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全球性网上争议构建体系设计
2016-12-26陈颖
陈颖
摘要: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进步促进了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其中跨境电子商务颠覆了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方式,成为进出口贸易的全新领域,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完善,物流、监管、支付等全球性网上争议还需要解决。为此,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全球性网上争议进行了构建体系设计,旨在为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全球性;网上争议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1.021
0前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起来,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分属不同关境,因此其内部结构呈现出复杂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所以,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全球性网上争议的构建显得十分迫切。
1整体框架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的整体框架模式决定着其全球性网上争议能否得到有效解决,所以必须建立完备的整体框架模式。我国在建设整体框架模式中可以参考对跨境电子商务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探索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解决措施,例如由美洲国家的B2C模式。因为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具有全球性特点,因此可以让全球性国际组织来进行设计工作,当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相关法律标准是这一体系的参考依据。全球性网上争议体系只有采用集中管理的模式,才能满足不同国家的需要,而且应该设立中心机构和分支机构,中心机构可以由参加国代表组成,负责制定网上争议的相关规则,秘书处可以作为管委会的下设机构进行网上争议体系的平常管理和执行工作。每个参加国都设立分支机构来配合秘书处的工作。全球性网上争议体系对网上争议平台的建设要衡量是建设全球统一的网上争议平台还是区域网上争议平台,它们有各自的优势,对这一争议可以归入争议解决体系,以便尽快解决。
2争议解决程序设计
B2C模式的下网上争议解决示范程序是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工作的准则。程序包括网上谈判、网上调节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买卖双方利用电子方式进行沟通从而达成和解方案。买卖双方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则进入第二个阶段,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的仲裁员对双方进行调节或仲裁。仲裁之后就进入第三个阶段。买卖双方会受到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发来的电子裁决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会的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也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也是双方网上谈判,如果没有达成和解则由第三方进行网上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进行仲裁,第二种要么中止网上解决,要么由第三方做出仲裁,仲裁结果鼓励双方遵守,当对他们没有约束力。由于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具有全球性,所以如果建立统一的网上争议解决规则会有助于对网上争议解决进程的控制,也会使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管理机构更方便地对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3适用法问题的探讨
网上争议解决适用法应该方便、快捷。传统的冲突法无法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适用法的依据,因为会面临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所遇到的问题。程序问题的适用法、实体问题的使用法是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适用法应该考虑的两方面,对于程序问题的适用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定把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的法律作为程序问题的使用法,至于仲裁地的法律也做了两方面的明确规定。对于实体问题的适用法目前还没有确切的规定,因为跨境电子商务会涉及到买卖双方所在地、交易平台网站的注册地以及交易平台所在地等不同,应该依据哪个地区的法律进行解决存在争议。所以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应该确立国际统一的适用法使其成为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其他的一般法作为辅助原则。
4执行机制的建立
网上争议解决机构做出裁决时,如果能被有效执行,争议解决机制才能得以存在,如果双方不能自觉履行争议结果,则会使争议解决失去其价值。因此,只有建立方便快捷的执行机制,并且把争议解决结果机制和执行机制进行有效结合,才能使双方自觉履行争议结果,从而真正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全球性网上争议。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通过建立全球信誉标记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网上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被有效执行。B2C模式就有效融入了该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全球信誉标记机制需要独立于法院且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信用卡支付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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