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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规范部分条文探讨

2016-12-20

现代建筑电气 2016年8期
关键词:条文电气设计绝缘

刘 根 柱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 310001)



新消防规范部分条文探讨

刘 根 柱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 310001)

随着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及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新规范的相继推出,部分规范条文在设计执行中有很大困难,且电气设计人员对部分规范条文有不同的理解。从矿物绝缘电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智能疏散照明系统、机械应急启动等方面探讨了消防规范中的部分条文,并提出了一些合理建议,使消防设计更加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矿物绝缘电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机械应急启动

0 引 言

近几年,随着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2]及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等新规范的相继推出,对电气设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给排水专业的规范中增加多条与电气相关的强制性条文。目前,电气设计人员对新消防规范条文的理解不同,故部分规范条文在设计中有很多问题。本文仅探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消防规范条文,以便更好地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节能设计理念。

1 消防供电电源的电缆选择

在设计中经常会遇到建筑高度27~54 m(不包括54 m)的二类高层住宅。这类建筑的消防负荷一般包括应急照明、正压风机、排烟风机及消防电梯等。普通负荷一般包括普通电梯和各个住户用电等。住宅建筑为了提高住户得房率,普通负荷和消防负荷配电线路一般都集中在同一电缆井内,则所有消防负荷均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同规格的矿物绝缘电缆综合造价比普通耐火电缆高10%~20%,再加上矿物绝缘电缆一般最长为100 m,在工程中需要增加昂贵的接头等安装附件,另外考虑到安装施工困难,综合成本大约会增加15%~25%。

GB 50016—2014中第10.1.10.1条规定:“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其中内容与GB 50016—2006第11.1.6.1条~第11.1.6.3条相同,电气竖井内的危险程度低于其他区域,阻燃或耐火电缆在竖井内可以不用穿管保护。GB 50016—2014第10.1.10.3条规定:“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该条文是新增条文,将电气竖井的火灾危险性提高到一个新的地位。在实际设计中,为了更好地执行并满足规范要求,又能最大限度节省投资,提出以下几点。

(1) GB 50016—2014第10.1.5条规定:“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 建筑高度大于 100 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 h;②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 000 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 0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 h;③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 h。”

(2) 根据建筑火灾危险性及人员疏散能力综合考虑,应急照明时间分为0.5 h、1.0 h、1.5 h。同理,正压风机、排烟风机为人员疏散提供安全通道,其在火灾发生时的工作时间与应急照明的工作时间对应。同样的消防负荷在不同建筑中火灾时工作时间不同,供电的电缆也有所差别,而不一定全部使用矿物绝缘电缆。建议工作为0.5 h的消防设备,在电缆井内可以采用阻燃电缆,满足GB 50016—2014第10.1.10.1条的要求。另外,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再采取一定防火措施,如穿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外涂防火涂料。如果工作时间为1 h的消防设备,在电缆井内可以采用耐火电缆,再采取一定防火措施,如穿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外涂防火涂料。当工作时间为1.5 h的消防设备,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3) 二类高层住宅的应急照明、正压风机及排烟风机消防时工作时间一般为30 min,耐火电缆可承受温度750 ℃,工作时间为90 min,可以满足规定要求。如果将电气竖井内明敷耐火电缆,采取一定防火措施(穿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外涂防火涂料),则供电更可靠。消防电梯是供救火的消防人员使用的,工作时间不能按30 min计算,供电电源考虑采用矿物绝缘电缆,这种差异化的设计将会更合理、节能。

综上所述,消防供电电源的电缆选择应根据所对应的消防设备在火灾中的工作时间而定,这样既能满足规范要求,又能节省成本。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早期报警是为了避免损失,而传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为了减少损失。所以,新建或改建的重要工程项目,尤其是已经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项目,仍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50016—201410.2.7条规定: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不仅是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平时在使用的消防负荷也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照明平时都在使用,范围遍布和延伸至建筑内的各处,灯具数量和回路数量很多,还有一些回路甚至敷设在二次装修的吊顶内,由于常期带电工作,极易引发电气火灾。建议在这些回路供电的配电箱内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报警时只报警不跳闸,由消防值班人员合理安排检修,既能避免火灾发生,又能保证消防供电的可靠性、连续性。

3 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GB 50016—2014第10.3.6条规定:“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大多数省份均按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执行,一般均不认可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规范条文没有提出安装间距,一般控制在3~5 m,有些地方甚至还小,如大型小商品批发市场的建筑面积为70万m2左右,如果按间距3 m在主通道设置,灯具数量相当大,且地面安装的灯具IP等级也高,项目投资及后期维护成本极大。JGJ 48—201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4]第7.3.10条规定: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中型商店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故地面疏散指示标志纳入智能疏散照明系统,蓄电池功率大大增加。

初步设想能否将灯光型疏散指示灯间距适当拉大,中间间隔几个蓄光型指示标志,则可大大降低项目成本。假设将原来的间距3 m扩大为间距6 m,中间加1个或2个蓄光型指示标志,则可节省50%的灯具和蓄电池。该设想需规范组和消防部门共同商榷,在未来的规范中进一步明确,以便设计人员在设计中方便执行。

此外,为了增加商业气氛和方便顾客挑选和采购商品,在疏散走道两侧大多使用大面积的落地玻璃隔断,使原有的疏散照明指示标志无处安装。很多情况下采用顶棚下挂的形式,而在火灾发生时由于烟气上升,安装在顶棚上部的疏散指示灯很容易被浓烟遮挡,因此才在地面增设辅助性质的疏散指示标志。如果走道单侧或两侧有实体墙,原有的疏散指示标志完全可以按照规范要求安装在1 m以下,则地面上辅助性质的疏散指示标志灯是否有重复的嫌疑,能否取消或拉大间距,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4 机械应急启动装置

GB 50974—2014第11.0.12条规定:“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 min内正常工作”。

根据GB 27898.5—2011《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5部分:消防双动力给水设备》第5.4.2.4条规定:发动机消防泵应配有机械应急启动装置。GB 50974—2014规范中的机械应急启动应该也是针对发动机消防泵,而不是普通的市电双电源。很多电气设计师理解在原来主回路基础上设旁路开关,以此实现机械应急启动。这种形式只能是电气多设了一套备用回路,而与机械无关。建议相关图集能尽快更新出版,给电气设计人员明确统一的认识,同时设备制造厂家也要有统一的产品标准。

GB 50974—2014第11.0.12条规定:要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 min内正常工作。由于GB 50974—2014中第11.0.3条规定,“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 min”,则消防值班人员必须在3 min内由消防控制室走到消防泵房。GB 50116—2013第3.2.4.2条规定:“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在一些大体量的市场建筑中周围可能还会有其他配套建筑,消控室可能不止一个,因此要确定一个主消控中心。一般情况下主消控中心尽量靠近消防泵房,距离宜控制在180 m以内,以满足消防值班人员必须在3 min内由主消防控制室到消防泵房。特别是在一些大型的建筑设计中,由于消防泵房和消控室是水、电两个专业独立和建筑专业配合,很容易被忽视,希望引起电气设计人员的注意。

5 结 语

本文探讨了新规范的部分条文,希望相关的条文说明能够更加细致地表达出规范的来源,相关图集及配套产品也能跟进,以便电气设计人员及审图人员能够对相关消防规范条文有统一的理解,更好地在项目设计中发挥作用。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S].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1[S].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S].

[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S].

Discussion about Some Provisions of New Fire Code

LIU Genzhu

(Hangzhou Architecture Design &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Hangzhou 310001, China)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 GB 50016—2014,GB 50974—2014,GB 50116—2013 and other new specification,the implementations of some codes have great difficulties in the project design,and the electrical designer has 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some codes.This paper discussed some provisions of new fire codes including mineral insulated cable,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intelligent evacuation lighting system,and mechanical emergency starting,and put forward some reasonable suggestions,which make the fire design more safe and reliable,economical and reasonable.

mineral insulated cable;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 intelligent evacuation lighting system; mechanical emergency starting

刘根柱(1977—),男,高级工程师,从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工作。

TU 892

B

1674-8417(2016)08-0009-03

10.16618/j.cnki.1674-8417.2016.08.003

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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