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经营未经检疫肉类案件的查处与思考
2016-12-16陈炳中福建省长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363900
陈炳中 福建省长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63900
一起经营未经检疫肉类案件的查处与思考
陈炳中福建省长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363900
摘要2014年3月6日,接到群众举报,长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长泰县某大型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涉嫌经营未经检疫肉类,对其进行立案查处。该文分析讨论了该案件适用法律和所涉及的冻肉检疫及补检换证等问题,结论认为,新形势新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部分实际工作,有一部分没有覆盖,有一部分可操作性变低,建议及时补充立法。
关键词未经检疫经营查处
1 案件介绍
1.1案由2014年3月6日,接到群众举报,长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长泰县某大型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猪肉检疫合格证上标注数量为壹头,实际在销售猪肉数量比检疫证上多出6根猪蹄,4根大骨,猪心、猪腰各多出一副,其中有约1.5 kg左右猪肉已经腐败变质,发出臭味;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5日的冷冻羊肉约3.5 kg置于冷藏区销售,已经腐败变质;另有9 kg牛肉未附检疫证明,其中约4 kg牛肉已经腐败变质,发出臭味。长泰县动物卫生监督对该超市涉嫌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立案查处。
1.2处罚结果本案件涉及猪肉、羊肉、牛肉三种肉品,其中猪肉附有一张检疫合格证但与实际销售数量不符,冷冻羊肉有检疫合格标志但未附产品检疫合格证,牛肉未附产品检疫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属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50%罚款。责令该超市将涉案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承担相关费用,并处人民币960元罚款。该企业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2 分析与讨论
2.1检疫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本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要对所有要进入管辖区域内的即将出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并出具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2.2换证《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本案件中涉案超市所出售的冷冻肉品在超市内部多次往返于冻库与销售台,是否属于“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这种情况即使不是“贮藏后分销”,但是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从冻库取出后回温,可能病菌大量繁殖,肉品可能变质腐烂,再存回冻库当然要有一个重新申请检疫换取检疫合格证的过程。我们注意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那就是说,不强制要求,货主认为有必要时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这就涉及企业自检。同样道理,一头猪出屠宰场时附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但是猪肉属于可切割出售类的产品,同一头都可能切割成好几部分出售,在货主有需求的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为同一头猪出具多份《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这与100元可以1元1次分100次存入银行合法不合理的媒体报道同理,也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政府部门的服务性所在。
2.3补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案件所涉肉产品不是因为不具备补检条件,而是因为执法人员把握不清楚何为“补检条件”,最终处理方法都是进行无害化处理。如何鉴定“符合条件”的肉产品可以再重检呢?根据《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1)货主在5 d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2)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本辖区内的肉品,一般只要“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即可实施补检。一般需要进实验室检测则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如淋巴结、脾脏、蹄部结痂部等,本身出现一些肉眼可见的病变,尚存争议,需要最终确定的。
3 结 论
随着屠宰管理职能移交的全部完成,农业部门承担着肉产品上市流通前的全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下属的畜牧兽医股更是任重道远。随着社会发展,交通物流能力的提升,动物产品跨县、跨市、省际甚至国际间的流通日益频繁,动物卫生监督面临着新形势,新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一部分没有覆盖,有一部分可操作性变低。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平时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钻研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只有这样,执法人员才能在执法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游刃有余。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3-4331(2016)01-003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