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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研究

2016-12-27李想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2期
关键词:江苏

李想

摘 要:就目前民初司法的研究来看,许多学者把研究重点放到了中央的部门角色上面,比如大理院研究、司法部研究等等,而对于地级司法部门的研究则相当有限,甚至认为在民初并没有明显的变化。而江苏在民初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拟从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在清末到民初的变化来看待民初中国司法文明的进步。

关键词:民事上诉;江苏;司法文明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 3198.2016.22.064

1 清末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的法律设计

1911年沈家本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第一本民法典草案,虽然未来得及施行,清王朝的统治便崩溃了,但是也为后来国民政府时期的民法典提供了参考。在1912至1930年间,政府在民法上继续援用了《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这也是这一时期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所在,而在具体的上诉制度方面,则试用了1910年编成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而江苏省在清末到民初这一段时期在民事上诉方面所采用的便是这一诉讼律草案。具体到草案当中,便是第三编第四章上诉程序和第五章再审程序,其中第四章上诉程序还可分为第一节控告程序、第二节上告程序和第三节抗告。而第五百三十三条“控告应于送达判决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之”及第五百三十八条“控告审判衙门因职权调查控告之是否合法,不应许可之控告或不遵程序或不遵期间而提起控告者应认为不合法以决定驳回之,前项决定得为即时抗告”更是成为了民众上诉中经常违反的条律。

2 清末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的具体审理

2.1 清末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的具体审理

这里以一则1910年10月28日到1911年3月29日的“胡樾与杨昌焕等债务纠纷上诉案”为例,胡樾在1911年3月29日递交了民事上诉状,上诉状首先说明了案件上诉的地方“叠经禀蒙江宁劝业道宪批示,续又投诉江宁地方审判庭,移准江宁县将卷移厅审讯”,然后对自己所受到的不法行为提出了质疑“讵于三月十二日,于途中,遇有数人将扭住,称系上元县差,奉官立提,持示寸纸硃条,上书仰原差即赴上新河立提胡荫平到案”,原告反驳这里并不归上元县管理,在路过路人帮助下逃脱,并诉说了自己家中老母听说此事以后担忧的心理,提出了自己的要求“饬江宁县勒令杨昌焕立将彭茂堂交出,面质”。高等审判庭对此案批示除了要求地方审判庭迅提案以外也对原告诉讼状中不合情理的部分提出了质疑。在作为证物的禀稿中,原告和原告母亲胡陈氏在地方审判庭两次递交了上诉状,在上诉状中除了提出要求证人面质以外,还着重描述了对县尊的怀疑“唐县尊与乾益泰号东朱姓至戚”,这一点与清前中期上诉时连带生员一样,想借生员身份扩大案件的影响,从而使自己的案件得到重视。案件到此便没有了后续,而从审判员做出的批示来看,双方很可能后来进行了和解然后销案,案件也就没有记录下来。

2.2 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的具体审理

至于民初的案件,则是选取了一则“袁伯海与路星斋违反议约上诉案”为例,本案从1912年7月13日持续到1912年9月28日,虽然日期很短,但是上诉过程中的程序却相对完备。袁伯海在1912年7月26日提起了上诉,上诉中说明了双方的议约“议定三四进房屋,归本年冬月内一律出空搬清,袁姓照本房租金帖备一个半月行租,计洋十元,倘后三进房屋,过期不让,路姓照后三进房租洋甘罚一年,计龙洋八十四元”,结果房主违反了议约并在地方审判庭对袁伯海提起了欠租的诉讼,作为上诉状附件的地方审判庭判决本判决袁伯海继续交租而房主让租四个月,对双方提出的要求都进行了让步,颇有点前清县衙审理民事案件的味道。高等审判庭于7月29日做出了批示,要求调阅相关的案卷卷宗,在8月7日做出了批示要求遵守原判决并认为袁伯海有缠讼嫌疑。袁伯海于8月14日再次提出了上诉,对于双方的议约进行了强调,认为议约合法所以请求执行,随后江宁地方审判庭咨呈高等审判庭案件是否应该继续执行“贵厅按照民讼律第五百六十三条办理庶本厅对于判决后上诉案件应否继续执行或废弃前判决按之贵厅准驳以便进行,即希查明袁伯海不服上诉一案是否准理从速示遵,倘系批驳,望将该案原卷一并发还是为公便此呈”,高等审判庭批示继续以后,通知了被告房主提出答辩状,给被告发送了答辩公文,被告房主和原告袁伯海都委任了律师,对于律师的权限则是“庭上一切之陈诉、民法九八之特权”,在双方递交了上诉状和辩诉状以后,在9月4日收到了侯讯传票,在9月21日正式开庭,先点名然后承发吏进行了报告,在庭上双方提出了请求和解的上诉状,在9月27日正式达成了和解状,9月28日高等审判庭同意了和解并做出了批示。

3 清末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的特点

3.1 上诉的程序严格

在清末前中期的上诉中,上诉的过程可以具体到县—府—道,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不准越级上诉,不过在实际案件审理中,长官为了缓解社会压力和博取名声,对于有重大冤屈的上诉还是进行了审理,并对下级部门进行批示要求执行,但从清末各地建立地方审判庭开始,对于民事上诉程序便开始了严格的执行,具体的执行准则则参考《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对于不符合草案的上诉直接驳回,要求对方按照草案所要求的方式执行,第五百三十三条“控告应于送达判决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之”则对上诉期限进行了严格的要求,超出期限的上诉得不到高等审判庭的支持,比如1912年6月17日——1912年8月27日的“严树棠与朱晋墙基之争上诉案”中原告超出了上诉期限虽然进行了三次上诉不过最后还是没有成功,高等审判庭特意向大理院提出申请也没有得到准许的批示。上诉程序的严格执行代表了一定程度上的程序正义的施行,是清末民初中国民法进步的一个表现。

3.2 自我道德化现象严重

“自我道德化”是付海晏先生在《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12-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一书中第三章第二节提到的。“自我道德化表现为,在诉讼中,原告竭力为对方建构一个伪势力的战时形象,作为对立一方,被告极力结构对方所加之于自身的描绘,并重构双方的形象”。具体来说就是双方不断给对方身上加上不好的标签,在清末民初这种现象依然存在,在上诉中原告不仅对己方身份进行弱化造成被欺压的现象,而且其中对于地方审判官的怀疑也逐渐增多,例如在清末案例中“唐县尊与乾益泰号东朱姓至戚”,通过对审判官员的怀疑造成原告被欺压的表象也是原告进行上诉所陈诉的理由之一。

3.3 民众法律意识觉醒

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在清末民初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各地设立审判庭以后,虽说最开始由于不熟悉上诉的规则,有许多上诉因为不符合程序被直接驳回,但是到了1913年以后,上诉的程序便逐渐被民众所了解与运用,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也得到了民众的重视,律师制度与权利也得到了规范,比如“庭上一切之陈诉、民法九八之特权”,在得到了律师的帮助以后,在上诉状与辩诉状中,对于自己所受到的侵害与所要求权利的法律依据便可以直截了当地看出,这又进一步推动了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

4 对清末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审理的评价

首先在清末审判庭刚刚建立之初,虽说认真履行了上诉程序,但是并没有对民众进行宣传教育,所以导致了许多上诉案件被直接驳回,民众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民众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在民初开始了积极的争取权利,争取土地、婚姻、债务权利的不少,争取选举权的案件也开始增多,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在清末民初可以说不仅仅是一个省而是中国人民对于西方程序正义法律的适应过程,改变了传统中国“刑事靠法律,民事依习惯”的印象,推动了中国民众思想的进步,对于后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

[2]沈家本.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M].

[3]南京市档案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市江宁区档案馆.辛亥前后南京司法判案实录[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

[4]付海晏.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12—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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