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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贩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2016-12-15胡永正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枪支犯罪

□胡永正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论网络贩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胡永正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贩枪问题凸显,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网络贩枪具有枪支买卖交易过程的隐蔽性、供货方式分散性、犯罪模式产业链化、社会危害大、案件查处难等特点。应从加强网络安全立法、推进网络警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多方联动协作机制、强化寄递业监管以及发挥网民的力量出发,积极主动构建网络贩枪防控体系,以实现对网络贩枪犯罪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打击的防控目标要求。

网络贩枪;犯罪特点;防控对策

涉枪违法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安部和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历来高度重视涉枪违法犯罪问题,始终把治枪工作置于重中之重的位置,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管、严控枪支,严打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经过持续不断的打击整治,从2000年至2014年,全国持枪犯罪案件连续14年大幅下降,年均下降18.7%,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涉枪犯罪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尽管涉枪案件数量总体下降,但引发涉枪犯罪的社会根源远未消除,加之受枪文化的影响,我国存在大量的“枪支发烧友”、狩猎爱好者等隐性枪支消费群体,他们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枪支的意欲在强化。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贩枪问题凸显,危害大、影响大的恶性案件仍频繁发生。[1]有效遏制网络贩枪犯罪,已成为预防和打击涉枪犯罪的重点问题。

一、网络贩枪的特点

网络贩枪,即利用互联网销售枪支,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上销售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网络贩枪行为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一)枪支买卖交易过程的隐蔽性。网络贩枪犯罪平台突破了物理时空的限制,具有虚拟性,通过网上联络,电子支付,整个枪支买卖交易过程呈现“非接触”形态,隐蔽性强。

1.涉案嫌疑人身份信息的隐蔽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使犯罪嫌疑人可隐藏在虚拟空间创制的虚拟身份背后,买卖双方可以凭借一个代号将自己部分或全部的身份(包括性别、年龄、社会地位乃至气质,人格等)隐匿于网络世界中,并通过网上恶意注册、虚假认证、虚假交易隐藏网络贩枪人员的真实身份。恶意注册为注册水军发布贩卖枪支信息提供便利;虚假认证是利用购买获得的各类恶意软件、手机黑卡、银行黑卡、身份证、身份信息骗取认证;虚假交易又名“炒信”“刷单”,通过QQ、QT、YY等聊天工具或者网站论坛,有组织地把大量刷手、卖家集中到一起,刷手接任务并模拟真实交易或者真实发送空包裹完成物流,它既提供了虚假的商品交易量和商家的信誉度,也为伪造商品名称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此,网上恶意注册、虚假认证、虚假交易是网络贩枪的源头性黑色产业,隐藏了涉案嫌疑人身份信息,提高了犯罪效率,也加大了打击该违法犯罪行为的难度。

2.贩卖枪支信息的隐蔽性。我国是一个立法“禁枪”的国家,违法犯罪分子不敢明目张胆地在网络平台上贩卖枪支弹药,而是通过“暗语”的形式发布贩卖枪支的信息。他们常常会以“玩具”或者“狗”作为他们贩卖枪支的幌子,例如,他们经常会将“贩卖枪支”说成“卖狗”,“贩卖气动力枪支”说成“贩卖气狗”。下表是根据已破获的网络贩枪案掌握的贩卖枪支“暗语”。

表1 网络贩枪常用的暗语

此外,这些贩枪者一般也不会直接在公开的网站上发布此类信息,而是通过相关的聊天工具、网站、论坛或者网络群发布。从目前已破获的案件看,QQ群、QT群、YY群等群组已经成为交流犯罪经验、传授犯罪方法以及组织各类违法犯罪的主要场所。当有买方表现出购买枪支的意愿后,卖方也不是马上就会把枪支或枪支零部件卖给他,而是要在“与买方深入接触”或者“该买方是经由知情人介绍”的情况下,才能正式进入交易环节。买卖双方谈妥后采用“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下单,即不会直接在交易单上标明该物品是枪支弹药或者零部件,而是借用别的商品名来加以掩饰。[3]2014年公安部督办的福建龙岩“3·27”特大网络非法制贩枪支案中,犯罪分子就是以“健槽铣刀”等普通商品的名称掩人耳目。2015年公安部督办的江西弋阳“3·17”特大网络非法制贩枪支案件的犯罪分子则是以“数控工业机械过桥”“山地自行车握把”“假花、装饰花、绢花”等名称通过快递寄送,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3.支付方式的隐蔽性。随着科技的发展,网上银行、支付宝等新型网络支付方式应运而生,并呈现普及化发展趋势。截至2015年12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4.16亿,较2014年底增加1.12亿,增长率达到36.8%。手机网上支付用户规模达到3.58亿,增长尤为迅速,增长率为64.5%(见图1)。

图1 2014-2015年网上支付/手机网上支付用户数及使用率①

由上图可见,网上支付、手机网上支付已成为时下热门的支付方式,这样的支付方式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买卖双方可通过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财付通等网上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而这些账号背后的使用者的真实身份是难以确认的。这就大大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二)加工、采购、供货方式分散,快递送货。枪支的一般零部件,枪贩分别委托不同的五金厂或小作坊分散批量加工。由于螺丝、弹簧等枪支的零部件民用行业应用非常普遍,加工厂无法辨认,即便是枪身,工人在前几道工序也不会与枪支相联系。从已破获的案件看,加工厂老板都是来者不拒,有订单就做;对于一般小工厂不能生产的精细部件,则通过中介采购。枪贩常常将枪支的成套组件化整为零,分多个包裹,甚至分不同的快递公司寄给买家,即便是一枚子弹,也会拆解为弹壳、弹头、底火分别邮寄。2016年2月破获的非法枪支技术交流网站“八方狩猎论坛”案,商家的发货渠道为快递物流运输,涉及韵达、中通等多家快递公司。卖家为逃避打击,采取化整为零的发货方式,将拆解后的枪支零部件,通过不同的快递公司分批发送至买家。每个环节的地点都不相同,“广东制造、江苏采购、浙江储存、江西邮寄、使用四川、上海的手机号码用于联络和上网”是他们惯用的伎俩。等到货全部寄送至买方手中后,再授予买方组装成品枪的技巧。

(三)涉案人员往往伴随黄赌毒黑犯罪。由于国家对于枪支的严格管控以及枪支的危险性,除枪支爱好者外,普通的老百姓对枪避之不及,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对枪支有着独特的需求,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枪支是很有威慑力的工具。一些流氓、混混被人买通去插手经济纠纷、工程承包而购买枪支;有的黑社会团伙为争夺“地盘”、称霸一方而购买枪支;有的犯罪分子为寻衅滋事而购买枪支。以枪护黄、以枪护赌、以枪护毒、以枪护黑,枪支已经成为一些犯罪分子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涉黄、涉赌、涉毒、涉黑犯罪的常用工具。

(四)犯罪模式的职业化、一体化、产业链化。

随着网络贩枪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日益庞大,该犯罪行为逐渐向职业化、一体化、产业链化方向发展。近年来,网络贩枪案件中团伙犯罪突出,涉案嫌疑人少则数人、数十人,多则数百人,甚至超过千人,如公安部督办的台州2011“6·23”特大网络制贩枪案,涉案人员达1934人(参见表2)。同时产业链化特征明显,每个人在该“行业”领域内,各司其职。当前存在着不同模式的产业链,其结构略有不同,除从国外、境外走私外,最终都有“制造”“贩卖”与“购买”环节。

图2网络贩枪犯罪的产业链

图2就是一种典型的贩卖枪支的产业链。由上图可见,该产业链大致可分为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买家。[4]为了获取组装枪支所需的零部件,批发商带着图纸和枪支零部件样品,物色五金厂或小作坊签约委托批量加工。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分子还采取分散制造的方法,就是将枪的各个零部配件分别在不同省市进行生产制造。枪管在A地制造,枪栓在B地制造,弹匣在C地制造,枪托则在D地制造。即使有一个制造窝点被查到了,也能使其他窝点不被查到;对于一般小工厂无法加工的最精细的部件,则通过网络中介采购。批发商一般不在网上零售,而是批量地卖给零售商,零售商通过淘宝、狩猎论坛、网聊群等平台发布贩卖枪支弹药的信息。同时有些零售商也会培养自己的下线,以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当买家通过知情人介绍等方式“嗅”到买卖讯息后,与零售商进行“生意洽谈”完成交易行为。从厂家到批发商到零售商最后再到买家,整个非法买卖交易中涉及到的人员的分工都十分明确,尽管共同犯罪人之间可能仅是通过网络平台认识并熟识,之间的联系可能极为松散,甚至大多都不相识,但这丝毫不影响共同犯罪的实施和产业链的形成。

除上述产业链模式外,网络贩枪还存在其他不同的产业链模式。以“非法枪支制造者”“原材料的提供者”,黑市中的“大批发商”和“小型中转商”为主的贩枪链条模式[5]也是其中的另一个典型代表。

(五)社会危害的加剧化。传统空间是有限的,它对枪支的非法交易行为有着有形或无形的束缚,加大了枪支交易的难度。网络平台的存在,使贩卖枪支的平台除了固有的“现实空间”外,还增加了一个“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为非法买卖枪支行为提供了新的渠道和空间。在网络这样隐蔽的空间内,违法犯罪行为更易得手,且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率低。这使网络贩枪行为有更大的活动空间,犯罪规模会加倍增长,社会危害加剧。

1.枪支交易数量大,涉案地域广、人数多。从2010-2015年发生的12起典型网络贩枪案件(见表2)看,随着时间的推移,重、特大案件由偶发到频发(仅2015年就发生了6起),枪支交易数量大,涉案地域范围广、人数多。

表2 2010-2015年发生的12起网络贩枪案②

2.犯罪破坏性加剧。网络具有无限复制性和延展性,犯罪行为也可能被无限地复制和传播。[6]当一条贩卖枪支的讯息在网络上被复制或转发,会产生“滚雪球”的效应,这个讯息会快速地被“有心人”发现,而后急剧扩大,使网络贩枪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可以冲破国界,带有明显的跨国性。这在客观上加剧了该犯罪的破坏性和社会危害性。

(六)网络贩枪犯罪成本低,案件查处难。网络贩枪犯罪无暴力,一般人感觉不到直接危害,因此对其相对宽容,心理成本低;网络作案工具简单,只要能上网即可。与此同时,此类犯罪立法滞后,违法成本低,案件查处难,侦破成本高。此类案件查处有“三难”:一是立案难。网络贩枪犯罪主体从线下自然人变成了线上的账户或账户群,有的还租用境外服务器实施犯罪,人机同一性认定难。由于网络贩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等)多,涉及环节多,如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打破了地域界限,立案难,落实管辖难。二是取证难。网络贩枪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强,事先对淘宝网、支付宝和银行账号用假信息注册,用假姓名、假电话、假地址收发包裹,一旦有情况就删除电脑记录,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固定困难。因此,很难发现真实的涉案人员,即使发现了,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导致取证量巨大,跨地域甚至跨国导致取证难度增加。涉案当事人没有受害者,只有共同利益者,买卖双方都不愿配合,而租用境外服务器导致无法取证。目前,不少涉枪案件只能打击到贩卖环节,很难深挖到制造环节。三是打击处理难,部分案件查处缺乏法律支撑。如2009年制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枪支的零部件的认定和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具体执行仍有很大的困难,如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和仿真枪有本质的区别,最高法对枪支的零部件的认定标准是否适用仿真枪,不明确;枪支上的各个零部件的作用和重要程度是不同的,既有一般零部件,也有重要零部件,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未加区分;[7][8]对涉案人员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疑义较多;我国对电子证据效力的规定还不完善,人机同一性认定难导致共同犯罪参与数难以认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缺乏认定或排除的方法。

二、网络贩枪的防控对策

网络贩枪与传统犯罪相比,有许多鲜明的特点,预防和打击这类新型犯罪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创新体制、机制,既需要公安机关发挥主体作用,又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通力协作,紧紧依靠法律、监管、技术等综合手段构筑全方位的防控体系,加强对网络贩枪犯罪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打击。

(一)加强网络空间法制化建设,依法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目前尽管我国有关网络安全、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③解决了涉网案件管辖、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罪种和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但仍不能完全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一是《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它建立在第一代互联网的基础上,主要针对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本身的高科技犯罪,而不是针对像网络贩枪这样只是以计算机为工具和手段实施的犯罪。二是对网络的安全监管涉及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监等部门,但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划分和职责权限,以致出现不想管、不敢管的现象,难以形成打击的合力。三是现有的法律规定大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各部委制定的《决定》《意见》《规定》等,法律效力不高,且比较分散零乱,缺乏系统性,减弱了法律对于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鉴于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建议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惩治网络犯罪法》,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职能分工和职责、权限,使公安等执法机关在预防和打击网络贩枪活动中有法可依。四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要求,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判断依法打击网络贩枪犯罪。

(二)推进网络警察队伍建设,提高网络贩枪犯罪的破案率。网络警察是一支拥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技能又具备一定网络办案经验的公安专业警种,[9]其诞生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该法的第六条第十二项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职责”。2000年,我国约有20个省、市、自治区筹建了网络警察队伍,尽管网警队伍发展到今天已有16年的历史,但其专业化程度仍相对较低,人员素质不够高,业务能力弱,组织比较松散,内部分工不够精细,不同地区各自为政,致使打击网络贩枪等网络犯罪的力度有限,故我国网络警察从人到物,从硬件到软件都亟待加强。一是完善选拔制度和培训制度。网络警察主要应对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除了要具备一般警察的警务技能和素养外,还需要具备高超的网络和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超越凡人的耐性与细心。但当前我国网络警察队伍中同时具备专业的侦查技能与现代网络和计算机知识技能的人才可谓是凤毛麟角。因此,在招募选拔上可以优先录用计算机网络人才,而后再培训有关公安专业方面的知识。另外,还可以派遣一定数量的骨干前往海外、境外接受专业化的训练。二是优化内部结构,明确分工。鉴于网络犯罪无国界,跨地域的特点,整合网警力量,探索建立全国网警中心,专司预防打击网络犯罪。参考网络犯罪的种类(见图3)对网警进行科学合理的职能划分,从而使得打击网络犯罪的人员资源集中化、专业化。

图3 网络犯罪种类

网络贩枪属于上述网络犯罪中的“利用互联网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是该类网络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培养一支专门性的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的网络警察,使其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钻研相关方面的侦查技能,提高查处和惩治非法买卖枪支犯罪的能力,遏制该犯罪的高发态势。

此外,网络警察应加强对网络贩枪暗语的收集和研究。暗语,又可称为隐语或者秘密语,是指各种秘密组织、集团、行业内部和非职业性社会群体内部创造和使用的带有封闭性和隐秘性的语言。[10]在网络贩枪案件中,网络暗语的使用极为突出,网络上的聊天室、QQ、BBS等信息交流的媒介是非法买卖枪支参与人员传递犯罪信息的主要交流平台,为了更好地进行隐蔽性的沟通与交流,违法犯罪行为人将网络暗语引入犯罪过程中,从而大大增加了警方侦查的难度。因此,在打击网络贩枪犯罪时,网络警察要从网络暗语“语句较短,表达方式隐蔽”等特点出发,掌握暗语的省略、拆字、描摹等改变语言结构的方法,了解暗语中常用的比喻、联系、婉曲等修饰方法,从而更好地研究和把握网络贩枪过程中可能会使用的暗语以及暗语的含义。据此,一方面可以使网络警察在网上巡逻时,更敏感地捕捉到非法贩枪的相关信息,查处非法买卖枪支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侦查人员更好地伪装自己,打入犯罪分子内部,搜集犯罪情报和证据,从而达到破获案件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多方联动协作机制,形成打击网络贩枪的合力。网络贩枪案件的防控,靠单方面的力量无法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与蔓延,因此,在公安机关内部要做好网安、治安、刑侦、技侦等相关警种的协同配合;在公安机关外部加强与网络信息管理、电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与互联网企业、寄递业、五金厂等相关单位的联动机制,调动网民参与配合的积极性,从而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打击网络贩枪的合力。

1.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部门的协作配合。网络贩枪犯罪的防控涉及公安机关诸多部门和警种,从当前查处的网上贩枪案件看,存在警种、部门间情报沟通不及时、线索核查不彻底、联合打击不到位,枪支源头追查力度不够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刑侦、网安、边防、禁毒、反恐、情报、技侦等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如治安部门要强化社会面的清查收缴、阵地管控;刑侦部门要强化涉枪案件专案经营、打击侦办;网安部门要强化网上信息的搜集清理、核实查证以及由涉枪案引发的网上舆情监控引导;情报部门要利用信息系统抓好涉枪人员的动态管控、研判预警。既要分工明确,又要通力协作,切实打好整体战、合成战,真正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同时,要认真总结打击网上贩卖枪支犯罪的经验做法,针对一地发案、危害全国的动态特点,创新工作机制,根据必要与可能,建立由省或市级公安机关领导挂帅,治安、刑侦、网安、技侦、情报等部门精干力量组成的网上缉枪专项小组,固定办公场所、通讯工具。网上缉枪专项小组专司制贩枪支弹药情报搜集、信息研判、线索交办、核查反馈、案件督办。发挥人员和技术优势,加大涉枪网站的排查力度。一是加强以主题论坛、社区、微博、留言版、个人空间、供求信息发布网站以及军品网店等涉枪违法信息“高发”“多发”的网上部位的排查;二是加强对以枪支弹药为主题的移动应用软件、即时通讯群组和微信等移动应用违法账号的排查力度,特别是盯紧搜索引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军事论坛、狩猎论坛、QQ群等网络空间,及时发现网上涉枪违法信息。深度挖掘枪支弹药购买、持有人员线索,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支付渠道和制贩枪支弹药网络体系结构。三是进一步创新战法、强化协作,健全缉枪治爆工作协作平台,推动警种捆绑合成作战,有力提升打击网上非法贩卖枪支弹药犯罪能力和水平。

2.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电信)等管理部门的联动合作。公安机关应主动作为,商请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电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监管职责。如工商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查处超注册范围经营的公司企业,工业和信息化(电信)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短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定期组织打击网络贩枪的专项行动,加强贩枪信息的源头监控。[11]并主动会商网络信息服务单位、服务供应商、网络经营者,制定相关的网络自律协议和守则,[12]落实网络实名登记制度,使其能主动发现非法涉枪信息并及时清理与删除,净化网络环境。

3.加快与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搜狗等国内知名大互联网企业建立战略协作关系,为及时发现和侦破网络贩枪案提供技术支持。作为全球最大的零售交易平台的阿里巴巴,非常重视网络安全问题,专设安全部(也称阿里“神盾局”,分为技术安全和交易安全),人员达两千多人,并与警方进行深度合作,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主动向警方推送案件线索,协助警方破案。

公安机关要与互联网企业建立战略协作关系,并建立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借鉴广东省公安厅的经验,在大互联网企业设立警务室,以便公安机关更好地为互联网企业保驾护航,同时也为互联网企业协助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网络贩枪等犯罪提供便利,一旦发现网络贩枪线索即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封存,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推送。警企合作,共建打击网络犯罪的“O20”平台模型图参见图4。

图4 警企合作,共建打击网络犯罪的“O2O”平台模型图⑤

当前,互联网企业要发挥技术、人才优势,着力在以下四方面为警方发现和打击网络贩枪犯罪提供帮助。一是加大技术投入,加强产品建设,强化社会责任,加强行业协作,将沉淀的识别、管控能力进一步融合;加大源头管理和网络巡查力度,强化对制作黑客软件、木马、钓鱼网站、数据信息交易黑市以及三大灰黑产业链的监控,整治和取缔违法犯罪网络平台和群组。二是获取互联网“DNA”特征,搭建算法模型,识别和防控网络贩枪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证账户安全、信息安全和交易行为安全。三是充分运用大数据发现网络贩枪嫌疑人是谁、在哪里,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网络贩枪等违法犯罪线索。四是运用大数据,创新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取证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打击准确率、成功率和及时性。互联网企业依托技术优势主动发现网络贩枪等违法犯罪线索模型图(见图5)。

图5 互联网企业主动发现网络贩枪等违法犯罪线索并与警方合作模型图

(四)强化对寄递业和五金加工企业的监管,全力阻断网络贩枪的生产源头和流通渠道。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高速发展,作为联结生产和消费的重要服务业,寄递业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发展迅猛。2010-2014年,我国快递服务企业完成的业务量增长了近5倍,年均增长56.3%。2015年,我国共处理206亿件快递,和2014年相比又增长了48%,在每日的处理量上,最高日达到1.6亿多件;快递业务收入创下新高,比2014年增长35%,达到2760亿元。快递服务成为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发展的重要支撑。但由于当前快递业立法滞后,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行业管理混乱,[13]快递业治安问题突出,成为防控网络贩枪中的薄弱环节。[14]一是国务院应加快《快递条例》的立法进程,以便公安、邮政、交通等部门依法对快递业进行监管,建立健康有序的快递市场。二是当前要以落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国家邮政局等九部门2014年9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抓手,全力推进寄递渠道登记验视信息化系统建设。寄递渠道登记验视信息化就是通过不可逆的电子化操作平台,嵌入寄递企业业务流程,采用智能应用、手工操作等方式,对非协议的寄递用户身份信息、寄递物品开包情况进行数字化、代码化、图片化采集,通过数据实时传输,关联寄递企业、监管部门数据库,实现寄递过程的智能化管理和采录数据项的研判运用。借鉴浙江嘉善等地经验做法,寄递登记验视信息化系统应具备大数据Google全文式查询、统计分析、实时布控、分级预警、拓展应用以及行业管理等功能模块。能实现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如寄递人籍贯分析、寄递点寄递数据分析、邮件流向地分析、频繁寄递分析、多点多时段分析等;对黑名单、逃犯等信息的实时布控;实现分级预警功能;与警务云平台互联互通。三是严格督促快递企业完善寄递服务信息登记和安全监管系统建设,落实“实名收寄”“开包验视”等安检制度,全力阻断非法贩运枪支渠道。

五金加工厂总是有意无意地被非法贩卖枪支的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枪支制造的“加工厂”。一方面,由于枪支零部件中的弹簧、螺丝等十分常见,五金加工厂无法发现异常,使其被动成为非法枪支制造、贩卖的“帮手”;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五金加工厂明知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图,仍然对之视而不见,助其造枪”的现象。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对管辖区域内的五金加工厂加强监督检查,[15]定期定点“拜访”,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犯罪信息。

(五)发挥网民的力量,广泛收集相关情报信息。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5年7月23日在京发布的第36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的网民总数达6.68亿,手机网民数达5.94亿,这是一个庞大的基数,显示出强大的潜在人力资源。《吕氏春秋》有云:“万人操弓,共射一招,招无不中。”的确,集体的力量是强大的,信息化时代下网民的力量更是强大的,“人肉搜索”便是很好的例证。因此,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防控网络贩枪犯罪的宣传与教育,培养人们的责任感与危机感,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犯罪信息收集的热情,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防控网络贩枪犯罪的氛围。

同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制定落实奖励政策等方式,鼓励网民积极发现网络贩枪犯罪线索、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一有情况立马举报,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该犯罪行为,降低公安机关的工作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探索建立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综合性网站,在该网站上可以设立举报窗口,且配备专门的在线工作人员,使侦查人员能在第一时间与之沟通核实相关情报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此外,通过对系列网络贩枪案件情况的分析,不难发现网络非法贩枪交易中的卖方常会借助论坛来发布贩卖枪支等方面的信息,这在“中国狩猎论坛”“北方狩猎论坛”等尤为突出;[16]网络非法贩枪交易中的买方通常是枪支“发烧友”。公安机关可利用这两个特点,开展侦查。

网络贩枪的防控必然是一场持久战,其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同与配合。只有集众智、聚众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股打击网络贩枪的合力,对其进行全方位多形式的监控,才能让违法分子无处遁形,进而有效地遏制该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蔓延,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土壤与环境。

注释:

①来源参见:http://www.askci.com/news/chanye/2016/01/26/ 10175vh8.shtml,访问日期:2016年1月26日。

②案例及数据来源:各大新闻媒体(包括中国新闻网、网易新闻、新华网等)的相关报道、中国知网以及公安机关调研。

③我国有关网络安全、网络犯罪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是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刑法第285、286、287三条(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进行补充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5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等。

④为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广东省公安厅与腾讯公司合作,在腾讯公司建立了警务室。

⑤O2O即Online To Offline(在线离线/线上到线下)是一个新商业名词,代表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即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线上寻找目标客户、交流,并完成支付,然后线下实现犯罪交易,如今网络犯罪也开始进行O2O模式。警企合作打击网络犯罪O2O平台,即建立互联网企业线上发现网络犯罪线索,公安线下进行打击机制。

[1]Charles.Chinatakesaimatonlinegunrunners.Cloverin Beijing.2014.

[2]王云斌.网络犯罪[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190-199.

[3]宋凡.我国网络犯罪管理研究[D].湖南大学,2014.

[4]甘凌峰,翁简.1000多枪支靠快递运送浙江最大网络贩枪案起诉[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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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秋实)

D631

A

1674-3040(2016)05-0042-08

2016-07-27

胡永正,浙江警察学院治安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治安管理、安全防范。

*本文系2015浙江警察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网络贩枪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06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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