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当代建构
2016-12-18朱碧波
朱碧波
(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论中国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当代建构
朱碧波
(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在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叙事与国家治理中,民族事务治理始终都是一个无法绕开的经典议题。王朝国家时期,王朝统治者民族事务治理能力主要体现为民族精英绥靖的能力。随着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艰难转型,民族事务治理的任务发生重大变迁,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更多地体现为传统权威的祛魅和现代国家认同的建构。及至当代中国步入国家全面发展时期,民族事务进一步变迁并趋于艰难繁复。为了优化民族事务治理绩效,当前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应该匹配民族问题治理的客观需求,强化政府再造、秩序建构,推动民族均衡发展,形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能力。
民族事务治理;治理现代化;治理能力;中华民族共同体
在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叙事与国家治理中,民族事务治理始终都是一个无法绕开的经典议题。在当前中国由国家建构走向国家全面发展时期,随着地缘政治格局的变迁、第三次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和中国急剧的社会转型,各种新型民族公共问题相继产生并不断凸显,以致传统民族事务治理能力越来越滞后于当前民族问题解决之需求。有鉴于此,本文将在回溯和反思中国传统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基础上,以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匹配民族公共问题生成为理论支点,探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构之道。
一、王朝国家时期的民族事务治理能力
在中国古代民族分布格局中,少数民族绝大多数都居住在国家的边缘性区域,独特的地理空间和自然环境孕育了边疆少数民族与中原汉族迥然不同的民族文化。深受儒家文化浸润的中原王朝政权以“天下至中”的傲慢心态想象边疆民族地区之时,往往将其视为“化外之地”和“异域空间”。中原王朝与少数民族在文化上的交流阻滞和认知障碍,直接导致中原王朝政权与少数民族政权之间存在难以言说的内在张力。为了实现“天下一统”的国家治理终极目标,缓解或消除这种二元政权之间的安全张力,中原王朝政权通常极为用心地经营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关系,并由此形成独具王朝国家特色的民族事务治理能力。
在王朝国家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中,“文治”与“武功”是最为常见的两种能力素养,“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荒狡放命,则播武功以威之”。就武功而言,历史上雄图大略而又好大喜功的统治者,莫不汲汲于开疆辟土,多事远人。汉武帝扬威漠北,隋炀帝挥戈高丽,都是王朝统治集团以力服人的表现。不过,当时中原王朝政权引以自傲的皇皇武功,后世绝大多数史家反观历史,以史为鉴,都表示出冷静而客观的质疑,认为“汉武之穷兵黩武,徒耗中国之无益。隋炀之伐高丽,而中国蜂起。以唐太宗之明智,后亦悔伐高丽之非。是皆可以为鉴”[1](4)。对大多数王朝政权而言,少数民族栖居边疆之地,地势险峻,民众狡黠,获其地而无法耕种,得其民又难以教化,即便中原王朝声威播于辟疆,也不过获利甚微而徒耗国帑。汉代班固就认为,边疆之地“其地不可耕而食,其民不可臣而畜也”,与少数民族相交,“约之则费赂而见欺,攻之则师劳而致寇”。因此,班固主张“接之以礼让,羁縻不绝”[2](3834)。明朝王夫之也曾言,“南蛮之悍,虽不及控弦介马之猛,然而凶顽突发而不畏死,亦何惮而不为。乃间尝窃发,终不出于其域。非其欲有所厌也,得滇、黔、邕、桂而于中国无损,天子遥制于数千里之外,养不测之威,则据非所安,而梦魂早为之震叠”[3](55)。在前车之鉴与理性计算之下,中原王朝的民族事务治理大都更加注重“文治”的能力,强调守中治边,守在四夷,“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为了安抚少数民族,拱卫王朝政权的安全,中原王朝往往采取“民族精英绥靖”的方式,通过羁縻与怀柔之治策,以民族精英作为王朝政权民族事务治理的代理人,试图实现“天子遥制千里之外”,“天地清宁”,“华夷绥靖”之目的。
概而论之,王朝国家民族精英绥靖的方式大致如下。其一,和亲。和亲是中原王朝政权重要的绥靖边疆之政策。王朝政权与民族政权,要么结为秦晋之好,要么约为兄弟之邦,从权济时,以和亲作为缓和与润滑民族关系紧张的弹簧。历史上的和亲曾经在很长一段时期都发挥过积极的意义,使得“烽燧不惊,城堞可治,盛兵以畜力,积粟以固军”[4](6127)。其二,盟誓。盟誓是王朝政权长辔远御之策的外在折射。王朝政权与民族政权结成政治联盟,“相互盟好,合谋并力”。其三,礼遇。礼遇是王朝政权对少数民族怀之以德的重要体现。为了笼络和柔服少数民族首领,王朝统治者往往对其迎来送往,薄来厚往。其四,封赐。封赐是王朝政权民族事务治理中精英绥靖最明显的体现。王朝统治者根据少数民族的忠信、力量和功绩,或者“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或者“因其疆域,分析其种落”,虚赐或实封少数民族首领,对其“加以侯王之号,申之封拜之宠”,“乃定君臣之位”,“使其奉王略而为外臣”[5](11326)。其五,教化。王朝统治者对边疆少数民族不但注重利益诱导,而且强调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王朝统治者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为建城邑,开设学校”,通过儒家文化的浸润与感召,推动少数民族敦崇礼教,遵奉朝化。
王朝国家“民族精英绥靖”是传统社会时创制而成的民族事务治理方式。在传统社会时期,王朝国家治理的理想愿景虽然是“天下一统,寰宇清宁”,王朝统治者又难以避免地以王朝政权安全和民族地区稳定作为国家治理的现实追求。在此目标导向之下,王朝政权往往以“民族精英绥靖”作为民族事务治理的核心方式之一,王朝政权在何种程度上绥靖民族精英,也标识王朝政权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所能达到的高度。由于传统民族社会是一个民族文化相对同质、民族利益比较一致和权威认同高度集中的总体性社会,民族精英在传统民族社会中拥有极高的权威,王朝政权通过民族精英绥靖的方式笼络、优待和恩宠民族精英,并以之作为民族事务治理的代理人,对民族事务治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不但降低了民族事务治理的成本,而且还缓和了民族关系,促进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二、民族国家建构时期的民族事务治理能力
20世纪初,内忧外患的强大压力使得中华民族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亡国灭种的危机促使古老的王朝国家开始向现代民族国家艰难蜕变。在国家形态的变迁中,国家治理和民族事务治理的核心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迁,传统王朝国家时期,“缓和民族关系,捍卫王朝安全”的治理任务让位于各民族“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的时代使命。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宣告成立,中国主权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建构基本完成,认同意义的民族国家建构开始向纵深推进。在此时期,民族事务治理的核心任务就是“建构现代民族国家个体成员对国家的忠诚与公民意识……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公民”[6](34)。与此相应地,民族事务治理能力集中体现为如何树立各民族成员对民族国家和政治体系的理性信仰,以及将各民族整合为一个有机联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为了树立各民族对民族国家和政治体系的信仰,将各民族模铸成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国从制度设计和政策供给等方面进行了艰难的上下求索。
其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为保障少数民族整体性权益而创制的一种政治制度,它是民族国家赋予一定民族进行自主治理的资格和权利,由自治区域各民族自主处理内部事务的治理方法和形式。由于民族区域自治为一个民族主宰本民族群体、决定本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了政治空间,也为自治区域各民族按照自身的意愿选择发展道路提供了可能,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少数民族的生存忧惧和权利焦虑,为少数民族的政治认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7](227)。
其二,民族优惠的政策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都实现了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与社会形态嬗变,然而,由于历史起点、地理条件、族体规模、文化传统、发展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中国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还存在巨大的发展鸿沟。为了弥合民族发展差距,矫正少数民族在社会发展中的弱势地位,实现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国家以向少数民族“赔不是”的心态推行民族优惠政策。民族优惠政策以保障少数民族集体性权益为依归,对于推动民族地区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从经济理性人的角度而论,一个国家的民众总是从自身利益与福祉损益的角度去考虑自身的国家认同和政治认同。如果民众自身集体权利和个体福祉在国家治理框架内能够获得完善的保障、稳健的提升和高远的前景,那么,民众的国家认同和政治认同就会得到逐渐巩固和提升。中国通过民族优惠政策的实施,在国家资源与政治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中给予少数民族以特殊的优待和扶助,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少数民族的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建构。不过,在另一方面,“优惠政策的存在普遍强化了人们的民族意识,同时也强化了民族群体的边界”,也“可能在实际上加速了民族内部的社会分化,强化了少数民族精英分子的民族意识,使人们对于群体内部个体之间差异的认识集中在国家提供机会的差异上”[8]。
其三,民族精英的政治吸纳。民族精英的政治吸纳是王朝国家时期民族精英内部绥靖在现代社会的延承与重构。政治吸纳“是政治系统中的统治者通过建立特定的制度体系,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把特定的社会群体及其成员纳入到国家的主流政治生活之中的活动”,它“是政治系统获致和维系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本方法”[9]。在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国家通过民族干部的培育与选任,把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和精英分子吸纳到各级政治体系之中,并通过民主集中制等组织原则和政治规范,确保民族政治精英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忠诚度。政治吸纳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少数民族精英的政治疑惧,培养了他们的政治认同,并促使他们自觉地通过自己的政治身份和民族身份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发挥独特而积极的作用。
其四,意识形态的规训。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就是在国家主流政治文化的导向下,通过求同存异的族际政治整合,培养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国族认同和政治认同。在中国各民族“认同政治”的建构中,如果过于强调意识形态对民族文化的统摄,少数民族则难免存在边缘忧惧和权利焦虑,进而产生对国家建构的抗拒;如果一味强调少数民族“我者文化”殊异于“他者文化”的特殊品格,国家建构又不可避免地遭遇民族文化坚韧的抵抗。在国家建构的两难面前,中国采取的解决方式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再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意识形态的浸润,引导少数民族以民族文化形式来承载和反映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并试图在民族文化形式与社会主义内容之间寻找一种微妙的平衡。
三、国家全面发展时期的民族事务治理能力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国家经济实力得到了狂飙突进式的增长与发展。不管是按照联合国制定的人类发展指数,还是国际社会通用的恩格尔系数,当代中国都已经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迈进,由中等人类发展国家向高人类发展国家迈进[10](29),由国家建构时期向国家全面发展时期迈进[11]。在国家全面发展时期,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的总体环境和核心议题都发生了重大变迁,民族事务治理出现与以往大异其趣的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种新型民族事务的凸显客观上也倒逼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嬗变和提升。
具体而言,首先,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整体性崛起,整个社会都发生了严重的社会分化,社会的利益结构也日趋紧张,传统行之有效的民族精英绥靖和政治吸纳已经出现效力衰颓的征兆;以往针对少数民族集体权利救济而创设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供给也出现难以惠及真正需要帮扶的少数民族底层民众的状况。其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启但并未完成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切换,当前,国家依然处于人治与法治胶着运转的“人法同治”时期。具体到民族事务治理上,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依然存在长官意志现象,存在着由于民族身份敏感而牺牲法治精神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立体化权力制衡体系尚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一些地方政府还表现出明显的权力傲慢与体制性迟钝等政治异化现象,深层次地掣肘各族民众政治认同的培育。再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由总体性社会走向异质性社会,现代多元文化思潮不断涌现,不断侵蚀着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建构。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时期主权国家神圣性的去魅和冷战结束后全球性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勃兴,以及中国民族优惠政策外溢效应的凸显,各民族的身份意识和利益意识都出现了集体性复苏,民族文化寻根和话语表达的欲求也渐趋旺盛,使得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话语体系某种程度上出现“多元表达”与“一体言说”的失衡。当前中国社会问题与民族问题的重大变迁和叠加显现,迫切需要民族事务治理能力与时俱进地完成优化与提升。
(一)推进政府再造的能力
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中,政府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代民族事务治理的体系转型、结构优化和能力提升。因此,政府再造乃是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匹配社会变迁与民族问题嬗变的最为基本的要求,进而言之,社会变迁与民族问题的嬗变客观上要求政府不断推进治理体系的重塑、治理思维的转向和自我治理的规范。首先,就政府治理体系的重塑而言,在当前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中,民族事务治理主体涉及民委、公安、工商、税务、劳动、规划、计划生育、妇联等职能部门,以及综合治理办公室等与流动人口管理密切相关的一些机构[12]。各部门和机构在功能和理念上都具有一定的歧异性,如民委强调民族关怀、公安部门注重社会安全,而综合治理办公室却更加追求生活秩序,这就使得民族事务治理难免存在“碎片化治理”之弊,导致治理绩效的内部耗散。因此,当前政府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有必要由“碎片化治理”走向“整体性治理”,建立一个协调各相关管理部门统一办公机构,通过政府各部门相互联动,实现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职能部门功能的互补化,以政府自我建构的现代化推动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其次,就政府治理思维转向而言,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民族事务治理中凸显的都是一种“区域治理思维”,他们更加注重的只是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秩序建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而对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中凸显出来的民族交往与文化碰撞往往持一种轻忽简慢的态度,以至于相关民族问题不断累积和叠加[13]。因此,当前地方政府不仅要有“区域治理”的意识,还应超越狭隘地方主义意识的局囿,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高度,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民族互嵌式社区环境的建设,不断促进各民族的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再次,在政府自我治理的规范方面,政府一定要注重公共权力行使的自我规范和多元制衡。政府既要注重公共权力的法律控制和制度约束,明晰公共权力的运行边界,奉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行为准则;又要注重公共权力的政治控制,充分激发现有政治制度的内在潜力,强化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推动人民代表大会的实权化和民主化,实现公共权力内部制衡和公民权利反制公共权力;还要注重公共权力的责任控制和道德约束,通过行政责任和行政伦理的深度植入,建构一个德性政府,不断追加国家政治合法性,模铸各民族成员对政治体系的理性认同。
(二)进行秩序建构的能力
在中国民族事务治理中,民族地区的秩序建构是一个历久而弥新的核心议题。只不过当前民主政治浪潮激荡下的秩序建构与传统社会时期相比,呈现出大不相同的时代气象而已。首先,传统社会时期的秩序建构,强调政治权力高压之下的刚性稳定。刚性稳定虽然也可以把民众的政治诉求限定在一定的秩序之内,但低下的治理技术始终无法有效地建立政治权威和职责的合法性[14](38~39)。随着当前中国社会深刻转型和民主政治浪潮逐渐显现,传统刚性稳定的建构正在逐渐丧失其道义的正当性和现实的有效性。这就要求当前民族事务治理中的秩序建构要从政治权力主导的刚性稳定走向更加注重分权开放和动态有序的韧性稳定,要通过建立制度化的民族诉求表达机制、民族权利救济机制、民族利益分配机制、民族情绪预警机制,建构民族社会压力释放阀,切断民族矛盾滋生与蔓延的渠道,从根源上化解民族地区秩序建构的内外压力。其次,传统社会时期民族地区的秩序建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异化成为处理民族问题的终极目标,对社会秩序的绝对追求甚至遮蔽了民族发展、民生改善与法治正义等一系列价值理性式命题。一些地方政府在社会维稳过程中,面对涉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摩擦和利益纠纷,要么通过公共权力进行强力压制,要么不惜牺牲法治与正义进行无原则的利益赎买。当前地方政府在秩序建构之时一定要注意改弦更张,即一方面要保障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升各民族的幸福指数,夯实秩序建构的基础;另一方面又要将秩序建构从权力主导转换为法律规范,正确区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与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界线,将少数民族的民族宗教身份与法律身份进行剥离,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
(三)推动民族均衡发展的能力
在民族国家建构的历程中,中国虽然对少数民族集体权益进行多方位的特殊化保障,但由于民族地区发展起点相对较低,资本市场又具有向发达区域聚集的天然倾向,再加上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采取的东西部地区非均衡发展战略,中国区域发展失衡和族际发展失衡现象依然不断凸显并趋于固化。此外,随着当代急剧的社会分化,民族精英与少数民族普通民众的分野已是不争之事实,传统的民族权利集体救济并不足以保证惠及最为弱势的少数民族底层民众。同样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当前整个社会利益意识的整体性觉醒,各民族普遍兴起了一场“期望值的革命”,族际利益博弈出现加剧趋势,针对少数民族权利的集体救济不断引起一些汉族民众“逆向歧视”的质疑。
面对民族国家建构时期民族事务治理中的一些缺憾,在当前国家全面发展时期,一定要更加注重加快推动少数民族跨越式发展,在差异化保障少数民族集体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民族扶助政策外溢效应的消解。也就是说,党和国家在推动和扶助少数民族发展的过程中,要将传统以民族身份作为倾斜性扶助的资格,置换为以欠发达地区和底层弱势群体作为倾斜性扶助的标准[15]。这种标准置换的意义在于,国家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扶助,不是因为“民族身份”的缘故,而是因为该区域在国家发展格局中相对滞后的缘故,因为该区域一些民众在社会发展格局中属于最少受惠者的缘故。这种扶助标准的转换,不但可以确保国家倾斜性的扶助真正惠及需要帮助的底层民众,而且对各民族底层民众不加区分的普惠型救济,还将有助于消除民族身份利益化与族际逆向歧视等问题。
(四)形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能力
当前,地缘政治格局和社会转型的深刻变迁,给中华民族共同体带来了一些解构性压力。为了更好地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当前民族事务治理迫切需要提升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塑能力,并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这是形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长期以来,民族事务治理的话语体系往往充盈着少数民族风俗的独特与文化的瑰丽,是少数民族殊异于“他者”的异质性,而对于各民族在源远流长历史中形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却缺乏足够关注,使得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存在空心化的忧惧。因此,在当前国家全面发展时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决定了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国家发展最为基础性的政治资源,深度矫正以往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体系薄弱甚至是缺失的状况,培养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实现“多元”与“一体”话语表达的均衡。其次,民族互惠意识的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塑,不仅涉及各民族如何看待民族与国族,而且还涉及本民族如何看待其他民族。至今,民族事务治理往往以民族优惠政策作为搭建少数民族认同汉族的桥梁,而对各民族互惠互利、共生共赢的悠久历史却缺乏必要的发掘与总结,导致一些民众形成少数民族与汉族“非对称性相互依存”的错误认知。因此,为了推动各民族的他者认同和彼此接纳,应当注重民族互惠理论的创制与言说,通过各民族的互惠互利、休戚与共、荣辱一体的论证,不断强化各民族政治上相互协作、经济上相互补充、文化上相互涵化、精神上相互慰藉、安全上相互防护的理论认知,最终推动各民族形成互嵌共生、互惠共赢、互融共和的思想理念。最后,民族宣传工作技术的提升。民族宣传工作是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一个关键。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会思潮众语喧哗,诸多新型媒体不断涌现,在很大程度上颠覆性重构着民众的思维模式、审美习惯和信息获取的途径,使得传统民族宣传手法与传播策略都出现了效力递减之问题。因此,一定要注意针对不同民族、不同层次、不同年龄的受众,采取多元的宣传载体和差异化的宣传策略,灵活地择取纸质传媒、微信微博、卡通漫画等各种宣传载体,择取受众喜闻乐见的、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气息的方式,不断推动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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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冯雪红】
Contem porary Construction of Governance Capacity of China’s Ethnic Affairs
ZHU Bi-bo
(School of History and Administration,Yunnan Normal University,Kunming 650500,China)
The governance of ethnic affairs is a classic topic in China’s historical narration and the national governance.Ethnic governance changeswith dynasties change.The capacity of of ethnic governance is the disenchantmentof traditional authorit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modern national identity.In order to optimize the performance of national affairs management,the current national affairsmanagement ability should match the objective needs of the governance of ethnic issues,strengthen the government’s reconstruction,order construction,promote the national balanced development,and shape the the ability of Chinese National Community.
Ethnic Affairs Governance;Governance Modernization;Governance Capacity;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C957
A
1674-6627(2016)01-0102-05
2015-11-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4CZZ01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的体系转型与能力重构”(15YJC810015)
朱碧波(1981-),男,湖北潜江人,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民族政治和边疆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