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还能补申报吗
2016-12-23
主持人,你好:
本人2008年的时候受了工伤,当时单位口头答应认为是工伤,仅赔付了医药费,但没有申报工伤。现在本人要申报工伤,当地的工伤部门说是工伤申报时限一年内有效,现在已经不能补申报了。请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设置,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可能认可或不认可,无论是哪种态度,均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因此,无论是否认可为工伤,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在30日内履行申报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你的情况都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你的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1年时限有效期,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