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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中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

2016-12-27姚站军张繁荣

决策探索 2016年22期
关键词:德治法治化伦理

姚站军+张繁荣

法治与德治既不能相互离斥,也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法治与德治在善的价值使命上是相通的。当代中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将推动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现代化,法治、德治二者在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中需要有机结合。在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中,法治需要法制支撑,德治也需要德制的建设,而且要高度重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德国19世纪唯心论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曾说:道德是内在的法,伦理是内在法与外在法的连接。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既要坚持伦理道德价值如公正正义的法制化,又要力求社会制度的伦理性支撑,在法治中不忽视道德价值及道德情感等因素,如特别重视提高个体、尤其是执法者、司法者、立法者甚至守法者的正义伦理素质。唯如此,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不管是法治还是德治,其制度总有不完善的地方,且都要靠人去执行和遵守,关键在于执行和遵守制度的人对于治理精神价值的领悟。德治中重点建设的道德文化和道德体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道德生活体验,并从中孕育道德情感。人们在道德价值与道德情感的协同下可以内化和强化法治精神信念。法治精神信念是对法治所含伦理价值观的高度认同,能够激发人们自觉以法治观念如宪法精神和法理原则等指导和规范行为。当代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经济增长速度放缓,重在转型升级来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质量,需要借助法治来实现这种新常态,也需要德治中如经济伦理建设使得“经济优化”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内在需求。法治和德治在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中的双重选择及结合战略,则是以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社会综合治理战略。

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在于,法治具有伦理的价值维度。在法制层面,法律所体现的只是工具理性,法治还需要在工具理性基础上凸显价值理性。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法治的价值本质维度的亮剑在于法治崇尚的是良法。马克思主义法治重视法的精神实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始终不能忘记法制本身的价值使命,法制一旦偏离价值使命,由良法向恶法转变,就会给人民造成极大的损害,给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失。法治本质应当具有不断追求良法的伦理精神,法治离不开伦理治理的基础建构。马克思主义法治论法的价值使命,是不断追求解放人的精神力和社会生产力双重力量的良法。如果法不成为良法则必须自罚,法治中法的治理首先从违背伦理性甚至不合人性的不良法开始,法治本质维度的亮剑在于不断及时清除不良的体制规范性文件,如仍然存在的各种不良的体制规范性文件,约束、阻碍了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值得决策层从中央到地方进行审视。对不良体制和规范性文件的斗争始终是法治应有的神圣价值使命,法治应当激励勇敢者去挑战不良的体制,不良体制危害的根本也就是挑战法治的本质。法治先从治理不良的种种体制规范性文件弊病出发,才能实现其伦理善的根本宗旨。法治必然以符合伦理精神为前提,其精神也离不开伦理价值的导向。

德治为塑造法治精神提供伦理基础,在德治层面,德治虽然所体现的主要是价值理性,但是德治也可以借鉴法治的法制形式把价值理性通过必要的形式理性(工具理性)展示和得到更好的保障。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的“德制”建设主要表现为伦理法治化的“德制”建设。特别是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可以更好地从法治的途径确保伦理精神的回归,从而建构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战略新的实现路径。站在当代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对公共治理进行核心价值战略的法治化思考,我们应提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不能仅仅满足于伦理治理,也不能满足于伦理治理与法治的统一,而是要进一步在制度层面上思考伦理法治化的“德制”问题。也就是说,在国家治理的制度设计和体制改革中,具有伦理法治化意义的“德制”建设是必须确立的战略目标。“德制”建设的伦理法治化现代治理是对传统公共治理官僚制的超越,也是公共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价值目标在于用伦理的力量规范公共权力,保障公共权力真正发挥为人民大众公共利益服务的功能。伦理治理战略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实现主要作为一种价值形态要素,而其实现的途径主要依靠“德制”建设的伦理法治化。“德制”建设之伦理法治化战略实现路径具体为:首先,当代中国伦理型公共治理战略实践的“德制”建设在公共治理中进行伦理立法,把基本的伦理治理精神通过法律规制体现,增强伦理型治理的“硬力度”。当代中国伦理型公共治理克服知而不行的伦理治理表象化现象,需要发挥“德制”治理作用。其次,当代中国伦理型公共治理战略实践的“德制”建设在公共治理中进行伦理执法。公共治理战略实施的过程也是伦理法治化的执行过程。公共治理战略执法中的服务精神是伦理精神的具体体现。公共治理“德制”落实能为治理者在执法中服务伦理精神稳固地发挥作用,提供客观保障。最后,当代中国伦理型公共治理战略实践的“德制”建设在公共治理中进行伦理司法。法官司法也离不开“德制”建设的本体良心的实践建构。

法治与德治分属不同治理领域,二者有机结合需要彼此吸收。不论司法是伦理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是守法作为底线道德要求,都决定着法治精神具有德治特质。法治本质精神中常为人们普遍赞同的伦理价值理念,如对生命尊严的追求,对人民各种基本权利的捍卫,对自由、平等、正义的期待等。这些价值理念赋予了法治以某种普遍性精神。马克思主义法治论法的精神,首要的精神是民本精神、公众意识,即老百姓的基本人权、基本隐私、基本安全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和宪法意识。不管是国家机构的哪个部门,其法制和执法的民本精神和宪法意识都不能忘。法治崇尚的良法本质维度的亮剑不是治民为主,而是民本为主。以民为本的精神意识也是德治的价值使命和价值内涵,良法的使命、良法的确立不是权力部门的主体话语,而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民众的主体话语。法治崇尚的良法本质维度为:民本价值的使命,念念不忘“人民万岁”的伦理情怀。不管是法治还是德治的价值评价都需要以民心民意为导向,从解决现实问题出发,贴近民众。“立法为人民”“问法于人民”,法律才能充分表达民心民意,才能成为良法;秉持良心司法、良心执法、良心立法,才能不断改善民生、顺达民意民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内的多部法律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起舆论和民众关注,体现了立法和修法的民心导向、民意关怀和大众情怀。政策出台和法律制定,应当以民意为基点,以民心为导向,以民众合法权益为归宿。正如“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要赢得民心,法律既要植根于正确理念,也要着眼于现实需求。唯有不断关注民心民意、直面问题,法律才能与时俱进。再完善的法律,如果不能在贴近民心、改善民生中体现有效性,其权威也会受损。“求法于民”“执法为民”,法律才能更充分体现民意,更顺畅抵达民心,释放出更多改革的红利。这是法治社会和德治社会的底线。

法治与德治合一的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以民心民意建设为导向,超越软驱动的内在形式,也超越硬驱动的外在形式,其中法治实践与德治实践互为驱动。而法治实践主要可分为执法、司法、立法与守法等方面。德治的“德制”建设对应了伦理法治化实践,也是法治精神贯穿于执法、司法、立法与守法等方面的过程,在执法、司法、立法过程中要求执法者、司法者、立法者必须依法治国理政,彰显法治权威,引导社会主流价值,实现法治的程序性与实质性的统一。只有秉持道德良心执法、司法和立法,才能在执法过程中抵御物欲诱惑,排除外界干扰,消除偏见,确保正义。特别在执法和司法中对法律条文的解读、遵循和应用,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自我意识和主观意愿的影响。能否在执法、司法、立法过程中彰显法治精神,关键取决于执法者、司法者、立法者的伦理良心和道德操守。如果执法者执法只是为了应付上面管理部门的检查,而不是真正从执法为民的伦理合理性或道德人性出发,则会使得法治变成纯粹的法制,使得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落空。例如,在某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县级市发现:为了执行环境治理的规范性文件,执法者每天按时开载喷水机的车在街道上喷水清洁路面环境。可是有一天大雨过后,路面到处是水,但这些喷水机车仍然按时在街道上进行喷水,以至于造成路面更多积水,此时的执法不是为了治理和清洁路面环境,而是浪费了治理资源,破坏了路面环境。这就是典型的按法制行政却违背法治和伦理性初衷的案例。守法层面的法治实践同样离不开德治建设的价值驱动,法治实现不可能只是依靠法律制度约束,依靠强力推行的外在制约还会削弱人们守法的自觉能动性。德治建设重点凸显的道德价值理性能帮助法治建设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内在的神圣法则。人们通过自觉修养达到走向境界自由,正是德治本质使命和法治本质使命的双重主旨所在。只有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当代中国现代化治理境界,即“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社会和人生的双重境界,才能实现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包含的法治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公民意识,转化为其自觉行动。

【本文系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计划(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资助的姚站军完成的智库项目“当代中国当代世界治理的命运大智慧及真正领导力建设战略”,也受到作者姚站军正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ZX085)及江苏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014SJ377)资助】

(作者姚站军系博士、博士后、江苏师范大学讲师、校聘副教授、清华大学智库创建贡献成员、当代中国顶层战略智库成员、大智慧思想库建设成员、香港中大访问研究员、全民有德有才事业发起人之一,作者张繁荣系北京中兴华事务所合伙人、全民德才事业建设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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