点”在,于推进大学教师收入水平整体提升。同时,缩小教师之间的薪酬差距,让教授和助教之间、校级领导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不至于过于悬殊;改革教师绩效工资政策,大幅度提升教师工资绩效部分的比例,而非严重依赖职称与职位定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