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地方预决算公开将更严格细化
2016-12-20
决策探索 2016年23期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明确,地方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做到地方政府预算体系公开的全覆盖。
《规程》提出地方预决算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地方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必须在人大批准或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鼓励在规定的期限内适当提前。自2017年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规程》对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全面公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让公众能够看到。二是细化公开部门支出事项,让公众了解细节。其中,政府安排的财政拨款,部门要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如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支出公开到就业补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近20个项级科目。三是公开与预决算密切相关的预算信息,让公众看得明白。部门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还要公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政府采购等情况,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名词、术语等,部门要作出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