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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边界

2016-12-17毕会成

书屋 2016年11期
关键词:辛普森妮可斯托

毕会成

据《北京晚报》报道,南非比勒陀利亚高等法院于2016年7月6日再次就残疾人田径运动员皮斯托瑞斯枪杀女友利瓦·斯滕坎普一案做出裁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2013年2月14日,情人节,南非“刀锋战士”皮斯托瑞斯送给女友斯滕坎普的不是鲜花,而是四颗子弹。四颗子弹分别击中了她的头部、骨盆、胸部和脑部。

斯滕坎普惨死在皮氏家里,现场又没有第三者,皮氏要证明自己与命案无关,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皮氏主动打破沉默——尽管作为被告他有权保持沉默——承认是他杀死了女友,对案情的认定并没有增加新的东西,却让他掌握了案件叙述的主动权,他坚称把女友当成了非法入侵者。事发大概凌晨四时,当时他发现屋内有人活动,以为有窃贼闯入,便用九毫米口径手枪连开四枪。

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作为从现场走出来的唯一当事者,皮氏不得不为案件的结果负责,同时他也主宰了对案件过程的叙述。在西方的法律游戏中,这一点尤为关键。因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负担主要在检方,皮氏的叙述或许疑点重重,但检方要完全否证它却绝非易事。

皮氏把案情叙述成典型的过失杀人,检方却指控他“故意杀人”。斯滕坎普的尸检报告表明,四颗子弹都准确击中了她的要害部位。此外,她还出现了颅骨骨折的情况,皮氏家中又搜到了染血的球棒,警方推断,在枪击发生之前,皮氏就先用球棒重击了女友的头部。警方的出警记录显示,在案发的当天凌晨,他们一共接到了邻居的两次报警电话。第一次在凌晨一点,皮氏的豪宅内传来巨大的争论声,两个小时后,邻居第二次打来电话,这一次,豪宅中发生了枪杀案。类似的报警电话警方从2011年以来已多次接过。警方还掌握了皮斯托瑞斯在案发前大量饮酒的证据,并声称在他家中发现了类固醇药物。由于类固醇药物会致人狂躁,警方推测皮氏是在服药后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射杀女友的。最后这一点的影响已经溢出该案之外:一旦皮氏被证实曾经服用过禁药,那么他在残奥委会上得到的七枚金牌的含金量都打上了句号。

仔细分析这些证据,你会发现它们都属于证据学上的“情况性证据”或“间接证据”,与“故意杀人”的指控之间存在着不小的裂隙:“巨大的争论声”是否一定会导致谋杀?染血的球棒与斯滕坎普的颅骨骨折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需要进一步的确证。调查人员博塔声称在皮氏的卧室中发现两箱类固醇,随即,法医对皮氏进行了血检。但在随后的听证会上,他却改口称发现的是“两箱睾酮、针头和注射器”。在辩护律师的一再追问下,博塔不得不承认,他压根无法确定该药品究竟是什么。随后,律师向法官陈述,那仅仅是一类草药,根本不属于违禁药物。

“故意杀人罪”当然不能建立在这种似是而非的证据之上。主审法官玛西帕认为,皮斯托瑞斯枪杀女友的事实无可争辩,但“综观检方所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有杀害死者必要的动机,更不用说是存心的预谋。当然事发时,被告也没有客观预测到其他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将门背后的人打死”。总的来说,“很明显他的行为是一种疏忽大意”。

2014年10月21日,法庭判皮斯托瑞斯因“过失杀人罪”获刑五年。

在媒体的报道中,这场判决的结果据说分裂了南非。2015年12月3日,南非最高上诉法院将罪名由“误杀”改为“谋杀”,人们据此推测刀锋战士或将面临至少十五年的监禁。但是,主审法官玛西帕仍坚持轻判,2016年7月6日的这次审判为终审判决。玛西帕在法庭上宣读了判决书。她说,皮斯托瑞斯一案“有诸多可以从轻发落的因素”,判他过长的刑期“无助于伸张正义”。南非或许很种族,很暴力,但我不认为正义会在这块土地上彻底沦陷。今天保全了皮斯托瑞斯的性命的司法体系在历史上也曾保全了曼德拉。

刘瑜读《曼德拉自传》,曾惊诧于这样一个事实:曼德拉在近三十年的牢狱生涯中,竟从来没有遭受过来自监狱系统的体罚,反倒是有一次他差点把监狱长体罚了。因为监狱长对前来探监的温妮在语言上有所冒犯,所以他攥紧了拳头,逼向步步后退的监狱长。这个事实基本可以解释为什么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在圣雄甘地的印度和路德·金的美国取得成功之后,还可以在曼德拉的南非取得成功。这些地方分享一个共同特征,都是采用英国普通法体系的前英国殖民地。

因此,非暴力不合作的概念尽管首先孕育于托尔斯泰的大脑,但像太多早熟的天才思想那样,它在出生地无处安身,只是飘零到适宜的制度土壤时才开花结果。

刘瑜在另外的场合还正确地指出,英帝国的解体是内在于它的帝国统治方式的。正是它向海外殖民地输出的“民族国家”框架内的政治法律体系,在塑造了具有高度“家族相似性”的帝国属地的同时,也为这些属地提供了日后脱离英国的正当性和法理借口。

皮斯托瑞斯的遭遇很容易让人联想起美国的辛普森。辛普森涉嫌杀死了曾经的妻子,皮氏则杀死了未来的妻子。对他们的判决据说都撕裂了所在的社会。辛普森作为运动员,就在国际体坛上的知名度而言,应该不及南非的这位传奇战士。但很多在国际体坛上叱咤风云的美国运动员在国内的知名度却远不及辛普森——我指的是出事前的辛普森。美国民众很少关心国际赛事,就像他们很少关心国际政治一样,尽管美国在太多的国际赛事上仍是一国独大。他们也不会因为欧洲热衷于足球运动,他们就非要热衷。当全世界都在为世界杯真狂或佯狂的时候,他们念兹在兹的还是没完没了的橄榄球或篮球联赛。辛普森正是作为全美橄榄球的前明星而为国人所瞩目。

1994年6月12日,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及其男友戈德曼被杀于她在洛杉矶的家中。次日当辛普森从外地赶回洛杉矶时,警长瓦纳特发现他的手指割破了,辛普森解释说,他是在接到妮可死讯时一时激动失手打破了玻璃杯而受伤的。瓦纳特告诉他警方在他的家里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提供了自己的血液样本,后经化验证明,与凶杀现场遗留的嫌犯的血迹完全一致。

瓦纳特没有告诉辛普森,警方在他家中还发现了带血的袜子和一只手套。这只手套与落在凶杀现场的手套正好合成一双;袜子上的血迹经鉴定是来自妮可的。

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在晚上十时到十时十五分之间,这段时间辛普森在哪里?辛普森自称一个人在家里睡觉,但据前来接他去机场的出租车司机回忆,他于十时二十二分如约来到辛普森宅前时,宅内一片漆黑,他往宅内打的电话也无人接听。后来他是在看见一名身材与辛普森相仿的黑人走进豪宅之后才打通了电话。此时已经是十时四十五分。司机的以上证词都有车载电话记录为证。

警方据此推断,是辛普森杀死了他的前妻。离婚之后,辛普森一直没有放弃与妮可破镜重圆的念头,但妮可频频与年轻男人的约会令他绝望。案发当天,妮可在一个公开场合对他的冷遇终于引爆了他的杀机。

6月17日是辛普森限期归案的日子,他却不知去向。随后全美观众借助电视直播欣赏了一场美国式国家暴力悬天垂地的展演:空中是盘旋的直升机群,地上是呼啸奔涌的警车。几小时后,洛杉矶公路上发现了辛普森疾驰的越野车。

辛普森以这种方式戏剧性地归案,似乎进一步坐实了他的凶犯身份,而且是在全美人民面前坐实了。

然而,更加戏剧性的是,经过四百七十四天的“世纪大审判”,1995年10月3日,大陪审团的一致判决是:辛普森被控一级谋杀的“罪名不成立”,辛普森当庭获释!

在一些人的话语空间中,辛普森审判早就成了一种修辞,“金钱万能”的修辞。因为据说辛普森聘请的豪华律师团用下三滥的手法钻了法律条文的空子。这当然是对世纪大审判的廉价解释。但事实仍然是,辛普森的律师们压根就没有在实体性的法律条文上动过心思,无论是条文的解释,还是条文的适用性。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美国判例法,属于哈耶克所说的开放试错的“生成的法律”,如果真有什么法律条文上的空子,也早就被过去的判例堵上了。他们自始至终只专注于一件事:证据的有效性。跟皮斯托瑞斯案一样,此案也没有直接证据,即直接见证了辛普森杀人过程的证人证言证物(比如录像数据)。而所有的间接证据几乎都来自同一个警官福尔曼。诡异的是,福尔曼并非负责此案调查的警员,这些证据更是福尔曼违规作业,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私闯(辛普森)民宅搜查才拿到的。更可怕的是,福尔曼本人还是狂热的白人种族主义者,他在长达十余年所发表的大量种族主义言论都恰好被一个长期采访他的女作家录了音。在录音里,他毫不掩饰对黑人的仇视,宣称洛杉矶市政府里的黑人雇员都该一起枪毙掉。此外,他还鲜廉寡耻地夸耀自己和同事作伪证和栽赃的滥权行为。要知道,辛普森正是一名黑人。而这些律师真正了不起的地方其实在于,他们竟然找到了那个女作家,并且让她做了证。

律师还质疑,瓦纳特在警署抽取了辛普森的血样之后,为什么不在警署就地化验,却要舍近求远地带到凶杀现场去化验。而根据警方的现场工作录像,那里的取证过程极不专业,每一环节都不能排除伪造、偷换证据的可能,带去化验的血样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遗失了一些,从而暗示有人利用这份血样去栽赃。律师还让辛普森试戴在现场找到的那双血手套。尽管检方竭力证明手套本来是合适的,只是有些缩水了,但是在法庭上,当辛普森吃力地把两只大手硬撑进明显偏小的手套时,检方的说辞顿时显得苍白无力。

律师的辩护给人这样的印象:如果此案真是辛普森所为,出了问题的或许还不是他的动机——何以重婚不成就让千万富翁辛普森破罐子破摔?而是他的智商。他不但把凶杀现场搞得像爆炸现场,犯罪证据落得到处都是,还把剩下的证据悉数带回家里供人搜查。更搞笑的是,他还事先约好了一名出租车司机来证明自己案发时不在家里。

审判的高潮出现在,当律师问福尔曼“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的时候,他的回答竟然是“我要求行使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权利”,即“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对此最直接的解读就是,如果福尔曼直接对这个问题作了回答的话,这个回答将会使他“自证有罪”。这等于说,在辛普森案中,他是栽了赃,伪造了证据的。

1995年10月3日,在辛普森被宣布获释之时,戈德曼的老父沉痛地声明:“今天,并不是检察官输掉了这个官司,今天失败的是这个国家,正义和公道没有得到伸张。”主审法官对此的反应是:“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

当陪审团以“罪名不成立”的判决放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这只是说,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检方所控告的罪名,而不是说“此人清白无辜”。美国法律有一个著名的证据原则,“面条里只可能有一条臭虫”: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条里有一条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条,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理,即便检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有一件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有毒的树结出的果实也必是有毒的,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用于证实当事人有罪。

美国法律并不承诺一定要将坏人绳之以法。检方当然希望将嫌疑人扭送大牢,但作为第三方,法院不能简单地站在检方一边。相信罪恶会被最高存在明察并记录在案,以备审判时全额追偿,这种信念催生了中世纪的“神意裁判法”。神意裁判法假定对真相的全知全能只属于上帝,凡人是无能为力的;一旦将审判交予凡人,就同时接受了凡人本质上的无能为力。严谨的时间技艺,不管是历史研究还是司法调查,都建立在证据之上——证据是过去存在于当下的方式。而证据对过去的复原是概然性的,在司法调查这里,它取决于是不是恰好有人或摄像头见证了犯罪过程,或散落各处的证据是不是恰好构成一个互相啮合的证据链条。因此,对待犯罪真相,正像对待失联的马航客机一样,必须做好永远打捞不上来的心理准备,这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技术手段的进步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在控辩双方的证据出现矛盾的时候,陪审团必须倾向于采信证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证据,这是它的法定义务。当西方法律的构建原则从传统的“义务本位”转向现代的“权利本位”时,离开公民的权利保护而奢谈法治,就成为典型的精神造假。法治的本质就是保护公民,因为要保护公民,对公民权利和人身的伤害才要惩罚,所以,惩罚的职能不能单独存在,不可以为了惩罚而惩罚。这意味着,当法院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错放一个坏人”时,它只能选择“错放”。法院的抱负不应是充当同态复仇的执行机构。同态复仇是一种野生的裁判,以司法审判取代同态复仇,主要考虑的就是避免两败俱伤,对受害方的复仇冲动进行限制。杀死一个人就是杀死一个人,无论借用了司法的还是战争的名义;如果杀死的还是无辜者,那就同时杀死了纠正错误的机会。

死者已死或伤害已经造成,怎样的惩罚都构不成对他的补偿。我们必须警惕用施虐本能论证法治精神,仿佛除了受刑者的喊叫,司法正义再没有别的表现通道。当有人认为皮斯托瑞斯应该永远关在南非“最残酷的监狱里”的时候,我听到了古代重刑主义的遥远回声。

每颗良心都有它对案件的终极审判。皮氏被“轻判”,这个审判是不是实现了正义?受制于立场、知识、观念的不同,人们对何为正义以及怎样才算实现了正义,总是存在着难以完全达成一致的分歧。但只要审判严格地遵循了司法审判的程序,它做出的判决就可以被假定,事实上也被人们接受为司法正义在现实性上的实现,这就是程序的力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多数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如果辛普森不是个爱出风头的人,我的论述本可以就此结束。2007年9月14日,辛普森隆重推出他写的《如果我干了那事》一书。辛普森在书中解释了假如是他杀死了妮可,那他是如何做到的。那些始终相信辛普森就是凶手的人,当然把这本书看作辛普森在“如果”名义下的认罪状。他们有理由设想,多年以来,辛普森深受杀妻罪恶的折磨,因此想以这种独特的认罪方式自我解救。他这样描写当时的场景:“我手持一把刀,在另一名男子的陪伴下前往妮可的家……几分钟后,我发现自己浑身是血,低头一看,地上躺着妮可和戈德曼的尸体。”辛普森称这名陪他前往的男子名叫“查理”。当他看见地上的尸体时,“突然感觉眼花缭乱,不断地问自己,这究竟是谁干的!正在疑惑中,忽然听见查理在一旁低声说:‘上帝呀,辛普森,你究竟干了什么!”

不过,持反对意见的人们认为,如果杀害妮可确是辛普森所为,他大可以把书名改为《我确实干了那事》(I did do it),这才是真正赎罪的姿态,而不是躲到“如果”的虚拟语态下闪烁其词。根据宪法第五修正案同一案件不得令被告处于“双重追诉”的原则,辛普森如今即便坦白杀人,美国的司法制度也拿他无可奈何。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面对的是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在检方后面,蹲伏着庞大的国家机器,它所能调动、支配的诸如在调查、取证、律师服务等方面的资源,相对个人力量几乎是无穷大的。辛普森的富有也改变不了这一关系格局。在辛普森案中,光是洛杉矶检察部门就花了八百多万美元,这还不包括洛杉矶警察局的调查开支。面对如此的强势,美国司法不可避免地要以(向被告)“倾斜”的方式来确保正义。这就是,为什么当控辩双方的证据出现矛盾的时候,陪审团必须倾向于相信证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证据;为什么举证负担主要在检方,而不是辩方;以及,为什么宪法第五修正案要通过禁止“双重追诉”限制公权力对一个公民无休止的纠缠。一个或一批执法者如果执意要判一个人有罪,那么在陪审团宣布“罪名不成立”之后,他或他们还可以利用公共资源没完没了地补充证据和重新起诉,这个倒霉蛋将永远生活在不确定性的恐惧之中。禁止“双重追诉”就彻底杜绝了这种可能。

“美国人怀着复杂的心理看辛普森,他们知道,为了维持美国式的社会秩序,他们可能放跑了一个罪犯,辛普森出书无异是对他们的嘲弄。但面对嘲弄他们仍保持克制”。美国民众用“可憎的挑衅”来形容辛普森的行为,指责辛普森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感情,拿死者的鲜血去赚钱,但没有人要求重审这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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