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非法捕鸟案,这回怎么判
2016-12-26金泽刚
金泽刚
媒体报道,国庆期间,护鸟志愿者在天津、唐山两地巡查共发现两大片非法捕鸟区域,累计拆除鸟网两万余米,解救活鸟近3000只,挂网死鸟5000余只。其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9月29日至今,志愿者共发现9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角鸮,4只活体(3只放飞,1只送往救助站),5只死亡。
事实上,在中国候鸟迁徙“中转站”天津,大量候鸟一边迁徙,一边消亡。10月1日下午,环保组织的志愿者与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林业站工作人员一起巡视时,在天津汉沽中新生态城湿地中发现大面积鸟网,鸟网之多,堪称“网海”,除此之外,根据护鸟志愿者的反映:有两处布网的规模是其工作三年来见过的规模最大的,其布置水平出自专业猎捕团队。
又据报道,对于这起案件的处理,天津林业局中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鸟类非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情。至于对盗猎分子的查处和处罚,有关人员表示,此种情形应由属地派出所直接进行处罚管理。看来,上述林业和鸟类管理部门试图撇开与此大规模捕鸟案的关系,姑且不说他们平日的管理是否存在问题,仅看他们缺乏自我反省的言论恐怕就不妥当。
如此大规模的捕鸟案不能不令人想到之前关注度极高的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件。2014年7月河南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十几只鸟出售,后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暂且不论此案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如果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6只到9只就是情节严重的,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闫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对他们判处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确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作出的判决。而从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以及专业手法来看,其主观恶性程度,还有造成多鸟死亡的严重后果远远超过河南大学生捕鸟案件,但如果只是交由当地派出所处罚了事,这是一种何等轻描淡写的保护理念和执法方式?如此执法和管理,难怪会发生这么严重的捕杀鸟类案件。
事实说明,在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做得还相当不够,特别是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认知,均需要司法者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做出正确的引导,以及平时的严格执法。其实,在立法方面,我国已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并且,今年7月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加大了保护力度,其中规定了禁止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我国《刑法》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亦涉及多个罪名,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其最高刑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不可谓不严厉。但用刑法惩戒,哪怕再大的打击力度,虽然可以威慑、抑制非法乱捕滥猎行为,但并不能彻底解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以专业的手法制作如此大面积的鸟网,客观上说明当地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有所失职,甚至存在不作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野生动物案件的查处,往往涉及多种渠道、多个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执法主体需要多方的配合,但发生本案后,有关部门却对此一无所知。这说明犯罪分子容易钻空子,寻找到作案的空间,以至于发生了如此大面积捕鸟案。所以,要解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多方配合不能够成为各自逃避,都不管理。另外,加强公众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提高他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也亟待林业等执法部门开展新形式、多元化的宣传和引導工作。
回到津、唐这起捕鸟案来,救活的鸟近3000只,挂网死鸟有5000余只,这其中多少是法律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未必能一一查清楚。但即使查不出有十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犯罪的手段之恶劣,且造成如此多的鸟类死亡,这就足以显示其社会危害性远超辉县掏鸟案。司法部门将如何处置这起案件,民众必然拭目以待。当然,有关管理部门履职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不作为,也是应该纳入法律监督视野的。因为作为鸟类的守护者,他们的严重失职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刑法不是唯一的惩罚手段,只有当公众的保护意识普遍提升,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到位,让预防乱捕、滥杀野生动物成为第一道防线,刑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后补”作用,唯有如此,刑罚制裁才能真正发挥其最后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