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困境
——基于政策环境视角
2016-12-17孙良顺
孙良顺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
如何破解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困境
——基于政策环境视角
孙良顺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
国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政策使其获得快速发展。通过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的梳理,从政策环境视角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困境,如法律缺憾、利率定位不合理、融资瓶颈有待疏通、财税优惠政策扶持不足等。为了破解小额贷款公司的上述发展困境,文章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策沟通,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位贷款利率,建立健全融资监管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财税优惠政策扶持,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等策略来优化政策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政策;融资政策;财税优惠政策;普惠金融;金融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和改革的有益补充,有力地促进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能够获得快速发展,是因为国家制定了良好的发展政策。然而,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原有的发展政策开始制约其可持续发展。郑曙光、林恩伟(2010)[1]通过对浙江实践的研究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环境与制度供给之间存在的身份和业务定位不明、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与监管体系不完善、政策扶持不足等问题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发展。周孟亮、李明贤(2010)[2]认为我国的小额信贷商业化明显,且有偏离国家政策预期的倾向。孙良顺、周孟亮(2013;2014)[3-4]通过分析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政策,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存在偏差问题,在分析江苏、浙江两省相关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得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使命偏移问题。胡金焱、梁巧慧(2014)[5]研究了省际政策差异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影响,认为各地现行的优惠政策尚未真正促进行业发展。刘姝君、侯新华(2015)[6]以河北省灵寿县日昌升小额贷款公司为研究对象,指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环境不优、风险难控的隐患,由于股本结构单一,资金来源受限,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汪秦(2015)[7]在调研湖南省常德市17家小额贷款公司后指出,与试点初期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速度明显减缓,贷款逾期率与不良贷款率急速上升,经营风险逐步凸显,需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政策环境紧密相关。
一、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环境
尽管在2005年第一批试点时只有7家小额贷款公司,但是丝毫没有消减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各地纷纷自发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促使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在《指导意见》出台以后,一些省份结合本地区的客观实际,制定了本省(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①(李直、朱忠明,2013[8]113)。政策的支持使小额贷款公司得以快速发展。然而,近两年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大面积萎缩情况,仅2015年上半年就有123家小额贷款公司退出②,从表面上看,与经济下行有关,但深入分析,主要还是因为监管不到位和发展环境不优③。在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后,可以清楚地了解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以及各省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差异,通过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省级区域差距,找出设立政策的局限性,进而找到政策改进方向。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我国各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依照《指导意见》,关于其性质、资金来源和运用、监督管理、终止等内容,《指导意见》仅仅是从宏观层面做了相关规定,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即注册资本、股东资格、股权结构以及高管人员等方面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国家层面设定这些基本条件主要是出于审慎监管的目的,进而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为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1 000万元,股东资格为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股权结构则要求单元股东持股≤注册资本总额10%,对于企业高管的条件则是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各省级政府则需要明确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为其监管部门。《指导意见》出台以后,各省级政府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甚至是根据省内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做出了详细的差异化规定。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各省级政府根据地区的发展状况又不断修订本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基本做到了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很多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现行管理政策仅在“只贷不存”的基本属性、贷款利率两个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其他方面或多或少都对《指导意见》的规定有所突破,特别是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除贵州等少数省份的政策规定或因没有出台省级层面的政策规定而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外,其他省份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远高于《指导意见》规定的基准条件。此外,部分地区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提出附加条件。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定价政策
民间资本发起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本质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为了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往往会较少地考虑其社会责任。因而,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合理的利率定位以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定位是贷款基准利率的0.9~4倍之间,以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4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计算,则其贷款年利率区间应为[3.915%,17.4%]。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政策
按照《指导意见》,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指导意见》还特别规定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几乎没有捐赠资金,且很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即便少部分公司获得融资也需要付出较高的融资成本。因而,部分省市通过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来提高股东积极性及其股东收益率。如江苏、浙江、四川等省将融资比例从资本净额的50%放宽到100%,海南、重庆则分别提高到200%和230%(孙良顺,2014[9]);还有一些地区则尝试创新融资渠道,即在批准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进行同业资金调剂或是定向借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等等,例如浙江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小贷债”,江苏开设现金池调剂、应付款保函、开鑫贷、小微企业私募等创新业务,广东、重庆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江苏、江西等省份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等举措突破了《指导意见》的政策规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优惠政策
因为小额信贷具有“扶贫”的社会责任,在财税政策上,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会有所扶持,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政府在国家层面对小额信贷业务给予了一定的财税政策支持,如对农村信用社按3%征收营业税、12.5%征收所得税,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3年内按贷款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享受到这种财税优惠政策,仅仅是享受了各地区为了促进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而出台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④。
尽管各地为了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初衷,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困境依然十分严峻,下文将着重分析政策环境视角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困境,并就此提出一些优化政策环境的策略。
二、政策环境视角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困境
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生力军,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之初的设立门槛并不高,各地区都给予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以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政策上允许适当的高利率以促进其发展壮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支农支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和农村金融抑制现象。然而,随着各省政策规定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受到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加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增长速度趋于放缓。普惠金融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政府政策支持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操作,走保本微利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杜晓山,2015[10])。如果没有较好的发展扶持政策,面对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压力,民间资本逐利的本性恐怕很难接受这样的政策安排。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便出现了偏差,甚至是发生使命偏移,人们也就怀疑小额贷款公司钻了政策的空子,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高利贷者(丛书编委会,2013[11]27)。因此,找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真问题”,特别是这些问题与政策规定之间的矛盾是非常重要的。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法律缺憾
现阶段,我国能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约束的法规主要有:一是国家层面的《指导意见》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二是各级地方政府以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为蓝本制订的各类规定和实施办法。由于各级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对《指导意见》理解差异较大,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差异,因而制定的地方政策规定的逻辑严谨性也有所欠缺,省际的政策差异较大⑤。各省政策在实行了一段时间以后便会出现问题,于是地方政府就会不断调整政策规定。通过审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客观实践,可以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存在法律缺憾。
(1)立法层面。首先,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其身份定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人的相关规定。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只能从业务上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等相关经营业务,而不能为其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而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管,身份定位的尴尬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再次,按照《指导意见》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理应接受《公司法》的调整,而《公司法》却没有涉及贷款业务的相关条例,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常常“无法可依”。
(2)实践层面。由于文本规定的法律法规与实践中的法律法规本身就会有差异,特别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文本规定比较宽泛,加之立法层面的诸多不足,在实践中必然会产生许多问题和矛盾。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为各地方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日常监管工作都由各省(市、自治区)的金融办负责,受地方金融办人员配置较少、工作人员金融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限制,其监管能力远达不到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货币业务的监管要求。加之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能界定模糊、内部分工不清、政策规定的省际差异等因素,相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严格约束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在地方层面的设立和监管处境比较尴尬,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合理的利率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决定了其盈利水平,根据利率市场化原则,其利率定价应该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保持一致,执行“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李直、朱忠明,2013[8]141)。然而根据张睿等(2015)[12]对全国279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抽样调查发现,截至2014年9月底,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年利率既有低于10%,也有高于25%,相对集中于10%~25%之间,占比最高的贷款利率在15% ~20%之间,平均利率的中位数为17.42%。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出于自身收益的考虑,不会区分贷款的用途和对象,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执行最高上限的利率定价(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有的还收取1%的管理费。这充分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浮动范围较小,利率定位不是很合理。虽然《指导意见》明确了各地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部门,但由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进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因而其利率定价基本上处于无监管状态(孙良顺,2014[9])。例如,借贷者想要在实现盈亏平衡的基础上获得10%的收益,就必须有35%以上的纯收入,而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民、个体经营户和小微企业是无法获得如此之高的纯收入,他们只能望而却步。尽管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初衷是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但其更多的是考虑眼前利益,在经营过程中很少注意培育优质客户,加之过高的贷款利率,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严重不足,当出现客源不足或收益低于成本时,其民间资本逐利的天性就会显现,转而将资金投放到房地产行业,发放大额贷款,从根本上背离了其服务宗旨,发生使命偏移。
(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瓶颈有待疏通
在我国,金融排斥普遍存在,90%以上的中小企业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商业贷款,城乡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金融排斥(李建军、张丹俊,2015[13]),妇女、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更是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正是这些被正规金融机构排斥在外的群体,理论上讲,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然而,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设计,其发放贷款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融资。而小额贷款公司想要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资金,首先得有抵押或是质押,由于其营业场所很多是租赁形式,且成立时间较短,信用资质不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即便是少数公司获得融资,其成本也往往较高(李明贤、陈铯,2012[14])。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常常出现“无钱可贷”的情况。面对旺盛的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普遍“惜贷”以提高贷款利率。为了缓解融资困境,各级地方政府通过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率,鼓励其增资扩股,创新各种融资手段,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各类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合作开展资产证券化、回购式资产转让、收益权转让、发行小贷私募债等融资业务,为小额贷款公司“解渴”。尽管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困境,初步构建了多层次的融资体系。但是这些融资渠道的区域性很强,覆盖面十分有限,特别是资产收益权产品存在较高的投资风险,小贷私募债的发行成本较高,如佛山市南海友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2014年发债5 000万元,尽管账面年利率是9%,但实际成本达到12.1%,公司高管期待融资成本能够有所降低(贺林平,2014[15])。这充分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压力依然很大,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依然存在,成为束缚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周孟亮、胡晓洲,2015[16]),需要进一步疏通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
(四)小额贷款公司财税优惠政策扶持不足
当前,国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及补助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偏差。例如,《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明确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然而,对于“涉农业务”的界定却没有提及,以至于在实践中产生较大争议。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因而其涉农业务必然是“涉农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的相关规定,注册地在城市区域(即地级及以上区域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涉农贷款不被统计,一些非农企业注册地在农村,其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的贷款则被列入涉农贷款,这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打击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李直、朱忠明,2013[8]126-127)。
根据《指导意见》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为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因而其享受不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优惠。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业务的确是金融类服务。就现有的政策规定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层面并没有享受到财税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相当严重,不但公司需要上缴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的营业税⑥及5‰的印花税,公司员工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孙良顺,2014[9])。为此,许多省份尝试为其“减负”,在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中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但只有少数地区明确表示通过考评,返还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财政奖励等进行扶持,大部分地区的表述则相对模糊,这些地方政策的覆盖面十分有限,有的仅靠县级财政进行扶持,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并未获得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认可,政策的可持续性存在问题,难以建立长效扶持机制。因而扶持的力度明显不够,且缺乏针对性。
三、优化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环境的策略
通过以上分析,在现有的政策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排斥现象,但也存在可持续发展困境,需要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要加强政策沟通
尽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受到国家制度层面、法律层面以及舆论层面的支持,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制度设计的若干缺陷和法律框架方面的缺憾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很多制度形同虚设,成为“稻草人”,“破窗效应”时有发生。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层面监管制度的欠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被认为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最高层面发布的相关监管指导条例。遗憾的是,依然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仍然在省级政府。因而,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参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制定国家层面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等管理规定,明确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方面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项目,进而改善整个行业的法律与竞争环境,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周孟亮、李俊,2014[17])。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享有而无法落实的相关政策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各部门的政策沟通,尤其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充分考虑到政策环境与市场的协调作用,克服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制度掣肘,摆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各种异化现象,消除传导梗阻,大力督促各项政策落地生根,通过优化顶层设计释放出制度绩效。只有这样,小额贷款公司才能从可持续发展困境中解放出来,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主体之一。
(二)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
当前,需要合理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和金融功能。国家政策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立足于服务地方经济,鼓励其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防止贷款资金脱实向虚。在贷款利率方面,一方面是其服务对象无法承受过高的贷款利率,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又面临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为了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目标与社会目标协调发展,可以预先降低其风险或是提高其收益。因而,在政策上可以限定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比例为70%,在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下,参考地方经济状况和人均GDP,限制同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对于这类贷款,政府可以给予贷款担保、财政补助和税收减免,相应地要求这类贷款的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15%,以保障“三农”和小微企业能够“有利可图”。除此以外的贷款,可以适当放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定价管制,各省级政府制定符合各地自身条件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周孟亮等,2012[18]),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⑦,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三)建立健全融资监管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高而融资杠杆率过低,加之缺乏信用资质且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使得其后期融资渠道狭窄,极大地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支农支小”业务的能力。因而,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应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融资监管机制,建立清晰的央地分层融资监管体系,健全融资风险防范机制。从制度层面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通过提高其融资杠杆率来降低其经营成本,进而让利于“三农”和小微企业。二是允许其进行同业资金调剂或定向借款来拓宽融资渠道,制定相关细则规范和引导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农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融资平台建设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符合条件的给予财税优惠政策(周孟亮、胡晓洲,2015[16])。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狭窄问题,尽管《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认可了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这两种融资渠道,允许贷款资产转让,但是依然难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困境。对于股权质押、信托、私募、众筹、互联网金融、贷款保险、供应链金融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监管部门应在分析其合规性的基础上,给予政策引导并强化风险控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合规情况下,创新融资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此外,融资“内力”的不足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性创新,应从资源配置上解决好其“有钱可贷”和“精准贷款”问题,突出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导向,线上线下协调发展,丰富“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毛细血管”。
(四)加大财税优惠政策扶持,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国家财税政策的扶持能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为了促进“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小额信贷有关的财税政策以支持农村金融和小微企业发展,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空间,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使命偏移,严重影响其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成效。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小额信贷业务,但并没有享受到与小额信贷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以及各地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优惠政策差异等现实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应考虑从国家层面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财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将其纳入财政部“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畴,明确补贴条件和办法,让其享受与小额信贷行业相同或相近的财税政策,尽可能地使全国的财税优惠政策保持一致,体现财税政策扶持的公平性(屈静晓,2015[19])。二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承受着较高的税收负担,国家应考虑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尽管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税收负担依然严重。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负担必然会降低其目标客户的负担,有利于其政策初衷的实现。当然,减税只是一个很小的方面,要想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小额贷款公司应努力降低自身的支出,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信贷员的监督和培训,培育优质客户,有效控制交易成本,降低不良贷款率,进而走出可持续发展困境。
注释:
①这些政策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8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财政部于2008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银监会于2009年6月12日印发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个字〔2009〕208号文件中提出的“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于2010年5月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明确提出,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②参见王新华,孔祥勇.2015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报告[J].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通讯,2015(3):36-41。
③参见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做好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赣金字〔2016〕5号)文件。
④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对各地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做报告。
⑤通过比较各省(市、自治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最新政策文件,不难看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相较于《指导意见》的基准条件,政策规定存在明显的省际差异。
⑥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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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Crack Development Dilemma of Microfinance Corporation Based on Policy Environment Perspective
SUN Liangshu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ohai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 211100,China)
The national policy to develop Microfinance Corporation promotes their rapid growth.Through combing the relative polici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Microfinance Corporation,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dilemma of Microfinance Corporation,from policy environment perspective:legal defects,unreasonable positioning of interest rates,financing bottleneck,inadequate support of fiscal and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etc.In order to crack the development dilemma of Microfinance Corporation,this paper suggests the strategies to optimize the policy environment by improving laws and regulations,strengthening the policy communication among local governments,adhering to the principle of interest rate marketization,positioning the reasonable loan rate,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broadening the financing channels,increasing the support of fiscal and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reducing the tax burden of Microfinance Corporation,etc.
Microfinance Corporation;interest rate policy;financing policy;fiscal and tax preferential policy;inclusive finance;financial regulation
F832.4
A
1009--6116(2016)04--0090--07
10.16299/j.1009-6116.2016.04.011
(本文责编王轶)
2016--04--30
孙良顺(1986—),男,江苏灌云人,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