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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法偿还 担保人怎样避债

2016-12-27

女子世界 2016年12期
关键词:程某担保人周某

通常来说,在债务人无法还债的情况下,担保人是要承担还款责任的。但有几种情形,作为担保人可以部分免责或不承担担保责任,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几种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吧。

债务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问:我和程某、钱某是高中同学,去年冬天,我们3个一起聊天,聊天过程中,程某提出向钱某借5万元做生意用,钱某说可以但是要找一个保证人,然后二人开始游说我做程某的保证人,我开始不同意,但是程某、钱某告诉我说只是做个保证人不用承担什么责任,而且程某肯定能还钱;我迫于面子就答应了做保证人,可是过了半年,钱某找到我说,程某不还钱了,我作为保证人要替程某还钱,不然就起诉我,事后我从其他朋友处得知,程某和钱某已经以此种方式骗取了好多人的保证。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可见,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保证人免责;所以,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程某、钱某是恶意串通骗取你提供保证的,你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内容发生变更了,担保人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问:朋友俞某与王某、李某均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10日,李某向王某借款,并为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550000元(大写伍拾伍万元整)2015年7月10日,借款人,李某;担保人,俞某”。但王某仅向李某提供了680000元借款。后李某一直未偿还借款,王某向本院起诉,要求李某、俞某偿还借款680000元及利息。请问,借款金额与约定的不一致,我朋友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答:通常情况下,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变更,导致原担保的内容与现在不一致,在保证人没有书面同意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保人免责。但本案中,主合同借款数额由550000元变为680000元,只是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就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俞某不能以实际借款数额与借条数额不一致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但其可要求免除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问:周某、刘某和我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我为刘某向周某借款提供担保。签订协议当日,刘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向周某借款2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过后,周某多次要求刘某归还欠款未果,2016年4月9日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本金20万及其利息,并要求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我问一下保证期限已过,我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答:保证期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我国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对先前约定提供保证的主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即债权人在未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未对其提起诉讼之前,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期间,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同时也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二者选择其一。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该案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3年7月13日至2014年1月12日止。周某在此期间并未向你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你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未在担保合同签字,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问:2014年7月,我朋友李某向银行申请填写了一份个人借款申请书,要求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应银行要求,侯某和我为保证人。李某在上述申请书上借款申请人处签字,侯某在担保人意见处填写“同意”并签名。同时,银行与李某、侯某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因我临时有急事,未在担保人意见、担保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银行提起诉讼要求侯某和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我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答: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见书面形式是保证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本案中你并未在担保人意见及担保合同上签字;如果你也没有出具过保证书及履行过保证义务,则可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保证合同不成立,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温馨提示:

1.若非法定情形,担保人很难避债,故担保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随意在担保人处签字。

2.担保人不存在免除责任情形的,你可去找到债权人,采取协商的方式换取债权人免除你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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