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火了,作者可别傻傻卖掉版权
2016-12-21
记者|周 丹
文字著作权人在签订合同售出自己的相关著作权利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IP开发市场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各方应如何规范?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继志律师将为我们一一解答。
IP(知识产权)绝对称得上是最近两年的热词,随着IP开发的如火如荼,红了一批文字作者(著作权人),也引发了不少纠纷。2015年最火的电视剧之一——《芈月传》的原文字作者蒋胜男与电视剧制作方的官司纠纷就是一个例子。
文字著作权人在签订合同售出自己的相关著作权利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合同签订中,有哪些注意事项?目前,IP开发市场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各方应如何规范?为此,《出版人》杂志专访了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继志律师,他将为我们一一解答。
《出版人》:2015年热播的《芈月传》,其原著作者蒋胜男与电视剧制片方就其中的总编剧署名以及图书出版(不得早于电视剧播出时间)等内容产生纠纷,在您看来,从这两个案件中,可以给著作权人哪些启示?
张继志: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希望这次纠纷,能够引起大家对合同签订的重视。
《芈月传》的原文字作者蒋胜男与电视剧制作方官司纠纷不断
第一要注意的是意思表达要清晰、明确、准确地落实到合同当中。在《芈月传》的纠纷中,蒋胜男称是自己独立创作剧本,但最终署名却是王小平,制片方则坚持花儿影视有权聘请创作人进行修改,这就给大众呈现了两种不一样的说法。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在与影视(剧)制作方签订合同时,仅就剧本而言,剧本创作方式、创作周期、交付标准、是否可修改等都是应该体现的内容。具体到这个案件,很有可能是相关条款并没有在签约中说清楚,也有可能签订了但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因此,我建议著作权人要将自己的诉求很清楚地体现在合同中,这样才有可执行力。
在剧本创作中,制片方聘请多个创作人对剧本进行修改是行业惯例。文字作者更擅长写小说,剧本虽然是文字创作,但还是有特别的技能要求,并非写得好文学作品就能写好剧本。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片方有权聘请其他人修改,最终呈现的剧本就有可能是共同创作的结晶。
关于图书出版的问题,双方也是各执一词。制片方称,合同约定,纸质图书的出版时间不能早于电视剧的播出时间。蒋胜男方称,口头约定过可以在2015年6月出版。在一审判决中,蒋胜男败诉,因为蒋胜男方提出的口头约定内容未获得有效证明。因此,我建议著作权人,在签订合同后,如果有一些关于具体事项的口头约定,应该落实到书面合同、补充协议中,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原创者权益。
第二个建议是,当事人要诚信遵守合同的既有约定。在合同约定了具体条项之后,合同双方要严格遵守合同。不要因为口舌之争或认为对方违反合同,而反戈一击,以“违法对抗违法”。《芈月传》一案中,我们无法从新闻报道还原案件真实。在这里,我们做一个假设,如果蒋胜男是因为署名权被侵犯而愤慨,把小说提前发行,那么这就是以一种违法对抗另一种违法,这是不可取的。在现实中,还有些当事人双方在合作中产生署名、报酬的纠纷,他们往往用自媒体进行网络骂战,最后合作纠纷变成名誉侵犯。
《出版人》:在签订影视改编权等版权授予合同时,文字著作权人应该注意什么?哪些合同事项是容易产生“霸王”合同或对文字作者不利的?对此,文字著作权人应该注意什么?
张继志:需要注意的细节很多,但我认为最重要的两点就是,要注意合同的性质和权利的细分。
目前,文字作品交易、剧本创作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有三种形式:甲方委托创作剧本;自己创作一个剧本、小说,许可他人改编成电影、电视剧拍摄,这时签订的是许可使用合同;还有一种转让合同,把小说、剧本等的改编、拍摄权一次性卖给他方。因此,著作权人要注意签的是哪类合同,不同性质的合同带来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是不同的。
目前最常见的是许可使用合同。在这类合同中,著作权人要特别注意权利的细分。我赋予你哪种权利,权利期限是什么。比如一部网络小说要改编成影视剧,就需要签订许可合同,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自己作品的多达17种权益,在合同中,要明确合作方取得授权的是改编、拍摄、出版等权利中的几项。同时,还应清楚授权给对方在哪些体裁上使用,电影、电视剧、网络剧、游戏等。在签订合同时,著作权人要注意权利的拆分,分类别进行许可,同时要注意授权的期限、地域,授权是否独家(只能合同对方使用还是其他人也可使用)。最不明智的就是将权利全部授予对方。
在目前的市场体系下,不存在所谓的“霸王条款”。因为,适合改编影视剧的原创剧本很稀缺,很多影视公司都在抢,买卖方市场正在发生微妙变化,针对著作权人的霸王条款越来越少。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只有懂和不懂的区别,不存在不可谈的问题。在我看来,没有不可改的条款和合同;只要懂法律,就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对于文字作者来说,权利留在自己手中越多,未来的价值越大。很多IP在合适的时机,经常会水涨船高,其产生的经济效益会呈现几何式增长。如果著作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权利进行拆分,而是一起授权给对方,未来的收益就不再属于自己。
《出版人》:在您看来,目前中国的影视改编在版权签署等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对此,应该如何解决?怎样既能保护原文字作者的权益,又能不损害IP资源的流通?
张继志:目前,我看到著作权人与影视公司签订合同,通常是以一敌多的状态。我的一些客户和原创作者,在跟对方进行商业合作时,通常都是自己单枪匹马。但对方是一个团队,虽然也是一两个人,但他们背后有一个大的团队。这就导致双方对市场和信息的交易判断不对称。最终结果往往是,作者在并不理解签署合同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感性签约。在作者看来,可能会觉得来签约的人很热情,很高兴签掉合同,但却不懂合同的意义和可能带来的后果。一旦出现问题又认为和自己当时签约的情况不一样。此类合同出现纠纷,很多是因为以一敌多导致的结果。
我认为,作者要对法律有基本的和初步的认识,另一方面,原创作者要把精力放在艺术创作上,不能做其他专业研究,因此,我建议作者最好找专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帮助签约,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帮助避免很多不可预见的权利损失和损害。
《出版人》:目前我们国家有无专门的法律机构为作者代理法律事务?
张继志: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和律所投身文化产业的服务。很多专业律所会有针对文化产业服务的团队,这些律师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于作者来说,选择一个专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官司并非最佳解决纠纷的途径。具体到《芈月传》的纠纷,编剧蒋胜男完全可以找一个专业的律师帮她全局化解决问题,而不是以网络发微博的方式谴责片方,进而导致片方以小说出版违约将其诉至法院。在我们经办过的案件中,有很多都是通过律师的努力圆满地解决问题,权利人和片方、投资方可以再一次坐到一起,甚至再一次合作。如果每一次纠纷都盲目地通过诉讼解决,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说,也限制了权利人自身的发展空间。
最近两三年,著作权法的普及和相关法律的普及有明显提升。很多行业从业者,在签约、交易之前都会找律师咨询,委托律师来做。很多作者的小说出版了,就找律师来提供签约、版权登记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自己只需在签约时签字就可以了。
同时,法律对违法的打击也在提高。其中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于正被判败诉,并被罚500万,这个判决在额度上有了明显提高,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惩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