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
2016-12-18
《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做好全国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净化布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一、防治现状
自2012年《规划》颁布以来,各级畜牧兽医、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密切合作,认真落实监测、检疫、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大力推广布病防治试点经验,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对迅速遏制疫情上升态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受我国布病疫源广泛存在、防治经费投入不足以及基层防疫体系薄弱等因素的影响,人畜间布病疫情仍较严重,防治任务依然艰巨,防治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二、防治策略
根据畜间和人间布病发生和流行程度,综合考虑家畜流动实际情况及布病防治整片推进的防控策略,对家畜布病防治实行区域化管理。农业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全国划分为三类区域:一类地区,人间报告发病率超过1/10万或畜间疫情未控制县数占总县数30%以上的省份,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类地区,本地有新发人间病例发生且报告发病率低于或等于1/10万或畜间疫情未控制县数占总县数30%以下的省份,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15个省份。三类地区,无本地新发人间病例和畜间疫情省份,目前有海南省。本计划所指家畜为牛羊,其他易感家畜参照实施。
畜间:在全国范围内,种畜禁止免疫,实施监测净化;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实施检测和扑杀为主的措施。一类地区采取以免疫接种为主的防控策略。二类地区采取以监测净化为主的防控策略。三类地区采取以风险防范为主的防控策略。鼓励和支持各地实施牛羊(以下所提“牛羊”均不含种畜)“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流通,冷鲜上市”。
各省(区、市)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当地布病流行率确定未控制区、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和净化区,并进行评估验收。按照国家无疫标准和公布规定要求,开展“布病无疫区”和“布病净化场群”的建设和评估验收,公布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省(区、市)提出的申请,农业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对有关省份布病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验收结果调整布病区域类别,及时向社会发布。
人间:全国范围内开展布病监测工作,做好布病病例的发现、报告、治疗和管理工作。及时开展以疫情调查处置,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提高诊断水平。一类地区重点开展高危人群筛查、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增强高危人群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患者就诊及时性。二、三类地区重点开展疫情监测,发现疫情及时处置,并深入调查传播因素,及时干预,防治疫情蔓延。
三、畜间布病防治技术措施
(一)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1.基线调查
到2017年6月,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统一的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对场群和个体样本数进行采样检测,组织完成基线调查,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牛羊养殖方式、数量和不同牛羊的场群阳性率、个体阳性率等基本情况,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未控制区、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和净化区。
2.日常监测
免疫牛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调查流行率的方式抽样检测免疫抗体,结合免疫档案,了解布病免疫实施情况。
非免疫牛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所有种畜和奶畜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测。对其他牛羊每年至少开展1次抽检,发现阳性畜的场群应进行逐头检测。
对早产、流产等疑似病畜,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采样开展布病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发现阳性畜的,应当追溯来源场群并进行逐头检测。
奶牛、奶山羊场户应当及时向乳品生产加工企业出具地方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布病检测报告或相关动物疫病健康合格证明。
(二)免疫接种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免疫工作,建立健全免疫档案。
奶畜:一类地区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发现阳性奶畜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二类地区和净化区奶畜禁止实施免疫。
其他牛羊:一类地区对牛羊场群采取全面免疫的措施。对个体检测阳性率<2%或群体检测阳性率<5%的区域,可采取非免疫的监测净化措施。可由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牛羊不进行免疫,实施检测和扑杀。二类地区牛羊原则上禁止免疫。当牛的个体检测阳性率≥1%或羊的个体检测阳性率≥0.5%的场,可采取免疫措施,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三类地区的牛羊禁止免疫。通过监测净化,维持无疫状态,发现阳性个体,及时扑杀。
(三)移动控制
严格限制活畜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动。
一类地区免疫牛羊,在免疫45天后可以凭产地检疫证明在一类地区跨省流通。其中,禁止免疫县(市、区)牛羊向非免疫县(市、区)调运,免疫县(市、区)牛羊的调运不得经过非免疫县(市、区)。二类地区免疫场群的牛羊禁止转场饲养。布病无疫区牛羊凭产地检疫证明跨省流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牛羊及其产品实施检疫。
(四)诊断和报告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开展牛羊布病的诊断。从事牛羊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和运输以及从事布病防治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牛羊感染布病或出现早产、流产症状等疑似感染布病的,应该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
(五)扑杀与无害化处理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对感染布病的牛羊进行扑杀。二类和三类地区,必要时可扑杀同群畜。同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对病畜尸体及其流产胎儿、胎衣和排泄物、乳、乳制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消毒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相关场所和人员的消毒防护工作,对感染布病牛羊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有效切断布病传播途径。具体消毒方法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四、管理措施
(一)部门合作
农业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要求,统筹协调全国布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畜牧兽医、卫生计生部门加强部门合作,完善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责任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义务,切实做好牛羊布病免疫、监测、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参与布病防治工作。
(三)监督执法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规定,加强牛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调运监管,严厉查处相关违规出证行为。
(四)区划管理
农业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布病无疫区、无布病场群的评估程序和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布病净化场群”和“布病无疫区”建设,推动人畜间布病控制和净化。
(五)人员防护
在从事布病防治、牛羊养殖及其产品加工等相关职业人群中,广泛开展布病防治健康教育。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劳动保护制度,加强职业健康培训,为高危职业人群提供必要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卫生设施,定期开展布病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六)信息化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布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适时更新一类、二类和三类地区及布病无疫区、净化场群信息,发布布病分区、免疫状况和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提升信息化服务能力。
(七)宣传教育
各级畜牧兽医、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人员防护和防治技术培训。针对不同目标人群,因地制宜,编制健康教育材料,组织开展健康卫生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改变食用未经加工的生鲜奶等生活习惯,增强群众布病防治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布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布病防治计划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当地防治工作进展,实施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确保按期实现计划目标。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布病防治科学化水平。加强科技创新,积极支持跨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研究我国不同地区控制布病传播的策略和措施,探索各类地区布病防治模式。
(三)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布病防治工作支持政策,将布病预防、控制、消灭和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落实对国家从事布病防治人员和兽医防疫人员卫生津贴政策。同时,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广泛动员相关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来源:农业部内文稍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