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督导,让“双语教育”回归本源
2016-12-27蔡宝瑞
蔡宝瑞
应上海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的要求,笔者就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教育督导工作谈点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有人说,2015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揽子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是为了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让他们不解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延后,需要再进一步调研。其实,教育法的修改共有十一处,涉及学前教育、语言文字、考试制度等。笔者拟就教学语言的修改,谈谈“双语教育”的本源问题,并希望有关方面加强教育督导,并求教于方家。
目前,与国外有关机构的合作交流办学、中小学校办的各种国际班如雨后春笋。笔者认为,前者是国家鼓励的,这也是教育国际化的需要;后者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但不管是大学,还是中小学,大多采用汉语和英语进行“双语教学”,有不少专家学者着眼于理论、实践撰文指出其特点,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笔者一直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对此予以干预,由于语管部门没有执法权,加上教育法规定不是很明确,专家学者又积极阐发他们的观点,未能有效干预。其实,仔细一点研究,我国的“双语教育”,在教育法中的规定是明确的。
1995年版的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上面的规定,其实已经很明确了,但有些专家学者却还有不同看法,继续坚持“双语教育”,是汉语和英语。总是认为国际的,就是好的,但也许不一定是对的。做事还是要考虑我们的国情,我国有56个民族,有不少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明白了这个,就应该明白我们国家的“双语教育”。新修改教育法的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就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新修改的教育法吸收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内容,将“汉语言文字”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非常明确了“双语教育”,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笔者以为这是“双语教育”的本源。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本国的语言文字,法国作家都德的《最后一课》,就是有力的说明。
修改后的教育法,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在督导工作中,并未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语言纳入督导范畴。在此,笔者呼吁教育督导部门加强督导,让“双语教育”真正回归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