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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赖”处处碰壁,无处遁形

2016-12-23王亚新

人民论坛 2016年38期
关键词:老赖

王亚新

【摘要】压缩“老赖”生存空间需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以在二至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自身任务的法院系统,必须对这项目标的实现承担起主要的责任。同时要对确认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法院执行部门针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需进一步完善以限制高消费的方法间接强制履行的制度。

【关键词】“老赖” 失信行为 信用惩戒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哪些属于“黑名单上的老赖”

俗称“黑名单上的老赖”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发布)中的定义,指的是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以虚假的诉讼、仲裁等种种方式妨碍、抗拒、规避执行或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令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被执行人。一般而言,失信被执行人不同于另一类被执行人,即那些“家无恒产”且从事的工作只有十分有限的收入、往往被称为“弱势”群体的自然人。他们成为债务人的不少情况下确实无力履行。但失信被执行人多为“有头有脸”的自然人或法人,甚至不乏“身家千万”的人物。他们具有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欠缺的是作为基本道德的诚实信用,表现为欠了债却千方百计地逃债“赖账”。这些人物中比较典型的,可以举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某两名当事人为例子。

案件起因于一家公司以返还借款为由起诉另一家公司,请求金额达八千多万元。被起诉的公司对诉讼请求全部承认,只是辩称借款全部投入某房地产项目,暂时无力偿还。起诉的公司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该房地产项目的许多房屋予以查封。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作出判决。原告即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法院提出自己已经和成为被执行人的被告协商好了,同意其出售被查封的房屋,价款全部打入原告的账户,房屋则过户到购买者的名下。在此过程中,若干名案外人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诉和执行异议,主张该案的原告和被告相互串通虚构债权债务,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经调查案件事实并依职权收集证据,查明了作为本案原被告的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夫妻关系,二人利用多家关联公司转移隐匿财产,制造虚假诉讼,企图逃废巨额债务的事实。据此,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对原被告双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了各罚款50万元的强制措施。

上述案件中的被告公司欠了巨额的债务,且一部分债权人依据已获得的胜诉判决申请执行。在这些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阻止法院执行其财产和妨碍债权人实现权利,与自己的配偶相互串通,通过关联公司起诉并虚构借款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骗取法院的判决,利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企图达到合法转移财产以逃废债务的非法目的。幸而在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等遏制虚假诉讼的努力之下,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及其非法目的并未得逞。不过,对于如何治理执行程序中的失信行为,上述案件作为一个典型事例有可能提供若干有益的思路。

不诚信行为终究会“露出马脚”

首先,失信被执行人妨碍、抗拒、规避执行的手法多种多样,许多情况下都做得十分巧妙或隐蔽而难以识别。但毕竟“纸包不住火”,不诚信行为终究会“露出马脚”。以上述案件为例,作为原被告的两个公司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签订多份借款合同,虽然明确约定借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实际上交付的大部分款项却被迅速地转移给其他关联公司,相当一部分款项最终回流进作为出借人的公司账户。更有甚者,原告起诉之后在第一审程序的审理过程中,其依然在向被告转款。另一方面,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被告的房地产项目进行财产保全,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却居然以自己的房产为理应是利益对立方的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这些情况说明,不诚信的行为总会留下痕迹,越是“机关算尽”就越是容易“穿帮”或者“出丑露乖”。在我国社会和市场的征信体系日益发展完善的大趋势下,给不诚信行为留下的空间或余地也将进一步收紧。

其次,失信被执行人的种种不诚信行为既然目的在于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权利人的强烈抵制和积极追究。在上述案件中,有多名主张自身合法债权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和公司分别作为案外人申诉、或者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为法院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及信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执行程序上存在着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渠道的多种制度安排,对此还有必要加以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在遏制失信行为、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今后还应更加强调并鼓励律师等法律专门职业的从业人员发挥正面或积极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加强律师的职业伦理建设,对于明知或过失地为不诚信行为提供帮助的从业人员进行惩戒;另一方面,也应从制度上努力给代理权利人对失信行为进行追究的律师创造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目前,一部分法院仍在试行的申请及颁发律师调查令,就是这样一种值得关注的尝试。

遏制不诚信行为,压缩“老赖”存在的空间

当然,为了从根本上遏制不诚信行为,切实压缩“老赖”存在的空间,归根结底必须在全社会形成有效的信用惩戒机制和“风清气正”的诚信氛围。自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在网上建立“老赖”黑名单系统,制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和查询的司法解释,在这一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后,经最高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订备忘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了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进入2016年以来,强化对“老赖”加以制裁的重头文件频频出台,信用惩戒机制的建设加快了步伐。2016年1月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份重要文件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的限制,从更大范围实施信用惩戒。

8月30日,最高法院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民航局等9家单位又制订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旨在将“黑名单上的老赖”从招投标这一重要的领域排除出局。到了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两办”印发的这一重要文件提出的机制建设目标是: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在今后两年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去做。首先,以在二至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自身任务的法院系统,必须对这项目标的实现承担起主要的责任。不仅由于法院是“老赖黑名单”的制作者或发起人,更重要的是因为,只有建立起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有效监督、警示和惩戒的机制,才有可能真正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任务。对于法院来讲,第一步需要识别被执行人是否失信,即必须界定其是否属于“老赖”或确认应不应该将其纳入“黑名单”。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究竟有无履行能力在执行实务中有时却颇不容易辨别判断。一般说来,只要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玩消失”等妨碍、抗拒或规避执行的行为,即使不主动履行,法院也应当比较容易查找到其财产并藉此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而不一定有必要将这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的“黑名单”。

确认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并将其纳入“老赖黑名单”予以公布,本身就有较强的惩戒效果。尤其对于所谓“有头有脸”的人物或公司而言,社会信誉度的下降不仅意味着“面子的丧失”,还可能带来市场份额缩小等“真金白银”的损失。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为了尽快被移出“黑名单”往往不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近在大众传媒和自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德云社被列为“老赖”的事件,大概就算一个例证。不过,考虑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还有更多的自然人或法人未必在意其自身的社会信誉,有必要实施进一步的惩戒。到了这个阶段,依靠法院“单打独斗”已不可能完成遏制不诚信行为并有效压缩“老赖”存在空间的任务,如何发挥多方协同的联合惩戒作用,就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关键点。

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及查询系统之前,法院执行部门针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已经初步构建起以限制高消费的方法间接强制履行的制度。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发布《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也增加了相应的条文,意味着这一制度得到确立。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及查询系统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又对上述有关限制高消费的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明确规定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应当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这些限制措施涉及面很广,包括出行时不得乘坐飞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列车软卧、高铁及一般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星级以上的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娱乐场所消费;不得租赁高级写字楼等办公以及高档装修房屋;对以旅游的方式度假或送子女就读于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等亦予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如果仅向失信的被执行人发出一般列明上述内容的限制消费令或者将该命令予以公告,许多情况下因为不容易进行监督,未必能够真正起到限制的作用。限制消费令最有效果的发布方式之一,就是同时也向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有这些单位都能够积极配合联合惩戒的机制,予以协动,才会让“老赖”无视限制令的消费行为处处碰壁。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的限制出境等措施,同样需要法院和机场、港口、海关或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相互紧密配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再从法院与许多单位共同发布的若干份“备忘录”等重要文件来看,通过联合惩戒方式遏制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涉及到各行各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更加广泛多样的领域。根据“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被列入“黑名单的老赖”除了不允许获得银行贷款等融资行为受限或禁止其参与招投标活动之外,还应在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参加政府采购、申请补贴或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担任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职位、招录公务员或事业机构人员、参评文明单位或道德模范等方面都受到限制。同样,要把这些遏制失信行为的措施都“落到实处”,需要众多的单位、部门相互配合协作。为此,先得提高有关联合惩戒机制的一般认识,即这种机制的建立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紧密相关。如果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难以逃过“信息公开”这一面“照妖镜”,通过法院和参与联合惩戒的各个单位部门相互间紧密有效的协作联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们真切地感受到种种限制或不便的话,那么我国社会有关诚实信用的水准一定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获得很大程度的提升。在诚信体系可被视为社会中一种重要的“公共设施”这个意义上,切实压缩“老赖”发生的空间,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或者切身利益。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德云社成老赖上失信“黑名单”》,《北京晨报》,2016年9月8日。

责编/潘丽莉 宋睿宸(见习)

美编/王梦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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