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该案能否适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16-12-15黄瑞发
■文/黄瑞发
处理该案能否适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文/黄瑞发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2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县某企业生产的某品牌茶叶包装上标注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专用标志。经某县质监局调查,查明某品牌茶叶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某品牌茶叶生产企业属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专用标志。但某品牌茶叶却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某品牌茶叶生产企业已获得某品牌茶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GI”专用标志的使用许可。
某县质监局在处理某品牌茶叶生产企业时,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该依照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有的认为不应进行处罚,理由为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是地理标志,应同样受到保护。
最终结果是某县质监局依法对某品牌茶叶生产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规适用
本案例是涉及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问题。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比较复杂。要搞清这个问题,需从当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实际状况说起。
一、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虽然我国有着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但正式启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较晚,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目前,我国有三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1、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专用标志。对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PGI专用标志的,认定为冒用产品质量标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进行监管。重点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进行严格规范。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地理标志GI专用标志。对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GI专用标志的,认定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3、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1号令),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而且仅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对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认定为伪造或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此,我国采取的是混合立法的保护方式,申请人既可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又可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关系
不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还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都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方式,都具有地理标志保护的共同属性:一是保护的都是特殊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是产自特定的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地缘性,必须是产自特定区域,该区域之外的产品不能使用其名称;②人文性,产品不仅有特殊的质量,还具有独特的人文和文化内涵;③专有性,须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方有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二是保护的都是针对特定地域的特定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不是具体的某个组织或个人的权利,只要是在特定地区,能够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出特定质量产品的组织,都享有申请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地理标志享有人不得拒绝。
但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又有许多不同:一是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同。二是管理的部门不同。由于制定法律政策部门的不同,立法目的的不一致,加之相互之间又缺乏有机的沟通与联系,宣传不够,从而容易引发部门间权利纠纷与执法冲突。三是对地理标志的权利界定不同。目前,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议,大多数国家将地理标志归入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主要有著作权、商标权、发明权等,地理标志权因法律界和经济学界存在不同观点,目前尚无定论。《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权进行保护,而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又是将地理标志作为特殊的“质量证明标志”进行保护。
正是因为工商总局对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权进行保护,而质检总局和农业部对地理标志作为特殊的“质量证明标志”进行保护,就犹如产商品既有《商标法》进行管理,又有《产品质量法》专门管理一样,两者管理的侧重点不同,《商标法》重点管理产商品的商标注册、使用,《产品质量法》重点管理产商品的质量安全,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加强产商品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商品的这种监督管理方式,全世界概莫能外。同样地,在地理标志监管上,工商总局注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质检总局和农业部注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两者既相互促进,又各自独立;既相互把关,又不可相互替代。
而且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国,制度相对完善,监管措施严格,各项工作到位,使得法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如法国葡萄酒、法国香水、法国香槟酒等在世界各国均享有极高的声誉。因此,要充分吸取法国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经验,各部门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工作,服务外贸,服务经济发展。
案件处理
再回到本文所述案例。案例中某品牌茶叶生产企业未获得质检总局地理标准产品保护批准,擅自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PGI专用标志,已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虽然某品牌茶叶生产企业获得了工商总局批准的某品牌茶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GI专用标志的使用权,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同的执法主体,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所以,本案应适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地就是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PGI专用标志为“质量证明标志”的规定,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按照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