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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的常见问题

2016-12-15王晓东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3期
关键词:定期检验缓冲器校验

■文/王晓东

电梯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的常见问题

■文/王晓东

一份高质量的电梯“自检报告”,不仅是证明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证明,还反映出维护保养单位维保水平的高低和维护保养单位对维护保养质量的要求,同时也折射出电梯的安全性能否满足乘梯人员的合理诉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要求,依照法规为检验机构提供的“自检报告”,是维保单位向检验单位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检验机构接到“自检报告”之日也就是定期检验开始之时,检验机构对“自检报告”审查合格后,方能到现场进行查证性检验。笔者在审核维护保养单位提供的“自检报告”经常发现很多问题,归纳总结如下,供同行在审核和出具电梯自检报告时参考。

维保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种经济原因,谋求经济利益的产权单位(物业公司,下同)经常性地更换维保公司,短的三、五月,长的一年有余,物业公司总是在不断地寻求价格更为低廉的维保公司来对电梯进行维保,频繁变更使双方契约关系不稳定不明确。有时,就出现了物业公司与维保公司并没有签订合同,双方就带着自检报告和相关见证文件前来报检的现象。《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对使用单位所应尽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条就规定了: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权利义务等。《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电梯定期检验时,检验员应对维保合同进行审核,特别是产权单位(物业公司)与维保公司之间合同的有效性,当维保公司更换时则应更加注意;查验定期检验时间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不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中止检验或延后重新约定日期进行检验。若定期检验之时不在维保合同有效期之内,检验员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但所承担的责任也就由检验机构所承担,而这种责任检验机构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维保单位资质

维保单位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看似不应是问题,实则不是。例如:××维保公司的资格证尾号是2014年,而电梯定期检验的时间是2014年12月30日,如果不查验资格证原件,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如果××维保公司的有效期截止日是2014年12月31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就符合《检规》要求,反之对这样的维保单位维保的电梯进行检验就是检验机构违规,若出现了事故,责任就要由检验机构来承担,是得不偿失的劳动。

安全管理人员资质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证问题则较为突出。由于部队的特殊性,信息相对闭塞,对已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法规接受延迟,接受新闻媒体加工后各类电梯事故宣传后,方知电梯安全的重要,但如何对电梯进行安全管理的知识掌握甚少,而经过培训的持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遂出现了一些持有各式各样的证明材料企图蒙混过关。如××正在接受培训、证件正在办理之中等,岂不知这样的证明材料实则是准确地告诉检验机构××此时并没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电梯定期检验中该项又属B项,没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对这样的电梯只能判死刑,而不能判处缓期执行,拿此类证明冒充持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显不妥,若进行了检验,又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那就是检验结论错误。

维保人员资质

维保单位的检验人员起着很关键的作用:

一是把关作用,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相关特种设备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所检设备相应的检验检测作业流程把住检验检测质量关,实现检验检测的全过程受控。

二是预防作用,在维保过程中,按照国家颁布维保指导文件要求严格进行,从而预防相同问题的批量发生,通过质量信息反馈发现维保过程中的失控问题,及时调整维保方法,从而预防维保过程出现质量事故,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预防质量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是改进作用,通过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检验检测过程的比较分析、对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寻求改进的方法并不断对维保工作进行改进。但是,现在各地质监系统对此项工作进度不同,而在维保公司里面经过培训的并持有检验员证的人员少之又少。

“自检报告”编号问题

为体现“自检报告”的唯一性识别,它的编号原则一般为:

XX△△△-□□□□▲▲○○○

XX:维护保养单位制定的代号;如沈阳新力电梯有限公司用XL表示。

△△△:所见梯型代号类别分配代号,由2或3个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组成;如乘客电梯用KT表示。

□□□□:公元年号;如2015年用2015表示。

▲▲:检验员(或维保员)代号。一般由2位数字组成;

○○○:同一人、同一年度出具自检报告3位数流水号。

关于安全窗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中8.12规定:援救轿厢内乘客应从轿外进行,尤其应遵守紧急操作的规定,也就可以理解是援救轿厢内乘客应该借助于层站来进行救援;其它规定则是安全窗的尺寸、开启方向和手动上锁要求以及三角钥匙的尺寸等。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为1年。《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从颁布到实施已经10年有余,也就是说十多年生产的电梯,装设有安全窗的很少,特别是对电梯进行过内部装修的电梯,安全窗业已基本被堵死,就算是对比较专业的维保人员来说,安全窗也就是对轿厢内部供电线路检查的一个路径而已,它已失去了原设计为乘客逃生的路径,因此,对于2005年后生产的电梯和对轿厢内部进行过装修的电梯,安全窗一栏就应该打上“/”或“无此项”,可事实恰恰相反。

关于缓冲器

作为保障电梯乘客的最后一道安全保护装置——缓冲器来说,在《检规》中仅对蓄能型和耗能型缓冲器进行了规定,而对聚氨酯缓冲器并未对其进行说明,一些维保公司对于此项标注为“无此项”,这明显是不对的。虽然聚氨酯缓冲器已经在现有的电梯上使用了好多年,《检规》仍未进行规定,但是仍需检验,有些聚氨酯缓冲器上的氨酯在潮湿的环境中,几年后就成了棉絮状,而极易剥落和破损,起不到聚氨酯缓冲器的作用,在《检规》第1号修改单中对3.16(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其中剥落、破损等现象应该就是对聚氨酯缓冲器的要求,对它的检验可以采用物体对其碰撞的方法检验其是否还有弹性、灵敏度高低等。

限速器校验报告

在《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所列项目中对于限速器的要求很高,从半月维保项目开始到年度维保项目结束,每一次的维保都有它的身影出现,从检查限速器各销轴润滑、转动灵活,到电气开关正常,再到限速器的轮槽、钢丝绳的磨损及张紧轮的张紧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以至每两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都已明确。不论是《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还是《检规》都规范了限速器的维保和检验项目,在《检规》中规定:对于使用周期达到两年,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校验还好,但是电梯检验机构大多都不对限速器进行校验。而很多电梯并不是由电梯生产单位来维保的,他们邀请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校验有很大的难度,自己检验后出具的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有效,符不符合《检规》要求,按《检规》规定是不言自明的。非电梯生产单位的维保单位不对电梯的限速器进行校验或者不出具校验报告,电梯的定期检验就不合格;请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校验又难以成行;自己出具的校验报告又不符合《检规》要求,这着实让非电梯生产单位的维保单位为难。我们现在的做法是维护保养单位所做出的校验报告就视为电梯生产单位出具的校验报告,对于《检规》所规定的这项内容还有待商榷。

基本信息错误

基本信息填写错误多发生在多台同一厂家、同一型号、同一年代布置在同一小区内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因理解上的差异出现“张冠李戴”现象,给检验带来烦恼。如注册代码、使用单位设备编号、产品编号、控制方式和层站数填写错误,更有甚者连额定载荷、额定速度及消防返回功能都填的糊涂,一问三不知;而对于同一小区内又不使用同一厂家电梯时,自检报告填写的更是五花八门。

维保单位的维保声明不盖公章、限速器校验报告不盖公章,限速器到期不校验,审核和批准人的签字不签。检验内容空项、检验结果未填写等;随意编制报告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等屡有出现。

划改问题

不论是手写还是机打的自检报告,填写内容都应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楚,词语应规范、简练、通顺,出具报告人员应签名正确(含打印文本)。手写的应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所有记录不得有缺项。

自检报告一旦出现多余、欠缺或差错,不能涂擦。记录只允许由原出具报告人更改,同一位置的更改不得超过两次。一份自检报告的划改不允许超过三次。自检报告允许的更改方式如下:

多余部分:用双划线删除,并在其附近签署更改人姓名、日期。

欠缺部分:按照维护保养单位所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增补、对调、转移等符号及用法更改,并在其附近签署出具报告人姓名、日期。

差错部分:用单划线划去,并在其附近签署出具报告人姓名、日期。

(作者单位:沈阳军区锅炉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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