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建议
2016-12-26于献青陆锦法沈林昌
袁 静,于献青,陆锦法,沈林昌
(1.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06;2.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浙江 杭州 310005;3.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 嘉兴 314050;4.桐乡市同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浙江 桐乡 314512)
推进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建议
袁 静1,于献青2,陆锦法3,沈林昌4
(1.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06;2.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浙江 杭州 310005;3.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 嘉兴 314050;4.桐乡市同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浙江 桐乡 314512)
在政府有利政策的带动下,浙江省部分城市已初步具备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条件,而对应的管理政策相对滞后。为此,提出了推进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首要条件;针对建筑废弃物来源、生成量特点,确定了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或示范企业的宏观布局原则;以对应现状政府机构布局的联席会商制度为基础,提出了有效管控建筑废弃物流向的全过程管理和总量管理政策建议。
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全过程管理;总量管理
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产业化指围绕建筑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再利用而进行的各种产业行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根本目的。
通过近年来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试点研究[1-2],浙江省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被授予全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省称号,省内数家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企业成为全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示范基地。在此条件下,适时制定和完善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有助于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处置由点至面,覆盖成网,有助于建筑废弃物的全面再利用,并最终推进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产业化。
1 初具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条件
1.1 政府相关政策的推动
浙江省直至21世纪的前十年,建筑废弃物处理基本仍以简单填埋为主,建筑废弃物利用率低。近五年来,随着生态、环保意识逐步加强,政府推行了以下系列政策[3]:
1.1.1 “三改一拆”三年行动
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三改一拆”的三年行动,使得自2013年起自发收集的建筑废弃物数量有了数倍增长,为处置主体的产生创造了丰富的原料来源条件。
1.1.2 严格管理城市填埋场,严禁装修垃圾混入
建筑废弃物填埋方式的严格管理,迫使其产生单位主动寻求合法、正规的倾倒场所,为后续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或处置中心的形成创造了基础条件。
1.1.3 关停城市周边采石场
该政策使得浙江省内原材料资源受限,原生材料价格上涨,减小了原生和再生材料的价格差,提高了建筑废弃物再生材料潜在的价格竞争优势。
1.1.4 要求传统、老旧建材企业转型升级
政府对于传统、老旧建材企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增加了相关企业进入建筑废弃物处置行业的主观能动性,间接推动了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的形成。
上述政策分别对应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三个环节——来源、处置和应用,有效拓展了建筑废弃物生成量,扩大了潜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的数量,增加了市场对再生产品的潜在需求,促进了建筑废弃物处置试点和示范基地的建设。
1.2 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处置中心初步形成
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重要环节的主体——建筑废弃物处置或再生产品生产企业,主要由以下企业转型而来:1)房屋拆迁企业;2)建筑渣土运输企业;3)以粗、细骨料为原料的建材生产企业;4)石矿开采企业。
四类企业均位于建筑废弃物处置产业链中,分别对应产生、运输、处置和再利用环节,转型从事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成本低,具备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原生优势。
目前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已初具雏形,既有处置企业,也有再生产品及其试点工程应用实例。2016年桐乡市进一步开展了全市零星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及再利用试点。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合作,政府负责零星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企业负责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和再利用。桐乡市关于零星建筑垃圾再利用以及政府部门与企业合作模式的探索,对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深入开展,具有一定的借鉴和示范作用。
可见,随着时代发展、技术进步以及人们观念转变,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条件已经具备。
2 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推进亟需政府制定管理政策,建立机构间的协调机制
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初具规模,成为相关管理政策制定的重要实体依托,为管理政策和条例制定提供了契机。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不同于普通商品,由高低强度、粗细粒径混杂的不同材质原料构成。只有及时制定和实施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管理政策和条例,加强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才能有效推进全省建筑废弃物的再利用,促进其良性循环和产业化。
2.1 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资质需要认定和管理
再生骨料外观与原生骨料具有相似性,但物理力学性能、吸水性能等均有差异,强度有所降低。
目前,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已有一定数量,其外售再生骨料的市场用途是管理的盲点。若任由企业将再生骨料出售给下游单位,且对下游单位再生骨料用途没有追索。一旦低等级产品高等级使用,或将再生骨料等同于原生材料使用,将带来工程安全隐患。
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进行资质认定管理,对其处置设备性能、再生骨料质量检测、产品标识管理等进行全面认定,管理再生产品的应用流向。
2.2 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消纳相关政策和条例亟待制定和实施
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是实施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消纳相关政策和条例的核心基础条件。初期建筑废弃物处置方式为简单填埋,使得政策制定成为无本之木。各地市均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条例,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近五年来,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或企业相继形成或建立,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消纳有了明确的归属地。
尽快制定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的奖惩管理政策,可以实现分类收集目标,大大降低分选难度。尽早形成规范建筑废弃物从生成至处置流向的政策,可以杜绝建筑废弃物乱倒现象,确保处置中心或示范企业拥有稳定的建筑废弃物来源。
2.3 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的充分应用需要制定细分的产品标准和应用标准
2.3.1 细分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用途
要充分利用建筑废弃物,应基于材料特性对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加以细分,界定优、中、低不同利用价值再生骨料的适用范围[4]。
高等级再生原料,如优质再生粗骨料用于生产再生混凝土,优质再生细骨料用于制备砂浆等。中等等级再生原料用于生产中等等级产品,如生产低强度的再生混凝土或再生砂浆、非承重墙体材料等[5]。低等级再生原料用于生产中低等级产品,如砖胎模、基础垫层或道路垫层等。
高等级原料高等级利用,低等级产品低等级利用,才能使其再生利用价值最大化。高等级原料低等级利用,本身也是一种浪费。
2.3.2 细分建筑废弃物再生应用的标准
目前关于建筑废弃物再生原料,只有高等级应用的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及《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2011)》。而建筑废弃物的充分利用,需依靠大量中低层次产品的应用。
因此,和建筑废弃物再生原料差别化的适用范围对应,制定差别化的材料产品标准和应用标准,特别是补充制定中低层次再生骨料的产品和应用标准,才能有效规范再生骨料的应用,杜绝低等级产品高等级应用的弊端。
2.4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市场需要引导和培育
经调研并结合其他省市的应用经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质量达标时,产品的应用单位仍对产品质量存在疑虑,间接导致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滞销。没有了应用市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最终成为空话。
针对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特点,政府可出台相关限制、鼓励和推广政策,鼓励再生产品在市政道路、市政管道、河道驳坎等的应用,培育再生产品的应用市场。
2.5 建立政府多个相关部门的协调、会商机制
就目前政府机构设置而言,其产业化全过程流程——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中,住房和城乡建委主要和流程的头(原料收集)、尾(再生产品应用)相关;城管委主要负责中间环节(运输)的监管;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则与前期建筑废弃物产业规划、处置中心的布局等有关;环保局负责运输、处置的环境监管。就运输而言,市政部门仅发放运输许可,对机械类型、装载量等作出规定;城管部门则对运输的违规行为作出监管。
可见,建筑废弃物处置涉及政府多个管理部门,没有专属管理机构。现阶段各部门之间就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管理是空白,建筑废弃物的弃置点及再利用方式是政府管控的盲区。
在专属管理机构短期建立难度较大时,应急早建立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协调会商机制,尽快落实、贯彻和监督相关管理政策和条例的实施。
3 处置中心的规划布局是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基础
3.1 处置中心规划布局的必要性
在关停城市周边采石场,严禁建筑垃圾进入城市垃圾填埋场,以及老旧砖瓦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推动下,1.2节所述的四类企业均有较大的转行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积极性。
然而建筑废弃物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每年的生成量有限。在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市场有利可图的形势下,任由大量传统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必将因有限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导致企业无法获得足量的废弃物原料,最终使得再生骨料生产难以为继。
除此以外,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因增加了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产品成本高于原生材料。若处置中心或企业数量不加以限制,纷纷争夺有限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则必然导致建筑废弃物供不应求而价格上涨。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因高额的生产成本丧失了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最终伤害了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形成。
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只有获得免费的建筑废弃物资源,才能降低再生产品的价格,解决再生产品的出口问题。
免费、有限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分配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宏观布局、合理规划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可以为有效管控建筑废弃物流向打下基础。
3.2 处置中心合理的覆盖半径
处置中心的布局受限于建筑废弃物生成量,需结合城市规模、分布特点、运输半径等统筹规划。以杭州市为例(见图1)。
图1 覆盖半径示意(杭州市)
3.2.1 15 km半径覆盖圈
以武林广场为中心,15 km可基本覆盖主城区范围:南至滨江区南部,东至江南新城和下沙城,北至余杭、良渚,西至闲林,西南越过西湖、梅家坞、龙坞风景区到达之江新城。15 km半径圈边界距离主城区有一定距离,可考虑在远离密集住宅和办公区的半径圈边界,设置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
3.2.2 30 km半径覆盖圈
以武林广场为中心,30 km可基本覆盖外围已建或待建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南面可覆盖富阳东洲、萧山临浦;东面可到达绍兴柯桥西、萧山义蓬、海宁长安;北面覆盖德清、到达桐乡西;西面覆盖临安青山镇。可结合城市规划,在15~30 km环状带内合理布局固定的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
不同城市的平面布局不同。浙中地区的金华、衢州受金衢盆地地形限制,城市布局基本呈东西向条带布置。尽管如此,根据现有省内城市布局和规模,15 km可基本覆盖主城区范围;30 km可覆盖城市未来开发区范围。
综合生成量、运输成本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处置中心的覆盖半径宜为15~30 km。
3.3 处置中心的布点原则
建筑废弃物资源有限,处置中心布局应以“运输距离最短的全覆盖原则”为前提,兼顾行政区划和废弃的采石场、采石坑等非农耕地优先原则。
3.3.1 运输距离最短的全覆盖原则
建筑废弃物处置成本中,废弃物从生成地至处置中心的运输成本占了较大比例。合理有效地缩短运输距离,成为处置中心布局的首要条件。
根据覆盖半径的合理性分析,仍以杭州为例,见图2(灰色圆圈为覆盖区域,其中心点为处置中心)。其宜在15 km覆盖圈边界,东、西、南、北各布置一所处置中心,4个处置中心均衡布局,可覆盖东西向、南北向60 km的区域,兼顾主城区和未来规划发展的开发区;可使运输距离缩短1/4,运输成本降低,而效率显著提高。
图2 处置中心规划布局(杭州市)
上述处置中心布局,适合一个中心,四周均匀发展的都市。当具体进行处置中心布局规划时,可根据城市布局特点,按照“运输距离最短”的全覆盖原则,因地制宜设置。
3.3.2 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布局
行政区划内行使统一的管辖权,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置处置中心,便于管理,可以作为处置中心布局的补充。
仍以杭州市为例,杭州主城区包含上城、下城、江干、滨江、西湖和拱墅。江干、西湖、滨江、拱墅分别位于主城区的东、西、南、北,将下城、上城区包裹在中部。在江干区东面、拱墅区北面、西湖区西面、滨江区南面可各设置一个处置中心,可既满足按行政区划单独管理,又符合“运输距离最短的全覆盖原则”。包裹在主城区中部的下城区、上城区,不适宜设立处置中心,可在市府协调统一管理下,将其建筑废弃物排放分解至周边四个区,进行收集管理。
3.3.3 废弃的采石场、采石坑等非农耕地优先原则
一般废弃的采石场、采石坑距离居民住宅区远,环境噪音影响低,在运输距离基本符合最短的全覆盖原则下,可优先考虑。杭州市周边分布着数量众多且大小不一的采石场:萧山南部的所前、进化、义桥、孔湖采石场,西北半山的丁桥、老虎山采石场,北面德清的兔子坞、三合乡采石场等,基本位于15~30 km的环状分布带内。
3.4 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的遴选原则
建筑废弃物资源有限,处置中心或企业的规模和数量应匹配,切不可遍地生花,导致处置企业间恶性竞争,损害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推进。
考虑运输距离、土地成本、行政区划等因素后,地理位置符合布局原则的四类企业(见1.2节)可优先考虑转行成为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
其次,还应对有志转行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的规模、生产能力、生产质量进行甄别和遴选。遵循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对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的数量加以管控和限制,完成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的总体布局,为后续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产业化打下扎实的实体基础。
4 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政策建议
4.1 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全过程管理政策
建筑废弃物从产生起,至生成再生产品进入材料市场止,涉及拆迁、收集、运输、处置、再生产品检验等多个环节,任一环节管控失当,均会带来建筑废弃物乱扔、乱倒、占用土地等后果。
建筑废弃物的再利用应实施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管理为对建筑废弃物从生成、处置直至再利用的整个周期进行管控的管理方式,包含源头管理、流向管理、运输管理、处置管理以及再生应用管理。
4.1.1 源头管理政策
源头分类是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中重要的一环。建筑废弃物中多种材料混杂的主要原因在于源头没有实施分类。
制定分类收集和配套奖惩管理制度、拆迁企业资质准入制度后,可将分类收集直接和企业准入、收益挂钩,以利于推进分类收集制度的实施,促进建筑废弃物源头分类工作的开展。
4.1.2 流向和运输管理政策
建筑废弃物从生成地至处置中心这一环节,最易发生乱扔偷倒现象。严格管控这一环节两端和中间过程建筑废弃物的即时状态,才能保证其有效流入终端——处置中心或其他合法的排污点。
通过制定建筑废弃物排污申请许可制度,可管控排污流向和排污量。通过建筑废弃物使用申请许可制度,可管控排污地点的合法性。获得政府特许经营资质的处置企业,可免于废弃物使用申请。
通过制定运输企业资质准入制度,核发建筑废弃物转运证、运输全过程监控,结合城管的抽查、巡查制度,可保证运输落实到位。
4.1.3 处置和再利用管理政策
基于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特点,应对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内部环保和质量体系及外部再生产品应用进行监管。
通过企业生产环保指标核查制度,核查企业扬尘、排污、噪音等环保指标。通过设立再生产品分级、标识制度,规范不同再生产品的分级使用范围。通过建筑废弃物再生原料和再生产品的系列质量检验、抽查监管制度,规范每级产品的合格和正确使用,防止不同等级产品混用或低等级产品高等级使用。
4.2 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总量管理政策
在全过程管理的基础上,核查场地内建筑废弃物量和排出量的一致性,可杜绝正式排污前,场地内的建筑废弃物被偷运、偷倒的现象。
通过前期建筑废弃物生成量预评估和审查制度,在土地出让阶段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出让土地的建筑废弃物总量。其评估文件需作为行政审批工程各项许可的备案资料;在施工许可证核发阶段作为建筑废弃物实际排放量的对照文件,对实际排污量和预估建筑废弃物总量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通过施工阶段建筑废弃物预评估和审查制度,施工方案应增加施工废弃物总量的评估内容。施工方案中的建筑废弃物生成量评估和实际废弃物排放证明文件将作为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核查的重要资料。
四联单为由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联合会签,证明建筑废弃物来源、去向和总量的单据,是记录建筑废弃物流向的重要证明文件。四联单一式四份,由四家单位分别保存、留底。
通过四联单制度,不仅可核查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和接收各环节总量的一致性,而且可作为政府在建设前期审查各项许可与建设后期项目竣工验收审查的凭据。
项目竣工验收时,土地出让阶段的建筑废弃物评估报告(项目环评报告),建设过程中的四联单单据均是核查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重要材料。四联单记录的建筑废弃物排放总量应与评估报告中的建筑废弃物预估总量基本一致。
4.3 相关管理机构的联席会商制度
现阶段没有专属的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管理机构。由于建筑废弃物再利用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即使专属管理机构成立后,仍存在专属管理机构与相关主要管理部门的协调。如与主管房屋建设的住房和城乡建委、主管运输的交通和城管部门的协调等。
因此,为规范建筑废弃物的再利用,可因地制宜,以现有机构设置为基础,首先设立不同机构间的协调机制或联席会商机制,对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各个环节进行统筹管理。待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或处置企业的布局完成后,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
5 结 语
浙江省由于前期“三改一拆”三年行动,关停城市周边采石场,严禁建筑垃圾混入城市填埋场,鼓励老旧建材企业转型升级政策的实施,扩大了建筑废弃物来源,间接减小了建筑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成本,缩小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和原生产品的价格差,增加了建材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积极性。浙江省建筑废弃物的再利用已初具规模和成效。
建筑废弃物具有不同于原生材料的特点,其再利用不能采用和普通商品一样的市场化机制。
为巩固现阶段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成果,其再利用过程需要政府介入,进行顶层设计,对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进行宏观布局。
在此基础上,结合现有的房屋建设流程和审批程序,对房屋建设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全过程和总量管控,才能确保建筑废弃物的正确流向,保证再利用拥有稳定的建筑废弃物来源,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形成。
[1] 袁静,于献青,陆锦法,等.新型墙体材料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的优势与对策分析[J].新型墙体材料,2014,41(11):64-69.
[2] 袁静,于献青,秦中伏,等.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利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J].浙江建筑,2015,32(2):48-53.
[3] 袁静,于献青,秦中伏,等.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及其利用现状与调查[J].浙江建筑,2015,32(1):58-63.
[4] 于献青,袁静,赵羽习,等.应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再生产品的建筑废弃物处理技术[J].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15(5):32-37.
[5] Yuan Jing, Yu Xianqing, Zhao Yuxi, et al. Application of Construction Wastes in New Wall Materials[C]∥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China,Proceedings of the 10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Architectural Interchanges in Asia, 2014:1397-1401.
Suggestions for Furthering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Building Waste Reuse of Zhejiang Province
YUANJing1,YUXianqing2,LUJinfa3,SHENLinchang4
2016-08-08
浙江省建筑节能资金补助项目“建筑废弃物在新型墙体材料中的综合利用及应用技术研究”(浙财建[2012]358号)
袁 静(1972—),女,江苏扬州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深基坑围护和结构设计研究,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技术应用和推广,建筑物抗震、防灾调查和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X705
A
1008-3707(2016)12-00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