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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当代解读

2016-12-17

关键词:唯心主义意识形态马克思

王 晶



□政治学研究

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当代解读

王 晶

自马克思恩格斯的遗著《德意志意识形态》全文正式出版以来,国外学者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形成一股强劲热潮。但是,由于理论家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因此产生了理论主题各不相同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代学者有乔治·马尔库什、乔治·拉瑞恩、比克胡·帕雷克和戴维·麦克莱伦,他们都不约而同地回归到马克思的文本之中,力图廓清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相关问题,从而使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在被接受和再阐释的过程中不断得到丰富和拓展,他们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当代解读和研究成果为我国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借鉴和有益启示。

马克思;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概念;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马克思恩格斯的遗著《德意志意识形态》全文于1932年正式出版之后,国外学者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研究高峰。然而,各位学者往往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选取马克思思想中的不同方面来分析“意识形态”概念,由此导致不同学者之间的观点存在较大分歧。正因如此,研究这些学者的理论成果,借鉴他们的思想观点,对丰富和发展我国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乔治·马尔库什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考察

澳大利亚学者乔治·马尔库什(Gyorgy Markus)是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其研究成果代表了东欧马克思主义思潮在理论上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重要回应。其观点主要体现在他于20世纪80年代所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中,主要包括《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卢卡奇和戈德曼评康德》《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三种含义》《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和矛盾:答拉雷恩》《关于意识形态批判的批判》。马尔库什立足于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重新解读,以其独特的理论研究特点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

在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进行重新解读的基础之上,马尔库什形成了他的意识形态理论,其基本观点集中体现在《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三种含义》一文中。马尔库什指出,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种含义。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第一种含义几乎都是出于一种批判的、直接论战的方式,这是对历史唯心主义的揭示和否定。尽管马克思在相关的论战性的篇章中似乎也采用了“意识形态”的广义概念,即指“所有那些与超历史的、永恒的一般原则有关的文化方面客体化的东西”。[1]15但是,从根本上看,马克思对“意识形态”做出如此阐释的目的,就是要对把精神解释为历史最终决定因素的任何企图进行彻底的批判。在此意义上,“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是对哲学史上形形色色的历史唯心主义进行论战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第二种含义不具有批判的性质,而是对相应的社会存在进行系统的解释。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不是指一种特定的、该受到批判的社会哲学理论,而是人类活动的一个相当广阔的范围:“一定‘文化生产’(精神生产)的部门及其产品,以及相应的社会相互作用和冲突的层次”。[1]16马克思运用这一解释性的、功能性的意识形态概念,试图回答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提出来的一个问题:在存在剥削和不平等的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制度合法化如何可能?在马克思看来,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制度实现自身合理、合法化的途径是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而完成这种任务的社会机构就是教会,以及教会支配的学校系统和各种政治和法律设施,而为这些社会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就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阶层”。

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第三种含义可以称之为意识形态的批判哲学意识。根据马尔库什的观点,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并没有明确地表达这一含义,他所表明的不过是一种总的文化形态,是对文化客体化对应的具体存在的一种理解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是社会自我意识的一种异化形式,它使社会意识到可以通过把社会冲突演变成纯粹的理论问题,从而在思想领域去解决这些历史性的冲突问题。于是,必须在实践活动中才能解决这些冲突的可能性就以永恒性问题的形式出现了,而最终解决这些永恒的社会问题的方案只能在宗教、哲学和艺术领域中才能寻找到。按照这种含义,对意识形态的批判就是对这样一种社会存在的批判,就是对与受压制的大多数人毫无关系、实现不了的价值观念和理念信仰的批判。

马尔库什以马克思的全部理论著作为研究范本,用自己独特的方式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他区分和重新界定了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深刻内涵;在此基础上,他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归结为主要研究特定文化结构的功能和意义、剖析意识形态消除社会对抗的历史可能性和选择性的机制的社会批判理论。从根本上说,在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方面,马尔库什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他们都是从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在此基础上肯定了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功能性价值。而马尔库什最突出的贡献就在于面对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对“意识形态”概念理解的巨大分歧,他选择了回到马克思浩如烟海的著作中寻求答案,重新梳理并合理归纳了在马克思那里既彼此区别又紧密联系的“意识形态”概念。

二、乔治·拉瑞恩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发展阶段的划分

乔治·拉瑞恩(Jorge Larrain)是英国伯明翰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著作有《意识形态的概念》《马克思与意识形态》《重构历史唯物主义》《意识形态与文化身份:现代性与第三世界的在场》等。拉瑞恩始终将意识形态观念置于其理论研究的中心,其理论具有鲜明的批判立场。他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演变和发展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研究,并试图立足于马克思意识形态思想,构建一种研究视域更加宽广、包容性更强的意识形态理论。

拉瑞恩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集中体现在1983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一书中。在该书中,他指出尽管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阐述是分散的、不系统的,有时甚至是模棱两可的,但是这个概念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却自始至终体现出一种批判性和否定性的含义。[2]根据拉瑞恩的观点,可以将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哲学阶段,时间上可以追溯到从马克思的早期著作开始直到1844年为止。在哲学阶段,尽管马克思并没有使用“意识形态”这一术语,但其所包含的基本要素已经存在,也就是马克思在对宗教的批判和对黑格尔国家概念的批判过程中所表达的意识形态的否定性内容,即试图掩盖事物真实本质的思想颠倒。

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发展的第二阶段是历史唯物主义建构阶段,时间上从1845年与费尔巴哈决裂延续到1857年。在这个阶段,马克思首次提出了“意识形态”概念。在这一概念的形成过程中有三个因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马克思在阐述观念的形成这一问题时,将“意识形态”概念作为其中一部分进行论述;第二,马克思在对德国哲学进行批判的过程中逐渐使“意识形态”概念明晰化;第三,“实践”概念的确立在“意识形态”概念的形成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由此拉瑞恩指出,马克思在这一阶段从理论上确立的“意识形态”概念具有否定性和限制性的特征。

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发展的第三阶段是他对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进行批判的阶段,时间上从1858年马克思重读黑格尔的《逻辑学》开始到《资本论》的出版。根据拉瑞恩的观点,在这一阶段,马克思的关注点逐渐从意识形态的哲学或理论形式,转向更加注重源于日常生活实践的、由自发意识引起的意识形态形式。在这一阶段,马克思强调意识形态的基本内容就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关系的掩盖和颠倒。尽管在这一阶段,马克思将意识形态看作是对内在本质关系的颠倒,但其也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即马克思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中找到了克服意识形态的可能性。

根据拉瑞恩本人的论述,他之所以详细地阐释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各阶段及其特征,目的就是为了建立起这些主要阶段与“意识形态”概念之间的联系,从而在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分散的、不系统的论述中,准确地把握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真实涵义。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拉瑞恩通过回归马克思的经典文本,试图严格按照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发展来把握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但是就其理论前提而言,拉瑞恩解读的预设性假设是马克思的批判精神自始至终贯穿于其“意识形态”概念,从而体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意识形态理论。因此,在文本的选取方面,拉瑞恩更加侧重于关注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否定意义,而对于《<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意识形态的形式”的经典论述却很少提及,这就导致了他在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理解的完整性上有失偏颇。对拉瑞恩而言,将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一般特征从总体上概括为否定性的意识形态,这种理解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这一问题更加值得他做进一步的思考。

三、比克胡·帕雷克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政治哲学解读

比克胡·帕雷克(Bhikhu Parekh)是当代英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马克思学家。他最重要的理论成就是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深度解读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思想,其代表作《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英语世界中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之一。

帕雷克在《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一书中认为,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运用具有非常密切的相关性,即一种唯心主义的和辩护性的思想体系。这两种含义共同构成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马克思终其一生都是在这两种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这一术语。[3]帕雷克进一步指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及其此前的早期著作中主要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而他在其晚期著作中主要倾向于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根据帕雷克的观点,从第一种意义来看,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指的是关于意识性质的唯心主义观点。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中,唯心主义构成了其理论展开的逻辑起点。帕雷克认为,马克思并非在一般的意义上使用“唯心主义”一词,其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具有特殊的含义。在马克思那里,“唯心主义”不是指一种关于知识本质的学说,而是研究人与社会关系的一般理论,重在强调人的意识或精神的先在性或优先性。马克思批判唯心主义理论把意识看作是可以脱离具体实在的人类主体的观点,反对唯心主义理论对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做出“意识决定论”的解释,他强调人类意识是具体的社会存在的概念化表达。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通过论述唯心主义的本质特征及其在现实生活领域中的各种表现形式,阐明了唯心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对现实的颠倒,无法对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之间的关系做出正确的解释。在帕雷克看来,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青年黑格尔派(主要是施蒂纳)和社会主义者的批判,在《哲学的贫困》和1846年写给巴·瓦·安年科夫的信中对蒲鲁东的批判,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批判,主要是针对他们所持有的唯心主义的意识形态展开的。

帕雷克指出,在第二种意义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指的是思想体系的辩护性,这构成了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结果。这种辩护性体现在马克思将所有的意识形态都看作是为了特定的社会集团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普遍化的带有偏见的思想体系。作为辩护体系的意识形态具有双重属性:一是经验性的偏见;二是规范性。这就表明,意识形态的辩护性是针对于具体的特定对象来说的。对于某一特定的社会集团来说,一种意识形态可能是“事实”;而对于其他不同的社会集团来说,这种意识形态可能就是“理想”或者“应然”。与此同时,既得利益集团就会向另一集团的成员展开“劝说”或者“道德上的说教”。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辩护体系的意识形态具有了“经验性的偏见”和“规范性”这双重属性。帕雷克强调,所有的意识形态辩护工作都是在这样的事实与规范之间,也即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冲突和矛盾中不断地进行变换,这就构成了阶级社会中人与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

帕雷克是从两个层面上来解读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也就是说,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在他那里一方面指的是关于意识性质的唯心主义观点,另一方面指的是思想体系的辩护性。他在这两层含义之间建立起了一种逻辑联系,即关于意识性质的唯心主义观点是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出发点,而思想体系的辩护性是其逻辑结果。尽管如此,我们从帕雷克的解读中仍然可以看出,他与乔治·拉瑞恩解读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立场基本相同,即都倾向于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纳入德国哲学传统或是历史主义的传统,也就是说,他们的理论前提都是断定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体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批判精神。

四、戴维·麦克莱伦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重构

戴维·麦克莱伦(David Mclellan)是英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界享有盛誉的学者,以研究马克思的生平及其学说获得了广泛的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度。其有影响的代表作有《马克思主义以前的马克思》《马克思的生平与思想》《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思想导论》《马克思传》等。麦克莱伦主要在《马克思思想导论》一书中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进行了重构。

麦克莱伦在《马克思思想导论》一书中指出,尽管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并没有提出一种连贯的明确的“意识形态”概念,但是从他对意识形态的评论中仍然可以概括出其基本内涵。从总体上来看,马克思是在否定的意义上运用“意识形态”概念的。[4]麦克莱伦认为,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中对宗教和国家概念的分析奠定了他后来考察“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论基础。此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进一步否定了从人的意识出发并由此推演出物质现实的研究路径。马克思此时的基本观点是:必须从物质活动来解释意识形态。麦克莱伦强调,马克思并没有将所有的观念都看作是意识形态,只有那些掩盖了社会和经济关系的冲突性质的思想观念才称之为意识形态。造成这些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两个因素:一是分工,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划分产生了分配上的不平等;二是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的存在促使个人利益和共同体利益不再一致。意识形态为社会中的不平等的分配现象进行辩护,从而掩盖了真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矛盾。

根据麦克莱伦的观点,马克思在后期的著作中,特别是在《资本论》中,仍然沿用其在早期著作中的用法,将意识形态视为服务于掩盖和颠倒人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的工具。此外,他还特别强调要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表象形式与构成其基础的本质关系进行区分,从而使意识形态具有了这样的含义,即意识形态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中的自由交换的表象,这一表象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固有的剥削和不平等现象。马克思的这一“意识形态”概念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工人阶级是否拥有一种意识形态?麦克莱伦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马克思有时把思想的意识形态性质与一切社会意识都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的观点混为一谈。特别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表述给人留下了这一印象,即“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的制约。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5]此外,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段经典论述也是如此,即“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6]马克思的表述通常被认为隐含了这样一层含义,即所有的社会意识包括社会主义观念都是意识形态。麦克莱伦对这种观点持反对态度,他认为马克思并没有在观念的社会规定和意识形态之间设定界限,也就是说,马克思并没有明确指出意识形态思维是由哪种社会规定引起的,这足可以证明马克思并没有将所有的社会意识都归为意识形态。

五、结语

纵观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发展,由于理论家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由此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即尽管每一个有代表性的理论流派都是在同一理论框架内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加以阐释,但是他们的理论主题却是各具特色,甚至是完全不同的。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马克思本人没有对其意识形态理论加以明确阐释,从而为后人的解读留下了产生歧义的空间;另一方面,更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理论家们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理解上的差异和分歧。为了规范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多元化解释,上述几位思想家都不约而同地回归到马克思的文本之中,以马克思的全部理论著作为研究范本,实际考察了马克思在所有著作中对于意识形态问题的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力图廓清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从而使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在被接受和再阐释的过程中不断得到丰富和拓展,这也为丰富和发展我国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提供了借鉴和有益启示。

[1] G·马尔库斯.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三种含义[J].闵家胤,译.国外社会科学,1984(1).

[2] Jorge Larrain.Marxism and ideology[M].London:Macmillan,1983:156.

[3] Bhikhu Parekh.Marx’s theory of ideology[M].London:Croom Hehn,1982:174-176.

[4] 麦克莱伦.马克思思想导论[M].郑一明,陈喜贵,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17.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2.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

【责任编辑 于蓬蓬】

Contemporary on Marx’ s Concept of Ideology

Wang Jing

(PartySchooloftheCPCChangpingDistrictCommittee,Beijing102200,China)

Since the publication of Karl Marx and Friedrich Engels’ The German Ideology,foreign scholars have developed a strong upsurge in the study of Marx’s theory of ideology.However,the theorists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Marx’s concept of ideology,so Marxist theory of ideology with different theoretical themes has been produced.Among the theoreticians,the most representative contemporary scholars are Gyorgy Markus,Jorge Larrain,Bhikhu Parekh and David Mclellan.They invariably return to Marx’s text and try to clarify Marx’s theory of ideology and related issues,so that Marx’s theory of ideology has been continuously enriched and expanded in the process of being accepted and reinterpreted.And their research results can provide theoretical reference and useful enlightenment for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Marx’s theory of ideology in China.

Marx;Ideology;Concept of ideology;Western Marxism;Political philosophy

A811;B036

A

1009-5101(2016)06-0051-05

2016-10-15

王晶,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党校副教授,马克思主义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理论与前沿问题研究。(北京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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