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采取措施的许可程序需要完善
2016-12-27
浙江人大 2016年12期
近年来,司法机关申请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时常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先是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后来又许可同意,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则迟迟不作出决定,等等。
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的程序性规定欠缺。法律对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在多长时间内予以许可、许可的程序、司法机关在申请许可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等都没有规定。
实践中,各地人大特别是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极少单独召开特别会议研究对一个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一般都是在司法机关递交申请后的下一次常委会审议。另外,司法机关在申请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递交的材料往往非常简单,有的缺少理由和事实证据。在人大开会审议时,也不派员出席作出说明,这也给人大审议制造了不少困难。
因此,有必要对代表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完善,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提请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时必须递交的材料、人大审议的时限、审议的程序、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