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立法持续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2016-12-27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12期
为防止专项资金被挪作他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予以规范,各级人大要跟踪监督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或者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要选择若干重大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作为专项监督工作内容,跟踪监督其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在此前的征求意见期间,一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在实践中,政府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情况时有发生,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性监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庄建南表示,这一新规定将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监督的实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